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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难以实现 委员呼吁为刑事辩护律师“松绑”

    日期:2007-07-30     作者:毛立军    阅读:3,595次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不尽如人意。”7月26日,全国政协专题调研组在青海省西宁市了解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权限制过多,导致刑事案件辩护数量和质量逐年下降,法律赋予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据青海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处长刘伯林介绍,青海省法院2005年审理的一、二审刑事案件总数为3600余件,同期由律师辩护的案件总数为1215件,占总数的33.7%。2006年审理的一、二审刑事案件总数为3400余件,由律师辩护的案件总数为1120件,占32.9%。律师辩护率呈下降趋势。

“这与全国的刑事辩护状况是吻合的。”刘伯林分析说,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减少,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虽然法律明文赋予了律师的各项权利,但因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使得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受到诸多限制,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

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庞顺泽说,目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普遍存在“六难”,即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执业豁免难、申请取保候审难、采纳律师辩护意见难。辩护律师的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就更难以保障,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律师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司法制度完善立下了很大功劳。”调研组组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福森说,目前律师法修改草案已经出台,在一些具体环节上有很大进步,如何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还有赖于刑诉法的修改。张福森指出,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有赖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要切实保证法律已经赋予的刑事辩护权利,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要保证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保证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庭审阶段,要切实保证律师发表言论的豁免权。

“在立法上和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为刑事辩护律师‘松绑’,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强化辩护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人民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调研组的委员们这样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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