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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全覆盖试点办法”),“全覆盖试点办法”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办法”确定在八省市内试行一年,我们上海是其中的试点城市之一。
纵观“全覆盖试点办法”全部条款内容,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全覆盖试点办法”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称为“全覆盖”,其推出的初衷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显然,这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强人权保障”,也即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全覆盖试点办法”设置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除此之外,“全覆盖试点办法”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并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且及时足额支付。“全覆盖试点办法”还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全覆盖试点办法”再次强调了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有获得依法辩护的要求。依法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不仅在有助于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了细化,在被告人获得辩护的程序上也进行了明确,这样有助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切实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促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该项改革要求查明事实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国大多数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不了解《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的刑事诉讼权利和规定。在现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率不足的情况下,“全覆盖试点办法”有助于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观真实的裁决。
三、“全覆盖试点办法”不但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更是对提升律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已经基本实现了专业化,而由于法律服务业的特殊性,加上律师业务范围等因素,律师业还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的业务专长分工,有些律师从事的业务跨多个领域,而刑事辩护因关涉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与其他业务相比较,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均有着更高的要求。执业风险大,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是导致一些年轻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全覆盖”恰恰给年轻律师提供了参与刑事辩护的途径,为整体提升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水平提供了切实途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全覆盖试点办法”对律师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有效实现该制度的初衷,应该尽快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我们行业要尽快落实的配套措施是:首先,我们不能把刑事辩护视为年轻律师“试手”的途径,应该在确定标准的前提下设立刑事辩护律师库,由法律援助机构随机选取,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其次,我们要给入库的律师提供刑辩的专业培训,以切实提升业务水平。最后,我们应该设立准入和退出标准,加快健全与法院、检察院联络沟通制度,对参与“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庭辩护律师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达到设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为实现“全覆盖试点办法”的目标设立一个动态的刑事辩护律师库。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重要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对我们律师行业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我们律师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全覆盖试点办法”工作做好,提升刑事辩护律师在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强化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潘书鸿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仲裁委仲裁员。
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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