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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律政剧———《金牌律师》

2014年第10期    作者:史 晶    阅读 8,943 次

 

●文/ 

  《金牌律师》的热播引发了圈内外的广泛关注与热议。有关注就有吐槽,尤其是业界的法律人对该剧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人夸赞剧情精彩,看到了我国司法改革、律师业发展的希望;也有人只是局限于现实,批评电视剧中的律师“不够专业”。借此机会,我想来谈谈我眼中的律政剧和我眼中的《金牌律师》。

何为律政剧?

  笔者认为所谓的律政剧就是描述律师这一群体执业和生活的电视剧。无论是美剧《傲骨贤妻》、英剧《皇家律师》、日剧《胜者即是正义》、韩剧《听见你的声音》还是港剧《律政新人王》等,律政剧都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大量影迷们的关注。但是,由于电视剧审核等要求,在《金牌律师》开播前,中国大陆还从未有过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律政剧。

  律政剧归根结底属于电视剧中的行业剧。而电视剧是一种适应电视广播特点、融合舞台和电影艺术的表现方法而形成的艺术样式。换言之,电视剧是一种艺术创作,而非生活纪实。有人抱怨说《金牌律师》不符合国内法庭的现状。而我认为作为一部律政剧,《金牌律师》需要反映的不是国内法庭庭审的现状(如果要看真实的法庭庭审的观众,可以看《庭审纪实》等反映真实庭审的纪录片和专题片),而是人们理想中的法庭。通过《金牌律师》,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理想中的司法改革的方向。正如出品人段祺华律师说得那样,《金牌律师》是一件艺术品,而艺术往往是高于生活的。

律师在法庭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

  业界资深律师认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案件有严格的既定程序。发问、提交证据都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法庭的安排。我国的律师不可能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那样在庭审中有那么高的自由度和自主性。

  在实践中,确实如那些律师所言,我国是法官主导的庭审方式。但是作为一部律政剧,如果《金牌律师》的法庭戏中凸显的是法官的主导性,而非律师的积极作用,那么笔者认为,这就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律政剧,或许称之为“法官戏”更为合适。

  段祺华律师指出,我们理想中的中国法庭应该是让法庭审判从法官中心制向抗辩制发展,不仅仅要强调精英法官,更要强调精英律师,强调对抗制。原告和被告的律师是对抗的,由双方举证,法官应该倾听,居中裁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法庭位置摆设的问题

  有的律师指出《金牌律师》中法庭的布置不对,原告、被告应该跟法官座位成90度。事实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中法庭的布置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人民法院法庭专用桌椅式样》和《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

        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60厘米。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40厘米。

        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

        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

        就书记员的位置,根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40厘米。

  《金牌律师》中,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这种布置不仅符合上述法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北京、上海很多中院的民事庭也是这样布置的,只是很多人还不了解。此外,国际上流行的是原被告并排坐,和法官面对面。

法庭的颜色问题

  有观众吐槽,法庭应该是深色的(如《离婚律师》中的法庭),而非《金牌律师》中所展现的浅黄色法庭。事实上,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庭内的总体色调设置没有强制要求。实践中,北京、上海部分中院的民事庭采用的就是浅黄色色调的法庭。

律师在审判期间随意走动的问题

  部分律师眼里《金牌律师》等律政剧另一主要的不专业“槽点”在于剧中律师在法庭上走来走去、随意发问,这在我国法庭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该规则将“不得随意走动”的对象限为旁听人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庭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诉讼参与人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到震动位置,不准打电话、吸烟、喝茶或随便离开指定的座席。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的,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法庭纪律规定,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不是不可以在法庭上走动,只是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盘问证人或当事人

  有律师吐糟说盘问证人可以,但盘问当事人是不可以的。这种说法不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践。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可见,当事人作证不同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应属于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一类同样需要接受质证。

  现实中,原告、被告可以作证,而且对于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进行质证。事实上,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原告和被告是案件最大的证人,因为双方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最清楚。认定案件事实的突破点往往都在盘问原告、被告时。

  还有人质疑原被告不能坐在证人席上,其实原被告作证时单独坐在证人席上而不是跟律师坐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原被告在被对方律师盘问时处于孤立状态,没有律师的帮忙只能说真话,这样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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