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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调解庭上显公正 春风化雨解纠纷
日期:2002-11-28    阅读:2,903次

    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部,有一间特殊的会议室,正面墙上镶嵌着几个大字:"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庭",窗明几净,简朴庄重。一桩桩律师执业纠纷在这里得到妥善处理,一个个满腹怨气的当事人在这里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欢。

    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上海律师执业人数已逾五千。律师之间、律师与事务所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与纠纷。为了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业的社会声誉,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律师协会于2000年成立了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于2001年12月制定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于2002年7月聘请了一批调解员,建立起操作有序、通达顺畅的调解机制。

    根据《调解规则》,调解原则是:自愿、公正、公平、及时。

    一方递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后,调解委将在7日内研究决定是否立案调解,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调解通知书后,要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材料。由调解委指定的主任调解员和双方自行选定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庭,严格按照《调解规则》办事,听取双方各自陈述的意见,公示有关法规,提出求大同存小异的解决办法,形成和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视其为对各自民事权利的处分,如涉及债权债务,可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因一方之原因导致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或不履行已生效之协议,市律协将纳入另行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在调解工作中,除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外,树立调解权威尤为重要。市律协在今年7月聘请了50名调解员,三分之一是协会理事,三分之一是非理事个人会员,还有三分之一是社会知名人士。这些调解员一般都具有从事律师或司法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或者从事法律研究与教学以及经贸专业工作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公道正派,政治品质好,业务素质高,公众评价良好。调解员名单和《调解规则》都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调解员,也可提出对某调解员的回避。调解员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辩护人,只依据《调解规则》进行公平、公正的调解,有理有据,入情入理,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纪律部作为调解委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有情操作,特别是面对谙熟法律的律师,开庭前后要做大量的工作,整理各种材料,出具处理意见,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任劳任怨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消除彼此间的矛盾和芥蒂,达到化解纠纷、增进团结之目的。

    市律协制定并实施《调解规则》,建立执业纠纷调解员队伍,设置调解庭,在调解执业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困扰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矛盾有了一个妥善解决的机制,一些律师寻求解决苦恼人的问题有了一个得以实现的场所,一些长期无法调和而令有关部门头痛的纠纷在调解庭上可能两个小时之内就迎刃而解。这项工作虽然还处于探索之中,但已取得良好效果,随着实践中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将越来越显示出执业纠纷调解工作对于理顺行业内外关系、加强和推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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