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是一只突然飞出的黑天鹅,迅速席卷全国,为控制疫情扩散,国务院在1月26日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又纷纷出台地方政策,将假期延至更长。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政府于1月27日发布通知,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之后人社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解答又引来诸多争议,笔者结合此次疫情部分新政策,探讨劳动争议诉讼相关问题。
一、受疫情影响,如何解决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对于受感染人员实施隔离制度,全国部分省市实行严格的交通管制,限制出入人员,在此情况下,必然会影响劳动仲裁的时效。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确认: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依据此回复,劳动者虽不必担心因疫情而超过仲裁时效,但仍需注意及时保留关于“因疫情影响”的明确证据,如相关隔离证明、当地交通管制通知等等证明,以此保障自己的仲裁权利,同时要时刻关注中止是由的消除之日,切不可仅仅以社会新闻的论断来确定时效。
二、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因疫情影响延长春节假期,企业的生存成本增加,效率降低,为保障企业安全度过艰难时刻,上海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分别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其中,关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一项,规定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慎用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在当前全国疫情阴影下及该项举措颁布之后,劳动者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离职补偿的,恐难以获得支持。企业延期缴纳社保已经获得“法定允许”,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违法不缴纳”情形,且全国延迟复工,经济停滞,企业经营生存困难,若非存在主观恶意,延迟支付劳动报酬也在情理之中。
对于企业而言,要注意允许逾期缴纳的时间和报备手续,必须及时向本市社保机构报备逾期缴纳社保情况,且关注疫情解除情况,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完成补缴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疫情当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同舟共济,以诚信为本、互相谅解、携手同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