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www.batvfd.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batvfd.com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浅谈艺术品交易的刑事犯罪
文│董月英
文化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将从3月15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国家将扩大对于艺术品线上线下交易的管理。这将让目前疯狂的艺术品交易市场,逐渐走向规范。这两年由于艺术品交易的狂热,让很多经营者涉足这个领域,倘若不掌握好尺度,经营者一不小心就容易触及雷区,身陷囹圄。
一、艺术品交易中的“非法集资”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2015年3月17日,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同年3月27日《洛阳日报》刊登公告,河南泽华珍宝馆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外,美丽道艺术机构创办人沈桂林也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前,公安部已将高价回购艺术品界定为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之一,即“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字画等所谓的艺术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由此可见,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成为艺术品交易中涉及刑事责任的高发点。
(一)借用艺术品交易进行非法集资的模式
以臻纪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例,其通过与买方签订《书画收藏协议》和《委托销售协议》,约定由买家购买画作,但画作实际上并不转移占有,而是再通过委托销售的方式将书画作品委托臻纪销售,而买家从所谓的“第三方团购”的“定金”中获利。若委托协议到期,书画还未卖掉,则再由公司以原价收购。这样的一种模式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颇为正常——买方和卖方之间看似是简单的买卖及委托销售的关系,通过这样的一种模式来达到买家对画作进行投资并获得收益的目的——但实际操作中,为营造众多买家的“盛况”,竟出现了大量虚构了“团购第三方”的虚假交易。当交易的另一方乃至买卖标的是否真实存在都尚且存疑时,不难发现,无论是买卖还是委托的行为都只是一个披着合法外壳的幌子罢了。此外,将该模式中的“定金”分红和到期“原价回购”结合起来看,更像是一个保本保息的承诺,而非通常见到的涨跌不定、风险自担的艺术品投资。如此实在难以撇除臻纪在主观上具有通过以上方式达到非法集资目的嫌疑。
(二)通过艺术品交易进行非法集资的特点
1. 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行非法集资之实
通过艺术品交易进行非法集资的本质在于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作为进行非法集资的主体并不会赤裸裸地向公众吸取存款,而是通过一系列的所谓艺术品投资的名目来吸取资金,达到其集资目的。
2. 艺术品在事实上等同于融资凭证
在通过艺术品交易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近似作品市场价格只有几千元的画作,在交易中形成的价格可虚抬至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因为画作交易本身并不是买卖双方的本意,其意在借用画作投资的名目获得中间方承诺的既定收益;中间方更非普通的画廊,其真正的意图是在于假借这样的一个交易模式,给非法集资披上一个合法的外壳。此时,艺术品的作用相当于融资凭证,更确切说是签订的买卖合同,相当于投资凭证(甚至有时交易中根本不存在被交易的所谓“艺术品”)。有时,买家对于此事也心知肚明,于是艺术品与融资凭证的关系则更为接近。
3. 以艺术品为载体
一方面,艺术品的实际价值难以界定,即使是同一人的画作也可能因为种种因素而被评价以不同的价值。此时,在这样的一种市场背景下,很难界定正常的交易行为和名为艺术品交易实为非法集资的行为,使得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隐蔽性。
另一方面,卖家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这一点来吸取大量来自于社会公众的资金。艺术品鉴赏的门槛较高,掌握相关知识的难度较大,普通百姓难以甄别艺术品的真实价值。在鉴定专家亦缺乏公信力的情况下,通过大量宣传以及虚构巨额拍卖成交记录很容易就能骗取公众信任,使缺乏金融、艺术品和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公众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参与到这样的一个涉嫌非法集资的项目中来,进而被骗取钱款。
