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至22日,市律协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主任江净,市律协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俐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端共同协助市高院、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起草、编辑和整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消费纠纷化解工作指引》。
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各项劳动用工、消费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产生的相关劳动争议、消费纠纷及政策口径,以问答解释方式体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在延迟复工及复工复产期间涉及的工资发放、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集体协商、争议解决、审判阶段法律适用以及消费争议解决等十二个方面,涉及62个问题。
由于个案情况纷繁复杂,本工作指引不具有法律适用效力,仅供相关部门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参考。
第一章 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1.1 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延长的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1.2 用人单位若安排劳动者在延长假期期间工作,如何支付工资?能否安排调休?
1.3 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员工在延长假期期间在家办公,或者要求员工处于待命状态?
1.4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如何处理?
1.5 由于疫情防控,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1.6年休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1.7 医疗期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1.8 婚丧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1.9 探亲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第二章 疫情隔离期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2.1 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2.2 劳动者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自行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2.3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2.4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2.5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第三章 企业复工后的劳动法律关系
3.1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如何处理?
3.2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3.3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3.4 如果在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禁止复工期限以后,用人单位要求复工后,劳动者出于自身考虑,拒绝返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3.5 复工后,用人单位因业务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出差,劳动者拒绝,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章 企业继续停工停产期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4.1 企业在2020年2月10日后仍然不能正常复工,如何处理?
4.2 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第五章 因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
5.1 员工被感染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具体费用如何支付?
5.2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5.3 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当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第六章 疫情影响下的社会保险关系
6.1 企业或个人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社保的,如何处理?
6.2 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退休、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6.3 疫情期间企业缓缴社保费,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6.4 疫情期间变更工作单位后,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6.5 疫情期间新招聘人员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6.6 因受疫情影响,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时未按规定时限及时递交相关材料或及时办理落户,是否会受影响?
6.7 参保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治疗期间能用医疗保险吗?
第七章 疫情影响下,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用人单位对于已发放录用通知的员工,可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
7.2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或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7.3 企业能否与职工协商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未返岗期间、停工停产期间、居家隔离期间等的工资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及其执行时间?
7.4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7.5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7.6 疫情期间企业经济困难,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7.7 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或故意传播病毒,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7.8 劳动者在疫情爆发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第八章 特殊时期的劳动纠纷集体协商
8.1 特殊时期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8.2 特殊时期的集体协商方式如何把握?
8.3 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8.4 特殊时期集体合同的变更和中止应如何操作?
8.5 协商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第九章 疫情影响下的劳动纠纷处理
9.1 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怎么办?
9.2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9.3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9.4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第十章 单位的防疫责任
10.1 在当前疫情下,用人单位有哪些疫情防控责任?
10.2 员工能否以企业不能提供口罩或消毒措施等拒绝上班?
第十一章 疫情相关劳动争议的诉讼案件法律适用
11.1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需把握哪些基本原则?
11.2 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劳动者未按用人单位要求加班是否属于旷工?如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支付?
11.3 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11.4 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重哪些方面的审查?
11.5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11.6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11.7 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11.8 涉“共享员工”等新型灵活用工模式纠纷应当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第十二章 消费争议处理
12.1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解决?
12.2 消费争议调解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2.3 疫情期间的消费合同类争议能否适用不可抗力?
12.4 疫情期间婚宴、餐饮等预订类消费争议较为突出,需要如何化解?
第一章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1.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延长的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答: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三天延长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而规定的特殊假期,性质应为休息日。
春节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调休时间两部分。法定节假日为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为调休时间。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延长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2天原属工作日,2月2日原即为休息日)应属于休息日。
法律和政策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二条:“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1.2用人单位若安排劳动者在延长假期期间工作,如何支付工资?能否安排调休?
答: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休息日加班处理;可以安排调休,若不能安排调休,则按照休息日的标准支付加班双倍工资。
法律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1.3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员工在延长假期期间在家办公,或者要求员工处于待命状态?
