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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部长打官司

日期:2013-08-28     作者:陈连生

栏目组稿人:李海歌    lihaige@lawyers.org.cn mailto:lihaige@lawyers.org.cn

●   文/陈连生

 

  伴随着一场场唇枪舌剑,经历了一次次成败输赢,于律师行业这匆匆数十载的摸爬滚打,可谓磨砺了我的意志,挖掘了我的潜能,亦丰富了我的阅历。虽褪去了初入行时的莽撞青涩,如今的我也已多了几分成熟稳重,但每每被当事人问及与某某法院、法官是否有关系时,我却止不住叹息,如今多数的当事人虽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但背后却隐含着对于律师价值的否定,他们所相信的不是法律与律师,而是所谓的关系与权力。而每当感慨至此,我总不由地想起多年前的此时所代理的一件民事纠纷,以及那位至今仍令我尊敬与缅怀的长者,我的委托人—————前卫生部部长钱信忠。


  一场官司—————从部长到被告

  他生于辛亥革命,长在抗日战争,身为一名红军战地外科大夫,挽救了无数战士的生命,为革命的胜利贡献了智慧和青春。不仅获得过两枚一级军功章,更被群众敬誉为“太行山上的活神仙”;他是新中国建国后受衔的第一批少将,也是共和国历史上惟一的两任正部长;他身兼中顾委委员,卫生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等多重要职,以“卫生机构也要按经济规律办事!”的口号吹响了我国医改的号角,揭开了新中国卫生事业新发展的序幕,是我国红色卫生事业当之无愧的奠基人;他曾留学苏联获得医学博士,潜心钻研医学并荣获联合国首届人口奖;他的高瞻远瞩带动了我国医学科学研究和中医研究院的建设,他所带头创建的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至今仍为祖国的医学事业培养着一批又一批的优秀人才,即使退出政坛后,他依旧心系祖国的卫生保健事业,先后创建了中国医学基金会、中国防止性病艾滋病资金会、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执着地为国人的健康而热心奔忙……

  他就是钱信忠老先生,这样一位拥有传奇人生,为新中国的建立和中国卫生事业建设奉献毕生精力,“革命一生,奋斗一生,鞠躬尽瘁一生”的长者。而也正是这样一位令人敬畏,恐怕做梦也无法让人将其与诉讼案件的被告联想到一起的白发苍苍的和蔼老人,却因为“钱信忠部长侵占民宅”一案,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受到了有关领导的重视。

  据该案的两原告称:其与被告钱信忠皆为叔侄关系。1951年3月,两原告之母,被告钱信忠之嫂刘某与钱信忠共同出资建造了平房4间,由其二人共同共有并居住和管理。上世纪70年代,因河道工程动迁,上述原建的房屋搬迁至现址宝山区某镇。原告称,房屋搬迁后,其母刘某仍为户主,并仍居住、管理该房屋,至其病故后便将房屋转交于原告钱某管理、绿化。后因上述房屋成为危房,2004年时原告钱某便与被告钱信忠商量共同翻建,并接受被告钱信忠委托全权处理此事,由其代为填写翻建申请表。但考虑到未分家及钱信忠长辈的身份,原告钱某仅在申请表上填写了父母和钱信忠两家人的名字,并在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将上述申请表寄给了钱信忠。但2006年,被告钱信忠却在两原告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意欲拆房翻建,原告也是在被告的行为被邻居阻止后才得知这一情况的。而在同年8月,原告钱某到当地房屋管理所查询档案时,才赫然发现档案中的申请表并非自己原先所填写的那份,申请表上也只有了钱信忠一家人的名字。为此,原告认为,其母刘某对上述房屋享有权利,而在其过世之后其权利也应该由原告继承,因此便以被告钱信忠侵占民宅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由原告与钱信忠共同共有。


  两次庭审—————靠证据说话,依法律裁判

  “钱信忠部长侵占民宅!”虽然在接到钱老之女的委托,欲让我代理该案还钱老一个清白之前,我对该案也已有所耳闻,但当钱老之女亲自找到我并向我说明情况之时,我还是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与诧异之情。激动的是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能为这一极具传奇色彩并受人敬仰的前卫生部部长打官司,可谓是一种荣耀;而诧异的是,既然如此一位曾身居要职、极具能耐的“大人物”,即便其已离休,但只要他一句话,想要助其一臂之力的有权有势之人也应大有人在,又何必找律师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此事呢?

