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6月27日说,私存私放资金设立“小金库”问题仍然存在。此次审计发现,82个所属单位采取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和私存私放资金4.14亿元,主要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
向审计署致敬!虽然近几年对审计署“只打雷不下雨”的质疑,一直没有断过。但实事求是地说,“下不下雨”,审计署也决定不了;但“打不打雷”则事关审计署的本职工作,含糊不得。82个单位套取资金4.14亿发补贴。现在,审计署的“雷”打出来了,我们且看后续是否“下雨”,怎样“下雨”?
套取资金发补贴,肯定是违法违规的,是需要处理的。但要处理,就必须有依据。那么,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依据在处理这82家所属单位的时候,可以派上用场。
关于套取资金,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套取资金发补贴,也必然涉及另一个敏感的词汇,即“小金库”。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2009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其中,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就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之前发生类似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我们只需要看看相关新闻标题便可得知一二。“利用职务便利合伙套取国家资金, 利川三名乡镇干部获刑”、“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经理给职工办福利被判刑”、“国企经理套取国家资金给职工办福利获刑”、“广西龙胜县扶贫办纪检组长套取国资发福利获刑两年半”……处罚案例也已经存在,那么,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至于套取资金发补贴背后的制度原因、现实原因,我们既不想做过多的分析与建议,因为已经是老生常谈了。我们也不想听,作为群众,我们只需要一个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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