4. 本质上是一种通过人为炒作所谓名家画作的价值来形成一个庞氏骗局,资金链一旦断裂,则所有的书画都会失去“价值”,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
(三)风险提示
对于有融资需求的艺术品交易机构来说,如何在日常的经营中获取所需的资金需求,但同时又不触犯法律的红线值得关注。以下提出一些风险提示,仅供参考。
1.相关机构如有融资需求,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资金。以基金的募集为例,通过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可以降低违法风险。对于自身条件尚不足以获得相应部门批准的,可以选择依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以达到融资目的。
2.明示投资风险,不要以任何形式承诺回报。许诺以固定的高额回报为非法集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艺术品市场中,由于艺术作品的特性,与普通商品交易相比,其不可避免地存在更大的投资风险与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再予以固定回报,则难以撇除非法集资的嫌疑。
二、艺术品交易中的“传销”
近年来,以艺术品买卖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以各类文化艺术品权益拆分和类证券化运作为集资形式的“炎黄文交所”,其法人代表秦福帝被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在北京逮捕。2014年11月,秦福帝因个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湖南省吉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借用艺术品交易进行传销活动的模式
在“炎黄文交所”案中,只有成为公司会员才可以在公司的网站平台上认购股票,参加者被要求交纳人民币700元到700万元不等共计12档的会员费,并根据交纳金额的不同对应成为公司不同层级的会员。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推荐奖”、“平衡奖”、“领导奖”、“积分领导奖”。名义上是通过投资艺术品进行收益,但是实际上是利用网络平台拉人头、收取会员入门费等方式实施传销、骗取财物的行为。
1.通过艺术品交易进行传销活动的特点
(1) 通常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洗脑性质的造神运动。传销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对普通人群的洗脑,塑造神秘的偶像人物或神话级组织,他们往往被冠以王者或领袖的地位。在互联网上,人人彼此不能相见,恰恰能最大化发挥“神”的神秘效应,而这样的神,是否有真实的工商备案或运营资质都不得而知。
(2)高速增长的财富神话。由于艺术品的价值认定无统一的标准且容易被人为恶意炒作,使其造富神话的可信度大大提升。传销组织甚至通过晒截图,以证明其交易真实性。普通人会被这样的虚假宣传所迷惑,信以为真,并逐渐对传销组织产生膜拜感。
(3)通过艺术品交易的形式进行掩饰。让投资者相信其为合法有实力的艺术品交易机构。如在“炎黄文交所”案中一样,表面上缴纳会员费用是为了进行“艺术品投资”,实质上还是通过缴费会员制、发展下线获奖励的模式,实施传销犯罪。在利用艺术品实施传销的案件中,艺术品或艺术品的部分权益购买权限的获取及购买,就相当于传统传销行为中会费的缴纳或商品的认购。
(三)风险提示
对于艺术品交易机构来说,要避免被认定为传销,其关键点在于不能以通过“拉人头”或“骗取入门费”的方式作为其盈利的模式,更不能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一旦其将缴纳费用或通过买卖艺术品产品作为加入会员的资格并由此发展下线,甚至出现按照一定顺序组成的层级时,则存在被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可能性。
三、艺术品交易中的诈骗
“国宝帮”涉嫌诈骗案中,卫梦强是著名的民间收藏家、“国宝帮”重量级人物。2013年11月30日,卫同俞某签订协议,由俞某出资500万元在卫处购买5件青铜器。后这些青铜器被收藏鉴定家认为是赝品,俞某欲拿回已付款项遭拒,随后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举报卫涉嫌诈骗。2014年11月21日,卫以涉嫌诈骗罪被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一)借用艺术品交易进行诈骗的模式
在艺术品交易中的诈骗最基本的模式是将赝品文物包装成真品来出售,以此骗取买方钱款。有时,卖方也会和一些不正规的鉴定机构串通,将假文物说成真品,以此欺骗买家。