  而在代理该案并与钱老及其家人接触的过程中,我找到了这一答案。

  原来,钱老虽不从事法律工作,也对具体的法律专业工作不甚了解,但作为一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钱老却严格自律、洁身自好,并以身作则,对自己和家人都坚决要求做到不以权谋私,不“打招呼”、“托关系”,凡事以德服人、以理说话。而就法律问题,钱老同样坚决地秉持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理”,将其对法治的信仰与对法律的尊重切实落实到行动,从而坚决拒绝中央依靠权力手段调查解决此事,而是相信我这毫无关系可言的律师将会用证据阐明事实、用法律手段平息纠纷,最终还他一个清白。

  于是,面对原告所提供的并未提交房屋管理所审核的仅其单方面填写的《上海市宝山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以及原告证人钱某对建房用地乃刘某借用其之地而并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证言。为了搜集充分的证据驳斥原告的观点,并证明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我多次与钱老的家人分析讨论案情,从而得知刘某原有房屋其实并非本案争议房屋,而当时实际也并未拆除。动迁后刘某虽在钱老的房屋中居住并进行管理,但实际也经其生前多次表示仅仅只是因钱老公务繁忙而代为看房而已。刘某并非房屋的产权人,而其生前也从未向钱老要求主张过任何房屋的权利。钱老之侄为何突然提出要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为此将钱老告上法庭,钱老全家亦对此惊异不已。

  而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我便着手积极找寻有关证据,并亲自前往宝山区当地的房屋管理所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尽职调查。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堆积如山的材料中查阅翻找出了包括《宝山区宅基地勘丈记录表》、《宝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上海市宝山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表》、《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在内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中的申请人、权利人均显示为钱信忠一人,而非原告钱某所称的与刘某的共同共有。同时,为了使得证据链更加完整,也为驳斥原告钱某所称该房屋翻建前乃刘某生前与钱信忠共同建造的一家之辞,我又通过钱老女儿提供的线索找到了钱老的表兄弟周某,经其当庭作证,证明周某作为当时的操办人,并未在建房过程中拿到刘某任何钱款,该房屋也并不存在建造于刘某所借的土地上之说,并通过上述证据,有效驳斥了原告的片面之辞。

  据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争议房屋的宅基地使用人在上世纪90年代登记时为被告,现有房屋也是由被告提出的翻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新建,因此被告对现有房屋享有权利。而原告之母早于宅基地登记、现房屋建造前死亡,不是现有房屋建造时候的申请人、出资人,对现有房屋不享有权利。原告以他母亲对现有房屋享有权利为由,主张与被告共同共有现在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虽经钱某兄妹不服而提出上述,但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仍然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无误。原告钱某的母亲生前虽然居住于系争房屋,但原告钱某兄妹却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现有房屋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之主张。因此二审法院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我也谨遵钱老及其家人的叮嘱,仅仅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完成了作为一名尽职的律师所应当做好的每一件事情,在排除任何私人关系与权力干预的情况下,圆满地了解了此案,也算还了钱老晚年的一个清净。


  几点感悟—————让法治理想照进现实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名言至今听来仍掷地有声。

  虽因经办该案件所得以与钱老及其家人的沟通过程稍显短暂,但我却依旧深深为钱老对法律的信仰、对权力的敬畏、对自身的廉洁自律所折服。自一审至二审,钱老及其家人从未向我提出任何涉及依法审判之外的额外要求,也从未动用过自己的关系去打招呼、托关系,但他们却不止一次地强调要让我按照法律与事实办案。钱老及其家人不仅以实际行动证明了其对依法治国、限权政府的信仰与表率,最终令原告输得心服口服,也着实驱散了我心中曾有过的迷茫与顾虑。

  近年来,“房叔房婶”、“朱令案”以及一些干部子女“火箭提拔”等无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无视法律,以权谋私的事件屡屡被爆出,甚至成为了老百姓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是在对这些官员腐败问题嗤之以鼻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上至官员下至百姓的一股“有权好办事”的不正之风。权力的滥用正严重危及着司法的权威,使得相较于在法律面前,多数人仍然更愿意相信只有通过权力才能维护权利。而这种法治权威的无力感,其来源正是在于部分官员对自己手中权力无节制的滥用,以及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然而与之相对比,作为一位曾经位高权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老却时刻谨记并以身作则,丝毫不逾越公权的界限一步。在他与他的家人的身上,我不仅看到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传承下来的质朴与执着,更看到了钱老身为一个老党员、老部长的清廉与自律。钱老及其家属用实际行动向我们诉说着,官员不同于一般老百姓,其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官员更不是商人,必须谨记不以追求利益为首要目的。法律不是艺术的创作,可以任由驰骋且不着边际;权力也不是个人的奴仆,可以肆意挥霍却无所制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工作所作的发言中所云“要将权力关进笼子”,官员在老百姓面前首先应是人民的公仆,其次才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而同样,身为律师,我更感责任重大,毕竟法律是公平正义最后的防线。律师与法官一样都是法律的使者、正义的守护人。在以树立司法的权威为责任,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任务的宗旨之下,如果连我们自己都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产生怀疑,又何谈让当事人信仰或遵守法律。

  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执业过程中所积累的办案经验固然宝贵,但与当事人相处时所获得的人生感悟与经验却更具价值。在办结这一案件后的第二年,钱老便与世长辞了,听闻他走得很安详,“就像是一次去远方的旅行”。然而斯人已逝,风范长存,钱老为人处世的清廉作风,以及他对于法治的信任及法律的信仰却至今铭记我心,也成为了我坚定从事律师这一行业的鼓励与信念。

  在事隔多年后的今天,有感而发挥洒此文,一愿钱老一路走好,也愿钱老带给我的感悟能为更多律师同胞所聆听与共勉,更愿更多的当权者能以钱老为榜样,时刻践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使之不再是口号与表面文章,而能够真正得以成为全民的信仰与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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