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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开展本市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16    阅读:17,692次

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完善上海律师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上海市律师协会于即日起2023年5月15日开展本市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二、填报时间

2023年3月16日至5月15日

三、填报方式

点击东方律师网首页左上角“会员登录”,用律师事务所账号登录,进入会员中心,选择业务管理菜单中的“律所服务费备案”栏目,根据《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系统操作手册》进行填报。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通过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律所服务费备案”栏目进行备案。

各律师事务所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建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综合大家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功能。

联系人:金鹰(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共关系部)

联系电话:021-64030000-107

邮箱:jinying@lawyers.org.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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