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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意义

2017年第10期    作者:潘书鸿    阅读 17,756 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全覆盖试点办法),全覆盖试点办法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办法确定在八省市内试行一年,我们上海是其中的试点城市之一。

 

纵观全覆盖试点办法全部条款内容,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全覆盖试点办法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称为全覆盖,其推出的初衷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显然,这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强人权保障,也即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全覆盖试点办法设置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此之外,全覆盖试点办法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并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且及时足额支付。全覆盖试点办法还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全覆盖试点办法再次强调了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有获得依法辩护的要求。依法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不仅在有助于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了细化,在被告人获得辩护的程序上也进行了明确,这样有助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切实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促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该项改革要求查明事实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国大多数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不了解《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的刑事诉讼权利和规定。在现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率不足的情况下,全覆盖试点办法有助于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观真实的裁决。

三、全覆盖试点办法不但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更是对提升律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已经基本实现了专业化,而由于法律服务业的特殊性,加上律师业务范围等因素,律师业还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的业务专长分工,有些律师从事的业务跨多个领域,而刑事辩护因关涉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与其他业务相比较,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均有着更高的要求。执业风险大,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是导致一些年轻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全覆盖恰恰给年轻律师提供了参与刑事辩护的途径,为整体提升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水平提供了切实途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全覆盖试点办法对律师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有效实现该制度的初衷,应该尽快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我们行业要尽快落实的配套措施是:首先,我们不能把刑事辩护视为年轻律师试手的途径,应该在确定标准的前提下设立刑事辩护律师库,由法律援助机构随机选取,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其次,我们要给入库的律师提供刑辩的专业培训,以切实提升业务水平。最后,我们应该设立准入和退出标准,加快健全与法院、检察院联络沟通制度,对参与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庭辩护律师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达到设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为实现全覆盖试点办法的目标设立一个动态的刑事辩护律师库。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重要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对我们律师行业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我们律师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全覆盖试点办法工作做好,提升刑事辩护律师在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强化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潘书鸿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仲裁委仲裁员。

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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