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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完善合议庭制度 强化职责

来源:红网     日期:2012-01-30         阅读:3,791次



长沙中院完善合议庭制度 强化职责

    为了保证公正审判,防止出现“合而不议”等现象发生,长沙中院继实行审委会专业化改革以后,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合议庭组织建设的暂行规定》,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机制。

随机组成合议庭防各种干扰

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制、独任制三种。而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从专业化角度来看,合议庭固定化能使审判组织相对稳定,从而提升审判水平和质量。但随着近些年实践来看,固定化的合议庭出现了一些弊端。

合议庭固定化可能会使案件未进门,部分当事人就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承办法官托人说情。对此,《规定》第二条明确按规定应实行合议制的案件的审判,由法官或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进行。

定员定编和资格准入实现“能上能下”

定员定编,就是指对法院各业务庭的案件量和工作量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每个业务庭需要的法官人数。通过法官遴选准入,优化合议庭人员素质和组织结构。

长沙中院规划审判庭工作人员除庭长及1名内勤人员外,根据各审判庭案件数,确定合议庭个数。一个合议庭配备3名法官、1名书记员。实有人员数量低于配备标准时,逐步选配到位;高于配备标准的,予以调整。

合议庭法官在法官助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1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兼任书记员)的制度。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规定》明确审判长资格实行推荐制,并严格准入条件。审判长除应具有审判员职务,学历层次为本科以上,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满4年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各年度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或研讨会发表过1篇以上的调研成果。

合议庭法官在法官员额出现空编时,实行考试选拔制。资格应具有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职务,学历层次为本科的,从事法官助理工作满2年。

助理审判员担任合议庭法官,需由院长提名,经审委会全会同意代行审判员职务。该《规定》还明确了合议庭法官的退出机制。

强化合议庭责任避免“合而不议”

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如果在合议笔录中只签“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说明具体理由,将被直接列为问题案件,也就是有合而不议的嫌疑。

合而不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案多人少、合议行政化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在制度上强化合议庭的职责,厘清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外部职责关系。

《规定》明确庭长(副庭长)与审判长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审判业务上是指导监督与被指导监督关系。审判长应主动向庭长(副庭长)报告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

庭长(副庭长)有权监督案件的审理情况。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等五种情形,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错案”合议庭成员将被查究审判责任

为防止出现合而不议、以合议庭法官个人意见代替合议庭评议的现象,法院将以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对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考评。

《规定》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法官资格、纪律处分或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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