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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律师事务所不能在报上刊登"案件败诉,会额退货"的广告
日期:1999-05-31    阅读:4,400次

    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在内部试行了"案件败诉,全额退费"制度(限于民事、经济案件〉,此事最初刊登在《上海民盟报》上,从1998年开始,多次在《解放日报》上刊登该所"案件败诉,全额退费"的标题广告。此事在社会上及律师行业中引起很大反响。为此,市律协职业道德督导委员会于1999年4月2日召开会议,就该广告是否符合律师行业准则进行研讨。会议邀请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参加研讨。

    会上,该事务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事务所实行败诉退费制度〈仅限民事、仲裁案件〉可提高律师的办案责任心。针对这一制度,在事务所内部有一套具体操作规范。做广告的想法是基于律师是法律专业工作者,应对所受理的案件有一较准确的判断,如有失误,律师应承担责任,要与当事人共担风险。该制度实施后,受到当事人的好评。这与包打官司与不正当竞争有很大区别。

    与会督导委委员认为:该所在报刊上刊登这样内容的广告在目前情况下是不妥当的。如何确认案件的胜诉或败诉,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胜、败亦不是由律师决定的。律师是有偿服务,其服务体现在他付出的劳动时间。如果一个律师尽心尽责地完成办案过程而最后败诉,造成退还律师费,那么他的劳动价值如何体现?公开刊登这个广告己经产生了不少副作用,对群众造成误导。有报道说,该所实行此制度后"生意翻番”,已有些对案件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拿此广告要求其它事务所退还律师费。该所实行该项制度,从出发点来看是无可厚非的,但败诉退费不同于过错赔偿,在内部试行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运用广告形式对外广为宣传不妥当。另外,该广告与该所的具体实施办法亦有很大出入。寥寥八字的广告语没有全面涵盖事务所的意思表示,而外界则从包打官司、未打胜诉官司的角度接受这种传播的误导。律师行业中对此的看法主要就是认为此举属于不正当竞争。

    通过讨论,该事务所基本同意与会人士意见,并提出自己的保留意见,希望在目前法律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律协可制定一些行业规范,让事务所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律师收费标准也应尽早出台。

    会议认为,该律师事务所在开会前己停止刊发此广告的做法是正确的。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应保护、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而对妨碍律师业正常发展,引起社会对律师业误解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严肃指出,坚决纠正。这样,才能符合绝大多数律师的根本利益,使上海律师业健康地向前发展。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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