另有一种模式为利用假藏品建立博物馆、展览馆,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以此获得社会的信任,来骗取政府的扶持、银行贷款、融资等。
还有的是谎称有途径将一些艺术品拿到海外拍卖,获得巨额回报为由,将藏家真品换为赝品等行为⋯⋯
(二) 通过艺术品交易进行诈骗的特点
1.行为人通常系知名人士或专家。在“国宝帮”涉嫌诈骗案件中,实行欺诈行为的人都上过省级以上卫视的文玩鉴定节目,并拥有一些容易让公众认定为“专业权威”的头衔,标榜自己是国内资深的鉴定收藏专家。对于没有文物鉴赏能力的普通人来说,这一类“权威人士”的意见,的确很有可信度,在此背景下实施诈骗,也更容易得手。
2.以将藏家真品掉包的形式,实施诈骗行为。以带到海外参展或参展为名,将藏家真品收件,归还时换为赝品或者索性携其潜逃。由于艺术品尤其是古董等物品的特性,在交接过程中难以鉴定交付的物品是否同一,容易给诈骗者可乘之机。
(三)风险提示
对于从事艺术品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诈骗案件中,认定犯罪构成的关键之一,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通过欺骗来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艺术品交易机构作为有一定鉴赏能力的主体,在日常经营中可以对交易的艺术品的真伪、价值等进行适当审查降低风险。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业内多年从事艺术品经营和鉴定的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在买卖过程中,不可对艺术品进行夸大宣传,更不可以假为真。不能保证艺术品真假的,切不可作出保真承诺。
四、艺术品交易中的“洗钱”
通过艺术品交易进行洗钱,最为典型的案例要数上世纪90年代的日本秋庭泽仁一案。秋庭泽仁为了报答在商业上给予他支持的某官员,选择以艺术品洗钱的方式将贿赂资产转移至官员的账户。官员在秋庭的安排下,先到藏家那里参观收藏,并以超低价100万美元购买秋庭泽仁之前预约好的作品。然后送拍至拍卖行,该画最终被日本秋庭基金会以2000万美元的价格拍下。如此,秋庭的钱就这样被转移到这位官员的手里。
由于洗钱案件是一项相对隐秘性的犯罪,尤其是中国通过艺术品洗钱的案例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公开的案例,但是目前中国的艺术品市场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日本艺术品市场极为相似。
(一)借用艺术品交易进行洗钱的模式
通过艺术品进行洗钱的较为简单的手法,一般以低价买进艺术品后送拍,通过几轮哄抬价格之后,再通过他人之手用黑金高价买下作品。这样一来,原本的犯罪所得则以投资收入的形式“合法地”获得了。
还有种方式较为隐蔽,意图洗钱者A通过提前大量买入某一位艺术家的作品,把黑金变成艺术品。然后由洗钱组织安排将该艺术家的作品炒作出上涨行情(通常通过安排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拍卖场以几十倍以上的高价拍走),在确定其较高的市场价值后,A可以通过出售、抵押、质押等途径将黑钱洗白。
(二)通过艺术品交易进行洗钱的特点:
1.艺术品的价值无权威的估价标准,艺术品价格的决定完全取决于市场,价格十分容易被买家操纵。而洗钱中最重要的环节,即是将低价的作品炒至高价再卖出。
2.通过拍卖得出的天价艺术品,交易的双方并不透明。《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有权利对买卖双方的真实资料保密。但《反洗钱法》中并未规定对可疑的天价艺术品交易可以进行调查,留下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3.书画类的作品便于携带和转移,且过境转移不容易被发现,容易进行更隐蔽的跨国操控以逃避监管。
(三)风险提示:
国内可疑的艺术品洗钱案例越来越多。去年开始的艺术品交易查税和今年初的海关艺术品进出口查税成为了打击天价艺术品黑幕交易的突破口。欧盟最近在修改《反洗钱法案》,触角已经延伸到画廊,对超过1.5万欧元的艺术品交易进行备案。在当前的条件下,艺术品洗钱和反艺术品洗钱在国内将是一场大规模的长期博弈。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艺术品市场还面临着众多的实际问题,且大部分艺术品交易的价格都很高昂,建议经营机构和个人藏家可以多征询律师的意见,不要为了利益而放弃安全性,从而踏上雷区!
(注:本文部分案例尚处于未判决阶段,相关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学术研讨)
董月英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市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市女律联理事。
业务方向:文化传媒,金融资本,公司股权等。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