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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汽车产品质量责任应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2-01-20         阅读:3,206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北京律师董正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今天已向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提交三条建议,希望引起重视。

 

三包责任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仅仅规定三包期内经营者的保修、包退和包换的责任。其实这只是汽车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责任,而不是全部。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议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相关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每次修理时间应由5日改为1日

 

理由: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每次修理时间为5日,时间太长,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营运车辆停云一天的损失则更大。作为车辆生产经营者应当时刻做好准备承担车辆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5天时间将助长经营者将所有维修车辆维修时间延长至5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建议第十八条修改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1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退换货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购车款利息

 

理由:车辆购置花费巨大,车辆因质量问题或者三包期内退换货,已经支付的购车款必然产生沉淀,最长可达2-3年之久,少则数月左右。既然消费者要承担合理的车辆使用费,那么汽车生产销售者就要承担对等的购车款使用利息,这样才公平合理。

 

建议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自购买车辆之日起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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