答:可以。安排在家办公的,视为提供劳动,应安排调休或者按照休息日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要求处于待命状态的,应根据待命期间具体工作的时间计算,安排调休或者按照休息日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和政策依据:同上。
1.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法律和政策依据: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1.5由于疫情防控,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服从,无合法合理事由,不得拒绝。
法律和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年休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顺延。
法律和政策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7医疗期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顺延。
法律和政策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1.8婚丧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1.9探亲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
法律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二章疫情隔离期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2.1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
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2.2劳动者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自行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结合目前实际,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自我隔离14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可以安排员工在家线上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
法律和政策依据:同上。
2.3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在隔离期结束后,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法律和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4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不计入医疗期。
法律和政策依据:(该依据似与医疗期无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5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劳动者的假期性质确定。劳动者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其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
第三章企业复工后的劳动法律关系
3.1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进行线上工作,无法远程办公的,可与员工协商休年休假等各类假。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3.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答: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4如果在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禁止复工期限以后,用人单位要求复工后,劳动者出于自身考虑,拒绝返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抗击疫情的大局下,用人单位应当慎用人事管理处罚权,不能一概以旷工对待。建议在此情况下,与劳动者充分沟通,了解其拒绝复工的合理理由,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在线远程在家办公。
3.5复工后,用人单位因业务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出差,劳动者拒绝,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抗击疫情的大局下,用人单位应当慎用人事管理处罚权,不能一概以拒不服从管理对待。建议在此情况下,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尽量调整、减少重点疫情地区的出差安排。
第四章企业继续停工停产期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4.1企业在2020年2月10日后仍然不能正常复工,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4.2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员工标准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法律和政策依据:同上。
第五章因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
5.1员工被感染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具体费用如何支付?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原则上不是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2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法律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3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当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如在工作时间内,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从事志愿活动,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如经企业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属于工伤。
法律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六章疫情影响下的社会保险关系
6.1企业或个人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社保的,如何处理?
答: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9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6.2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退休、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9号)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6.3疫情期间企业缓缴社保费,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涉及单位参保职工逾期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包括人才引进直接落户、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留学人员落户、夫妻分居解困以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等,视同其参保缴费。
法律和政策依据:《上海市人社局政策16问解答》
6.4疫情期间变更工作单位后,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或新用人单位未及时接续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法律和政策依据:《上海市人社局政策16问解答》
6.5疫情期间新招聘人员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新招聘的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法律和政策依据:《上海市人社局政策16问解答》
6.6因受疫情影响,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时未按规定时限及时递交相关材料或及时办理落户,是否会受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本市人才引进落户事项已实现“一网通办”。已经网上预审通过的,可错峰到相应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也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递交(涉及个税、出入境记录、劳动合同等时效性材料,请及时更新)。已经审批通过、但暂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 可不受迁户时效限制。
法律和政策依据:《上海市人社局政策16问解答》
6.7参保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治疗期间能用医疗保险吗?
答:相关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法律和政策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规定:“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章疫情影响下,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7.1用人单位对于已发放录用通知的员工,可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
答:不可以。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除非因疫情致使用人单位彻底停工停产,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仅仅因疫情为由解除录用。如用人单位单方面取消录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因疫情的客观存在,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入职日期。
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7.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或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用人单位如果有歧视行为的,员工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和政策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7.3企业能否与职工协商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未返岗期间、停工停产期间、居家隔离期间等的工资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及其执行时间?
答:可以协商。
法律和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 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地方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7.4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答: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顺延。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6疫情期间企业经济困难,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后,生产经营仍然困难,劳动合同仍然无法继续履行,确实需要裁员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同时支付经济补偿。此外,企业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可以先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疫情结束后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客观条件,因此企业应当尽量避免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7.7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或故意传播病毒,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或由相关部门出具必要的证明。
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8劳动者在疫情爆发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法律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特殊时期的劳动纠纷集体协商
8.1特殊时期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合法合理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协商的内容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既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特殊时期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这是双方顺利开展协商、履行约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利益兼顾原则: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双方更应秉承求大同,存小异的理念,既有利于企业的复工复产,又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利益平衡。
灵活实效原则:鼓励企业与职工就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突出集体协商效能,促进劳资双方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8.2特殊时期的集体协商方式如何把握?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企业工会要主动将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向职工公开,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工会要注重收集、整理职工的利益诉求,及时向企业反馈。同时,为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建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双方协商效率。对还未全面复工的企业,企业和企业工会尽量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集体协商。每次协商应做好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共同签字。
8.3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
(2)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3)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4)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调整薪酬福利、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
(5)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8.4特殊时期集体合同的变更和中止应如何操作?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对企业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企业或企业工会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合同的变更或中止履行的协商。经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一致,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后,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并共同遵照执行。
8.5协商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章疫情影响下的劳动纠纷处理
9.1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怎么办?
答: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12333)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2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9.3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答: 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法律和政策依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9.4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和政策依据: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单位的防疫责任
10.1在当前疫情下,用人单位有哪些疫情防控责任?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0.2员工能否以企业不能提供口罩或消毒措施等拒绝上班?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及各地政府发布的防疫措施,企业应当落实防疫责任,提供相应的防疫条件和设备,但政府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口罩,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消毒措施的具体内容。另外,职工作为公民,也有主动佩戴口罩的义务。故除非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规定企业复工时应当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否则职工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岗。
第十一章疫情相关劳动争议的诉讼案件法律适用
11.1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需把握哪些基本原则?
