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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律师”李滨:专门和保险公司较劲

    日期:2006-12-24     作者:刘姝媛    阅读:6,688次

法律宣传活动现场,李滨(图右)接待咨询市民。

李滨,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一直被媒体和同行奉为“保险专业户律师”。这位与保险公司经常打交道的律师面临丢“饭碗”的危险,省内八大保险公司联手“出击”要求吊销他的律师执业证。他究竟是怎样的一名律师,为何与八大保险公司“结怨”?

    8家保险公司联名状告“保险专业律师”

    今年7月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8大保险公司联合签署了一份《关于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恶意炒作、扰乱社会稳定行为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请求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吊销李滨律师执业证。该《报告》还抄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保险管理部门及各级政府机关。

    《报告》中反映李滨的问题主要有:利用自办网站和省内外多家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对保险业不公正和不客观的评价,甚至公然侮辱、诋毁、攻击保险业,误导公众,混淆视听;违背律师执业规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夸大能力、自诩专业的方法和违规接受专访的方式虚假宣传,蒙蔽公众,欺骗社会等。

    在被8家保险公司联名状告后,李滨表现得却很平静,每天照常上下班,为代理案件调查、取证、出庭。得知消息的许多同行和好朋友纷纷打电话安慰他,还有人说:“别看他装得没事,心里早翻天了。”不管外界的评论如何,李滨安之若素。半个月后,李滨正式对外宣布:他决定与这些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理由是对方的做法已经超出了道德的底线。

    揭露“霸王条款”较真拒赔规定

    一名律师为何与8家保险公司“结怨”?李滨认为,是自己揭露出保险业两大隐性的“霸王条款”而招来的“攻击”。

    这两个隐性“霸王条款”是他在代理的案件中发现的。2001年,哈市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购买了终身寿险(分红型)和包括医疗险在内的几款附加险。2003年,一方面因为经济紧张,另一方面认为丈夫身体很健康,张女士退掉了附加险中的医疗险。在连续交纳了4年寿险的保险费后,2005年,张女士的丈夫因病住院并于当年8月31日死亡。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张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遭到拒赔。对方的理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张女士的丈夫没有把自己患病告之保险公司,认为他“违反告知义务”。

    张女士解释说,投保时她丈夫并不知道自己身体不好,否则不会退掉医疗险,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但保险公司仍然拒赔。

    李滨说,这个案件很典型。保险公司不将合同的解除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就是一种“霸王条款”,有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嫌。因为这意味着,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期间,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行使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管投保人交了多少年的保费,保险公司都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其实,大多数投保人不知道,投保人在交纳了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情况下,无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都要理赔。保险公司就是利用市民的“无知”而逃避应履行的义务的。

    李滨觉得自己既然发现了这个问题,就应该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所以,他通过媒体等渠道,提醒市民注意。

    “保险公司单方约定机动车险属‘不定值保险’”是保险业的另一个隐性“霸王条款”。李滨用专业术语向记者分析说,《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从理论上讲,该条款符合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但是,该条款没有对保险公司恶意的、以非法占有投保人保险费的超额承保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这一立法缺陷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规定,机动车财产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不定值保险”,即在机动车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收费依据的保险金额,在机动车发生车辆损失时,不成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在此种“霸王条款”下,保险公司可以“超额承保”来赚取投保人的利益。

    李滨还就这两大问题向保监会提交公开建议函,并称如无法获得满意答复,将诉保监会“不作为”。他说,他将以投保人的名义自己购买寿险,然后对不公正的条款提起诉讼。由于人身险条款会在保监会备案,如果条款“显失公平”,保监会理应追查并责成修改。“因此,我有理由起诉保监会‘不作为’。”李滨斩钉截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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