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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律师队伍作为法律职业人中的重要群体,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高律师素质。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一般意义上说,律师的社会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纠纷等。除此之外,我认为律师群体的角色还可定位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法治的推动者,立法者的思想助手等。律师职业承载着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崇高职责,担负着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的任务,是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能否完成上述使命,能否担当起角色定位所赋予的职责,能否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律师群体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律师群体的素质体现为既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又要具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刚直不阿的品格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律师群体的自身素质,则是能否保证其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扮演好所担当角色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适用法律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无论是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都要求律师运用他们的知识、才能、经验去解决问题。因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才是关键。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首先,要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律师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包括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阅历和经验,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确立法律职业的思维等方面。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尤其要注重提高运用和解释法律的能力,确立衡平理念。在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虽然已经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种完备也只能是相对的。只要实践在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仍将会不断出现。法律解释理论和衡平观念,就是为了解决法律的严格性与现实情况复杂性的矛盾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以纠正法律中特殊规定的不足。因此,如果律师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好的法学素养,将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更谈不上法律服务能力的提高。
律师群体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有助于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但是,由于语言的多义性,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某些法律规范通常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也就是说,一个法律规范可能存在被多种理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有助于人们按照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去理解、解释法律,从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对某一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如果机械地按照严格的文意解释方法去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可能会得出行为违法的结论。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项规定的目的,该行为并不违背立法意图,当然,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曾经用假定存在“市区公园内不得通过或停放任何机动车辆”的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遇到此种情况,如果律师不具备相应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缺乏对法律背后的目的性和价值观的理解,就不能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因而也就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谈不上很好地履行律师担当的社会职责。
律师群体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有助于弥补法律的缺陷。法律是由人制定的,由于人的局限性所致,使得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不可能至善至美,法律的不尽人意之处在所难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条文之间所存在的矛盾、重复、冲突及疏漏等都是不可避免的。当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来解决上述问题时,律师群体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同位阶的法律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情况时,人们可以借助于法的价值解决这种冲突,从中选择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的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在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会导致非正义的结果时,人们可以借助于法律价值对法律重新进行解释,以避免非正义结果的出现。在法律出现漏洞,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时,在和法律精神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原则,或借助诸如政策、道德规范、习惯及其他社会规范甚或法律文化传统弥补法律的漏洞。律师的上述做法,对立法的完善能够起到促进作用,提供重要帮助。
其次,律师要具有良好的品格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自从人类产生法律职业以来,就存在了相应的法律职业道德。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曾强调一个国家应该有品德优良的法官,他们必须心地纯洁,头脑清醒,善于分析,能够对诉讼做出公正的审判。现在司法队伍中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与少数司法人员的品德低下不无关系。他们不是忠于事实和法律,而是人情大于一切,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在流行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不能认为缺乏根据或夸大其词。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对司法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柏拉图的上述理论虽然是针对法官所讲的,但对律师职业也同样适用。
律师职业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一方面表现在律师在其业务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其职业行为不受他人干预;另一方面,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这就要求律师应具有良好的品德,诚实地对待自己的职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方面。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的内容可概括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依法执行职务;不畏权势,忠于职守;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廉洁自律,平等待人;忠于律师事业,维护律师名誉;保守国家和案件秘密等。
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理法史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社会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主要研究领域和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法治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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