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起草,其目的是为律师提供办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关业务操作方面的知识、经验和借鉴。本指引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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