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下午,关于“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对策研讨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一会议室举行。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周吉高律师主持,与会人员近80人。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共同举办,是继7月25日“《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座谈会之后召开的,针对《上海市审计条例》(已出台)第14条内容作出的又一次讨论。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第一,第14条中将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会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哪些风险?这给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以及审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第二,面对该条款给施工企业在结算中造成的问题,有哪些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上海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陈明德秘书长、上海建筑施工行业协会龚一民副秘书长就条例第十四条将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了概括,并提出在此框架下应成立由律师协会、施工、市政行业协会三家组成的具有长效机制的法律事务协调组织。来自企业的5位代表以及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的曹珊律师就议题一作了主题发言,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阮露鲁主任、陆艳律师,以及建设工程研究会的陈家斌律师就议题二作了主题发言。在自由讨论的环节中,大家还就审计的范围、依据、时限、深度和施工单位的柔性救济途径、司法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最后,与会人员
就第14条的内容发起呼吁,希望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推动司法部门深入研究、开辟救济途径,以应对该条款在实践中带来的风险,更好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