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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服务中的法律法规问题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6-11-22     作者: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927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第一会议室举办“酒店管理法律实务研讨系列讲座”之“酒店管理服务中的法律法规问题研讨会”。会议邀请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贺学良教授担任主讲嘉宾,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王立群律师、副主任王荷根律师等约50名律师参加了研讨交流。

贺学良教授主要从酒店日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营改增”对酒店行业的影响以及酒店业立法建议等方面进行分享。

一、关于酒店的定义和评定标准

我国主要依据GBT14308国家技术标准对酒店进行划分和评定。该标准强调酒店是提供相应服务的住所设施。

GBT14308标准关注酒店的三要素:1、住所设施空间要素。这是酒店最基本的硬件设施;2、服务要素。酒店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一要素是酒店与房屋租赁的根本区别;3、时间要素。关于时间要素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考虑到酒店的主要功能是给顾客过夜,酒店业的“天”“夜”等概念与通常理解以及民法规定有所区别。根据国际上的惯例,客人对客房拥有22个小时的使用权,从当天下午2点到第二天中午12点。一般来说,旅馆和旅行社合同协议约定,在旅游者到达的当天24点和离开的12点将房间留给旅游者支配,这是“夜”的概念。而《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规定:“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这种情况,法律没有对时间做出强制性规定,完全由双方协商,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

GBT14308标准对评级的规定:中国的酒店是按照星级制划分等级的,最高的是五星级。因此,如果酒店将“六星级”“七星级”等作为营销口号,是涉嫌违法的。酒店评级突出住所功能,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住宿设施的舒适度,管理模式的可操作性,应急管理能力。其中客房的舒适度起到决定性因素。评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星级评定机构直接调查;二是参考顾客满意度;三是检查员伪装成顾客调查。

二、酒店业的立法严重不足

在我国,酒店业是个很大的市场,但没有出台专门的酒店法。《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是行业协会制定的文件,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仅对协会会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关于酒店行业的法律纠纷,目前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去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并非针对酒店业制定,适用起来存在一定困难。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不同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会有所不同。例如,顾客能否自带酒水,酒店对顾客随身物品是否有保管义务等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执法机构的标准各不相同,无法统一。因此亟待出台《酒店法》,对涉及酒店业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三、民宿等新型酒店模式亟待法律规范

GBT14308标准规范的是传统酒店,但是民宿以及长住公寓等新模式层出不穷。近些年,民宿发展迅速,上海拟制定关于民宿的管理办法。长住公寓也正处于发展阶段,它和酒店存在一定区别,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四、住宿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酒店的住宿登记应当是实名、实数、实情、实事。在酒店的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很多难以控制的情况,如有客人先行登记后将房卡交给未登记的人入住。酒店不可能每次都对进出的旅客进行登记,所以难免会出现漏登记的情况。但是,《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将访客登记制度强制化:旅馆应当建立访客登记制度,进入旅馆客房的会客者要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并且不能超过23点。这使得酒店在住宿登记工作上存在更大的风险。

关于“有效身份证件”的理解也存在不同。护照、驾照等是否属于有效身份证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酒店应当征集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操作,减少遭受处罚的风险。

五、关于酒店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责任

我国尚未出台《酒店法》,对于顾客在酒店发生意外、遭受人身损害,一般适用民事法律中的过错原则。酒店对顾客遭受的伤害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酒店在日常做好服务工作,比如:保持地毯的平整,保持地面没有积水。对于客房区域内,酒店可以通过设置防滑垫、粘贴警示标志等方式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顾客因酒店设施遭受伤害的,酒店并非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酒店安装的设施质量合格且按照厂家要求进行安装使用,那么可以认为酒店对顾客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设施质量不合格或者未正确使用导致顾客遭受损害的,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酒店保护访客人身安全的责任

首先,访客应当经过酒店登记,得到许可后方能进入酒店客房区域。如果未经登记进入客房区域遭受损害,酒店应当无需承担责任。其次,访客和顾客享受的权利是不同的,访客对客房设施的使用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对于超出合理范围使用酒店设施遭受损害的,酒店无需承担责任。比如访客使用客房卫生间沐浴,滑倒摔伤。由于访客使用沐浴设施缺乏合理性,酒店可以免责。

七、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消保法》规定赔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是,当顾客遭受损害构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需要另行支付生活资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未造成残疾或死亡的,《消保法》并未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八、酒店对顾客财物的保障义务

对于顾客的财物,酒店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提供保障义务:一是要提供贵重物品的保管和提示义务。如果酒店提供了贵重物品的寄存服务并明确提示顾客寄存贵重物品,但顾客选择不寄存的,视为酒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对客房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比如安装防盗链、防盗门、监视系统等。如果已经尽到这些保障义务,那么酒店应当无需对顾客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消保法》的规定,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视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义务,对财物的丢失承担一部分责任,由顾客承担主要责任。

九、酒店对顾客停放车辆的责任

停车一般可能产生三类法律关系:保管合同关系、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和场地租赁关系。实践中,在经营性场所停车往往被认为是车辆保管合同,在非经营性场所停车则被认为是场地租赁合同。鉴于酒店属于经营性场所,因此与顾客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如果车辆丢失,酒店要按照保管法律关系承担违约责任。

十、“营改增”对酒店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对酒店业影响较大,税费有所降低。酒店业以前按照5%支付营业税,现在按照6%缴纳增值税,事实上属于重大利好。

正常酒店服务的增值税率是6%,但酒店是分类税制,对于停车收入、售卖客房用品等,一般适用其他税制。事实上,如果能够说服专管员将销售商品和酒店服务捆绑在一起,那么售卖的商品也可以按照6%的标准确定税率。

贺学良教授的分享结束后,与会人员又对酒店业的立法动态、互联网民宿、访客登记等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随着国内酒店业不断发展壮大,新型模式也广为消费者所接受,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较难满足解决涉及酒店业纠纷的现实需求。不少与会人士呼吁能尽快针对酒店行业进行专门立法,保护酒店投资者、酒店从业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陶炳立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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