答: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部分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在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需注重把握如下原则:一是坚持平衡保护原则。案件处理要始终贯彻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并重的原则,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又要努力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二是坚持稳定劳动合同关系原则。对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中要积极贯彻援企稳岗、保就业保企业保稳定等政策要求,坚持审慎处理,充分考虑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经审查劳动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一般不宜判决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坚持促进劳动合同协作履行原则。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整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方法变更劳动合同,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11.2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劳动者未按用人单位要求加班是否属于旷工?如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比原安排多休息3天。对于少数用人单位出于防控、保障国计民生或其他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在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内提供正常劳动,如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是为了应对疫情防控采取的特殊措施,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这3天内加班,应参照《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加班原则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全国企联、全国工商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的相关规定,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4号】,对于因疫情防控在延长的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用人单位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
11.3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8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1.4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重哪些方面的审查?
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对于确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应审慎处理,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不宜轻易判决解除劳动合同。
11.5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一些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经审查该未支付行为确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宜支持。
11.6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答: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11.7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答:如劳动者系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根据相关规定被采取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其他紧急措施期满时终止。
11.8涉“共享员工”等新型灵活用工模式纠纷应当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疫情期间,“共享员工”等新型的灵活用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压力和劳动者的就业压力,起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注意区分共享员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对于借出单位(即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非以营利为目的,与借入单位、劳动者三方在疫情期间签订员工借调协议,约定劳动者在疫情期间为借入单位提供劳动,疫情结束后回到借出单位工作的,不应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借调期间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
第十二章消费争议处理
12.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解决?
答: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寻求解决:一是直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保委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包括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拨打12345、12315等热线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申请仲裁需要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12.2消费争议调解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合法原则 http://www.so.com/s?q=%E5%8E%9F%E5%88%99&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调解要依据法律 http://www.so.com/s?q=%E4%BE%9D%E6%8D%AE%E6%B3%95%E5%BE%8B&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法规 http://www.so.com/s?q=%E6%B3%95%E8%A7%84&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规章 http://www.so.com/s?q=%E8%A7%84%E7%AB%A0&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和政策 http://www.so.com/s?q=%E6%94%BF%E7%AD%96&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进行。如果法律 http://www.so.com/s?q=%E6%B3%95%E5%BE%8B&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 http://www.so.com/s?q=%E4%BE%9D%E6%8D%AE&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社会主义道德 http://www.so.com/s?q=%E7%A4%BE%E4%BC%9A%E4%B8%BB%E4%B9%89%E9%81%93%E5%BE%B7&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风俗习惯 http://www.so.com/s?q=%E9%A3%8E%E4%BF%97%E4%B9%A0%E6%83%AF&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传统等进行调解。二是平等自愿原则 http://www.so.com/s?q=%E8%87%AA%E6%84%BF%E5%8E%9F%E5%88%99&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 http://www.so.com/s?q=%E5%BD%93%E4%BA%8B%E4%BA%BA&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平等自愿的基础 http://www.so.com/s?q=%E5%9F%BA%E7%A1%80&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上进行,不得强迫。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http://www.so.com/s?q=%E5%8D%8F%E8%AE%AE&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必须是当事人自愿接受。三是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 http://www.so.com/s?q=%E5%BD%93%E4%BA%8B%E4%BA%BA%E8%AF%89%E8%AE%BC%E6%9D%83%E5%88%A9&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原则。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http://www.so.com/s?q=%E8%AF%89%E8%AE%BC%E6%9D%83%E5%88%A9&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不得因未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或者限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http://www.so.com/s?q=%E7%A8%8B%E5%BA%8F&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n。
12.3疫情期间的消费合同类争议能否适用不可抗力?
答:对餐饮、住宿、交通、旅游等深受疫情影响的领域,因依法采取防控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各行政部门和消保委在调解争议消费过程中,可以督促引导经营者落实《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等相关规定。
12.4疫情期间婚宴、餐饮等预订类消费争议较为突出,需要如何化解?
答:要坚持立足矛盾化解,落实分类解决、灵活处理。既要维护消费者权益,也要适当考虑疫情给经营者带来的实际困难。鼓励经营者提供多种方案,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达成共识,妥善化解纠纷。
一是对餐饮类、婚宴类预定纠纷,鼓励引导双方协商延期履行合同、签订替代性合同或者对额已经缴纳定金等予以退款。
二是对通过团购平台购买服务且有一定消费期限要求的,引导团购平台或者经营者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
三是疫情期间票类退订导致争议的,结合活动特点分类处置。其中,对文艺演出、演唱会等具有明显的聚众性活动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组织方积极退票退款;对长期性展览、旅游景点、文化活动等相关票类退订,鼓励有固定使用期限的票类延长使用期限或者增加使用弹性。
四是因疫情无法提供婚庆服务而要求退订的,积极引导消费者和经营者友好协商,除退还定金以外,也可以通过变更日期或者重新订立合同等方式处理退订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