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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浅论“预防与保护”

    日期:2009-04-07     作者:潘蕾敏

 

    案例一:王某是本市一所高中的高三学生。因自己的女友被张某所抢,故怀恨在心,伙同宋某、顾某、秦某等在张某经常出没的网吧寻机报复。在混乱中王某用水果刀将张某捅死。
    案例二:欧某是本市一所初中的初二学生。因其朋友相托参与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在打斗过程中被对方所伤,故用手中的水管猛砸对方头部,导致对方当场死亡。
    案例三:史某是本市一所中专学校的一年级学生。其与相识的方某、海某等6人参与本校与外校足球比赛的赌博。后因己方所押注的球队失败,故将怨气发泄在该方守门员身上,对其进行人格和身体上的侮辱,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
    从上述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大都也是未成年人。二、加害人的犯罪动机往往以好面子、讲义气为诱因。三、案发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四、加害人的家庭管教极其松懈。五、加害人的年龄日趋降低。
    笔者从事未成年人维权法律工作和刑事辩护工作多年。对此认为,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法治。单以威慑性的方式很难从根本解决问题,这样的方式对于一些“问题学生”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被侵害对象的帮助甚微。所以,应当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遇到不法侵害,特别是同龄人的不法侵害时不应以一味的退让、示弱、忍受。自古邪不胜正,侵害者往往因为人数占优,在相互壮胆的情况下会表现的比较强势,但其心志并不成熟,也没有很具体的目的性。所以,被侵害的对象如果能够保持镇定,沉着且勇敢的面对。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降低了侵害者继续实施其行为的主观愿望。法律在这其中是一部分,还须要心理辅导和有效方法的传授。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在接触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笔者深刻体会到这些未成年犯对于自己的犯罪后果往往认识不清。主要原因是家庭管教的松懈和监护人的放纵,加之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分子,造成即使作了非法的事也可以逃脱法律制裁或者所作的事不违法的假象意识。家庭、学校、社会在这方面很难有协调一致的预防措施。监护人往往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就撒手不管了,并且其监护的力度也不能涉及到每个时间和空间。而学校在客观上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孩子,并且其着重点并不在于此,更主要的还是教授知识。社会防范主要也采用以面盖点的方式。
    笔者作出这样的设想,在每个学校或几个学校设立一到二个未成年人维权保护联络点,及时提供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帮助。定期开展互动活动,以实例教育的方式呈现给未成年人。同时,这样的方式也弥补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协调不足和专业的限制。
就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年龄趋势等三个特点来看,笔者以为,纠其根源却并不是法律所能完全协调的。在尚未树立起积极、正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时,法律对于他们只是一把难以看清的界尺,它真正的意义和尺度是不甚明了的。正是因为心志不成熟才容易引发犯罪年龄降低这样的情况,所以其犯罪动机才显得幼稚,也即在认罪、悔罪态度上会有较好的表现。预防这样的不幸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正确的引导、深刻的教育和社会大环境的良性发展等等缺一不可。笔者作为  一名律师在积极参与的同时也深感不足,但在全社会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犯罪侵害的工作日益重视之下,相信前述这样的案例会越来越少。

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潘蕾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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