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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收本市律所社区公共户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12-01    阅读:26,297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中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律所工作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我中心决定接收本市律所社区公共户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所需提供材料:

1、本市律所社区公共户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凭律所分管司法局(浦东新区由上海律师事务服务中心开具)政治处开具的调档介绍信(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由各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持调档介绍信前往档案所在地调取人事档案,并要求人事档案必须封口、封印。对未封口、封印的人事档案,根据人事档案接收规定,我中心一律拒绝接收。

2、律所介绍信

介绍信注明办理事由,盖章后方可生效。

3、委托档案保管函

各律所必须提供分管司法局政治处或律公处开具的委托档案保管函。

4、律所经办人员身份证

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和家属不能办理人事档案事宜)。

5、用工单

1)由律所登录上海公共招聘网 http://www.baidu.com/link?url=1uq__E6Y0Y3wZnKiqd0vhendvBDAXV8nGbk6kyZCIho963hoYa(http://www.12333sh.gov.cn/ztg/index.jsp)办理用工后打印录用人员信息,并加盖公章。

2)律所前往各区职介所办理用工后,提供被录用人员的录用单(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的入档一联,并加盖公章。

以上两种材料可任选一种提交,要求一人一份,可以复印,但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6、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7、《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履历表》

8、《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调入(出)人员备案表》(2份) 

以上第7、8项材料可通过东方律师网-办事大厅-人事档案管-表格下载。表格打印并加盖律所公章。


上海律师事务服务中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15-11:15
下午:13:15-16:30;
周五上午:9: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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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律师事务服务中心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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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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