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矛盾突出,很多人认为这是业委会作为“类公益”组织不专业所导致的。业委会作为非职业化的公益性组织无法应对社区治理中的专业问题,如果让其职业化,各类社区矛盾可能会迎刃而解,业主的权益也会得到应有的保护。业委会不专业,不能依法依规运作,确实不利于社区管理的稳定和谐,但是,业委会真的可以职业化吗?本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物业服务法律实践的经验,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职业,即个人所从事的服务于社会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是指参与社会分工,用专业的技能和知识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丰富社会物质或精神生活的一项工作。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包含在工作中应该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Code of Conduct),职业素养,和匹配的职业技能。下面的内容我们就根据这两个定义并结合业委会这一组织的实际运作来分析其是否符合职业和职业化之概念要求。
我们首先从业委会的产生和运作说起,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业委会成员最为关键的要求首先是具备业主身份,即:产权证上记载名字。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具备一定社区管理的经验或者掌握一定的物业管理知识。业委会成员本身并不具备职业所要求的专业技能,法律法规也不可能这样要求。因为如果要求业委会成员具备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经验,由于业主绝大多数有自己的职业,从事与社区工作完全不相关的工作,大部分小区是不可能选出业委会成员的。一个有自己职业的业委会成员,再让他掌握专业的物业管理知识,取得复杂的社区治理经验,对于大多业委会成员来说也不现实。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业委会成员即使具备完全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可以更好地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处理业主大会授权的工作、监督物业公司工作和处理业主矛盾。但在绝大多数业委会成员不会放弃自身工作的情况下,让他们天天处理常见的社区停车矛盾、邻里纠纷,基本上也是不现实的,精力和时间上都不会允许他们这样做。我们不能因为有几个典型的实例说业委会全力以赴为小区工作而奢谈他们可以职业化。我们也可以培养业委会成员的职业技能,让他们能掌握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并能在工作中实际运用,但是在大部分业委会成员从事业委会工作实际上是“兼职”的情况下,按照本律师的经验,业委会即便恪尽职守,也很难与物业公司真正平等对话,因为其作为“业余选手”,根本无法与专业物业公司有效沟通,也难以维护业主利益。最终,业委会一是要借助政府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加强物业公司服务的公开透明;二是要借助专业的社会第三方,比如说财务代理公司、专业工程咨询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支持,才能做好自己工作,否则,大多数业委会都无法持续有效的工作。
也许有人说,现实中有些业委会“职业化”做的非常好,甚至可以信手举几个例子,比如说业委会没有物业公司,自治管理也做的非常好,帮业主省了不少钱;有的业委会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帮助业主维权,为业主取得的可观的利益。由于工作的原因,本律师对北京、上海、深圳和其它一些城市的业主“自治”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说曾经朝阳园业委会主任舒可心,上海三湘世纪花城的业委会主任金鑫,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常本靖,这些努力为业主争取权利,熟悉法律法规的奉献者,本律师对他们本人和所做的工作比较了解,我们也应当感谢他们推动了物业管理的规范,维护的业主权利,推进了地方主管部门的依法规范行政,促进了整个行业公开、透明。但是这些曾经成功的业主委员会的“职业化”,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业主委员会主任个人的专业与全力奉献不能缺失。如果一旦业委会换届或其它原因更换了业委会成员,这些成功“职业化”的业委会又回到了曾经的状态。这些离不开不计代价为小区业主付出的业委会主任或成员的职业化,实际上不具备可复制性。
