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法定节假日,期间届满日在春节期间的,应最晚在2020年2月3日行使权利
首先,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放假办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全年公众假期,其中春节假期为3天。同时以列举排除方式明确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其次,为应对疫情,国务院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及其延长至2月2日。
我们注意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没有对假期安排留下可由国务院随时调整的空间,但鉴于国务院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放假办法》自1949年颁布至今总共有5次修订,均由国务院制定,因此此次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所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节假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因此若相关法定期间在春节期间届满的,应以假期结束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即2020年02月03日。
二、各地人民政府规定复工日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节假日”,法定期间在延期复工期间持续计算
首先,《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应自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因此延期复工期间显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节假日”,因而无法使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将期间届满日定于复工后的第一日。因此若法定期间在延期复工期间届满的,应积极行使权利,以免因错过期限导致权利丧失。
其次,延期复工期间,全国上下均在集中力量和资源应对疫情,难免给权利的行使带来不便,权利方应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行使权利,减少感染风险的同时有效保障自身权利。例如:在起诉、上诉时应充分运用各地法院的网上立案平台(上海法院网上立案平台为:“上海移动微法院”APP、12368诉讼服务平台);在中断诉讼时效中相关的权利主张通知应尽可能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通信手段发送。
三、若因疫情原因导致客观无法主张权利的,权利人应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第一时间向相对方说明原因,延长期间
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中,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延长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法定期限(如上诉期、再审申请期、仲裁司法审查期等)的计算中,可适用民诉法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相关规定延长期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与疫情的斗争中,以下权利人可运用上述法律规定延长期间:因被病毒感染而被隔离治疗的病人;因与病患接触而被隔离的人员;承担抗击新冠病毒救治的医务工作者、科研工作者;因承担抗击新冠病毒后勤保障工作而承受高强度工作的工作者。
同时,权利人在未来主张权利时,应提前收集因故不能主张权利而错过原定期间的证据,例如病患、疑似病患、被隔离观察者应保留医疗证明;医务工作者、科研工作者等应保留相关加班证明。同时,我们也建议法院在对相关延期申请进行审查时,客观考虑疫情对权利人带来的影响,从宽认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