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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第02期    作者:文│汪智豪 陈荣卿    阅读 738 次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202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国家数据局,由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即使受疫情影响,全球数据经济市场仍然处于快速发展过程,各国着力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主要解决数据确权、交易双方权利等问题。欧盟是最早进行法律法规体系性构建的地区,《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确定了 “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确权方式,建立起交易双方的权利架构。美国虽然未对数据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但是其部门法律框架下已经有所规定,比如在传统隐私权架构下设有个人数据保护;此外,其在医疗、金融等领域均有涉及数据保护的条文,形成了“汇集部门立法”的保护体制。我国初步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的保护体系,并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明确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涉及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的保护。第二种从企业(或机构)的角度出发,涉及各类商业信息、实验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收集的各类公开信息、个人上传的信息等。对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推动作用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保护主体则主要指后者。

我国法律对数据权益进行了总体性、概括性的肯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次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赋予数据一定的财产属性。《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规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据经济发展。”但是,在实践和运用过程中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于数据权益的保护仍然需要借助相近的或者其他领域的法律。例如,借助《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借助《反不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对非处于公开专题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仍旧凸显出数据资源相关定义、权属、保护方式、利用方式等种种数据知识产权待解问题。

2021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上海、浙江、深圳等地部署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上海市于早前启动了数据资源的探索工作,《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数据条例》)于2022年1月施行。《数据条例》第二条对数据、数据处理、数据安全、公共数据等进行了定义,第十二条规定:“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

因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也应及时提上议事日程。申请登记的待保护数据类型既可以是“数据集”,也可以是“数据产品”或“数据应用”;数据来源需为“非个人数据”;以政府机构等对外公布的“公共数据”作为来源的数据集不能申请登记,这是基于该些数据具有公共属性的考量,但是通过处理“公共数据”得到的报表、规则或衍生产品则可以申请登记。

为了简化申请流程,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负责受理数据登记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数据情况说明、数据文件等资料。申请资料经过形式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经公示后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该登记制度对申请人的数据知识产权赋权,体现出便捷性。经登记的数据材料存证于“数据知识产权存证平台”,数据文件只有申请人本人才能够启封,以保证数据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数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交易,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基础。在信息时代,每时每刻都有海量的数据生成,而数据的价值在于流通。上述数据登记制度的建立,能够给予权利人的数据知识产权以“时间保护”和“范围保护”,通过登记的方式证明在先权利,体现数据知识产权的公开效应。数据登记不仅可以为后续“数据要素市场”的数据交易提供保障,有利于数据、衍生品等的许可、转让;而且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数据产权的权属纠纷提供解决方式——在纠纷发生时启封比较,有助于为因归属问题造成的权属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此外,数据登记能够体现个人、单位或企业运用数据的创新能力。随着将来数据登记规模的扩大,通过数据登记检索系统,能够加快数据交易速度、体现数据价值、发挥数据的时效性。拓展新的数据知识产权的金融属性,例如建立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混合质押融资的范围,能够为企业资金融通提供便利。

数据登记是一种全新的对知识产权确权形式的探索,可能会与软件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重合,但是二者并不冲突。数据登记是从数据本身的角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更关注数据本身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数据所涉及的特定的应用场景;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调用数据或最终实现某个应用场景,但是软件著作权本身所保护的是软件代码。因此,申请人可以从自身的需求出发,选择其中一项体现保护重点;或者同时选择,为数据及使用该数据的软件寻求更为全面的保护。

中国的数字经济正在蓬勃发展,相关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不断增加。数据具有财产价值,建立数据登记制度可以为数据应用主体提供法律保护,从而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贡献。

汪智豪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业务方向:知识产权、税务、公司架构

陈荣卿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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