当然,业委会职业化并不等于业主的自治或自管,它应当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比如说积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为业主维权,合理分配小区停车位,依法依规召开业主大会等等,这些事情大多数情况下业委会是想做好的。由于工作原因,我接触过大量的业委会,一般来说,刚刚成立的业委会工作积极性非常高,甚至进行了专业分组,比如说有管财务的、有管工程的、有管绿化的等等,但是大多数业委会很难坚持,一开始可能一个月一次会议,让物业汇报工作,但是时间久了,就半年一次会议,过个一年半载会议都不一定开了。思来想去原因就一个:没有报酬的职业化是难以持续的。这是符合职业的功利性特点的。学术上职业的功利性也称职业的经济性,是指职业作为人们赖以谋生的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逐利性一面。职业活动中既满足职业者自己的需要,同时,也满足社会的需要,只有把职业的个人功利性与社会功利性相结合起来,职业活动及其职业生涯才具有生命力和意义。通俗讲,业委会的工作主要是为全体业主谋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益,如果工作顺风顺水还好,如果工作遇到业主的质疑、政府的监管、物业的不配合,业委会工作就会戛然而止,起码这个工作不会太长远,所以业委会集体辞职或停摆在业委会这个圈子里太多太多了。总之,如果业委会的工作不能作为谋生的手段,这就不会成为一个职业,更谈不上什么职业化了。
这里,我们不排除业委会有职业化的条件,比如说有些业委会成员是退休人员,有大量的空闲时间,或者是经济条件好,“有钱有闲”且愿意奉献的人。他们作为业委会成员,没有功利性,只要掌握了专业知识,遵守职业道德好像也可以职业化。但实则不然,原因有二:一是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可能。社区治理涉及的专业知识太多,法律的、财务的、工程的、人际关系的等等,大多数业委会成员即使是“专职”的,但是绝大多数是不专业的,根本无法处理小区纷繁复杂的各类矛盾和社区问题,不具备一个职业或必要的规范性、技术性和时代性,或白一点,就是没有职业化的资本;二是由于我国社区的特点——围墙里的物业管理模式,这就对业委会职业化要求太高。围墙里的物业管理模式,我曾经写过一些文章来讲这一模式的特殊性,简单一句话,就是小区太大,政府和相关单位对围墙内的公共事务管理或服务不到位,导致业委会要管的事务太多,要协调的矛盾太多。换个角度看,如果业委会职业化了,拿了小区物业费承担的高工资,而实际上工作又难以做好,自己又住在小区,各类“流言蜚语”估计是大多数业委会成员无法承受的,所以业委会集体辞职成为常态。按照本律师的经验,业委会成员不是不想拿工资,而是不敢拿工资,拿了工资工作做不好,自己小区就住不下去了,这也许是大家常说的工作和生活的圈子是不能放在一起的。
以上,本律师认为业委会职业化着实行不通,但社区治理还在路上,社区矛盾也是要处理,在业委会不能职业化的路上如何做好业委会的工作呢?本律师也简单谈谈自己的想法。
为了写好这个文章,本律师查询了很多论文和专业文章,很多专业学者和业内人士对业委会良好运作提出了颇有见地的观点,这里略做总结如下:一是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权责边界,保证其依法履职;二明确专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物业范围、赋予业主委员会适当的管理权限;三是合理报酬,保障业主委员会的收益权;四是剥离不合理职责让业主委员会工作回归本位,特别是明确政府主管部门职责和物业管理公司职责,并明确与业委会的职责划分;五是强化公开保障业主知情、监督和参与权;六是多维度借助物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力量提升治理水平;七是政府服务不缺位管理不越位;八是构建多维度业主委员会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履职评价;九是规范博弈行为平衡全体业主、物业企业和个别业主等等各方利益。
本律师认为,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思路都是正确的,在此基础上,本律师结合长期为业委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也提出自己不成熟的想法,与各位交流:
首先,坚持党建引领下的业委会工作模式,业委会理性处理各类社区事务。
社区治理是一个“小社会治理”,法律、行政手段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甚至只能解决小部分问题。依据党的组织能力和先进作用,促进社区矛盾解决是一条好路,但是我们目前的党建引领实在不尽人意。我们不妨介绍一下新加坡的“党建引领”,首先,新加坡每个议员(大多是人民行动党党员)都保持与本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议员每周固定一个晚上接待选民、每月至少一个晚上走访选民,通过议会代表将选民意见及时转给相应的政府部门。其次,新加坡的法定机构——人民协会是负责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部门,拥有1800 多个基层组织,基层组织负责人的任命需经本选区议员认可。这个庞大的组织网络深入到每一个社区和居民小区,在机构建制上有效保证了居民的各类活动按照政府的预设目标进行,在此前提下,居民可以积极参与社区治理,聘请保安、保洁公司等相关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我们目前的“红色物业”也好,党员优先进业委会也好,业委会与居委会交叉任职也好,均没有发挥党建引领的真正作用。党建引领并不排除业委会依法、依规运作,只有在小区发生矛盾难以解决时,通过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合理引导业委会处理小区的各各事务,解决各类矛盾。
其次,合理界定物业服务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给业委会良好运作提供外部条件。
先说说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为小区最高的权力机构,小区的重大事宜均应当由其决定。但是由于广大业主参与小区议事的兴趣不高,业主大会的决策往往是被业委会带节奏——业委会决定所有小区事情,按照现在的表决制度,业主大会走个流程即可。我国小区户数太多,绝大多数业主无心参与小区议事,我们一定要探索业主大会有效的工作机制,比如说有的地方规定了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小组制度,楼组长制度等等,这些都可以更好的发挥业主大会的作用,减少业委会的擅自妄为。
再说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业主聘请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但是,目前在很多小区两者之间出现了一些畸形。一方面,相当部分小区没有业委会,物业公司基本上也不会召开业主大会,基本上小区事情是物业说了算,直接导致业主与物业矛盾重重;另一方面,一些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委会权力过大,物业公司不得不“孝敬”业委会。减少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客观讲,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物业管理模式、社区治理和社会诚信等等。目前来看可以做到包括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透明度;提升业主的个人素质,约束个人行为,保障小区公共利益;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服务监管,减少物业公司服务水平的规范化。虽然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矛盾短期内难以解决,但对于大多数小区,不建议走更换物业这一条风险很大的路径。
第三谈谈业委会和居委会的问题。业委会一方面依赖居委会,另一方面又不断挑战居委会,而居委会角色的错位使其不可避免地卷入到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纷争,其“裁判员”加“运动员”的身份受到业主质疑,甚至最后成了业主攻击的对象。本律师认为,两者既是团结协作的关系,又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处理社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上,要注意避免以社区居委会取代业委会,或者重视业委会而轻视居委会的两种极端。换言之,在尊重业委会自治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调作用。具体到工作上,二者相互协助与支持,居委会可以指出业委会工作的不足,共同改进,但是不宜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自居。
再谈谈政府主管部门与业委会,政府主管部门要支持和配合业委会的工作,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对于应当由政府执法的小区违建、居改非、侵占公共部位的情况,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不能让其成为业委会要解决的问题。对于业委会正常工作,业主大会正确的决定,要给予大力支持,而不应是态度暧昧的不作为,说实话,政府在社区事务的处理上,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大量存在,让人心痛。
最后,要强调的是要通过专业第三方赋能提升业委会的工作水平。
在业委会本身职业化并不现实的情况下,我们又有业委会规范运作、提升工作效能的客观要求,业委会可以聘请小区的职业经理人来做好服务,这一模式在国外有一定的普遍性,如同我们现在目前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小区,业委会请一个小区经理一方面协助业委会内部工作,另一方面来统领整个小区物业管理,但该模式在我国以物业公司为主导的围墙式的物业管理模式下,难度极大。在这一现实条件下,业委会要想工作做好,要么政府无条件大力支持,比如说政府给业委会提供免费代理记账服务,要么通过社区服务的第三方赋能。如果没有政府主管部门或专业第三方进行指导,工作容易出现瑕疵,甚至错误。比如说大多数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流程多多少少是有问题的,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具体操作上往往与政策要求有出入,更换物业公司也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在其内部财务处理上更是要借助与第三方代理记账或提供咨询服务等等。有些工作可以由物业公司代劳,但是考虑到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毕竟是利益相对方,大多事务不宜由物业直接处理,而政府也不可能提供全面、长期免费的专业支持。如果真的要业委会工作做实,借助专业的律师、会计师或专业的物业管理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也许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