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6日,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366号),为拟挂牌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指引,也为主办券商寻找项目、推介项目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标准。新规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新规主要内容如下:
1.将《问答》中涉及挂牌条件适用标准且执行较为成熟的内容梳理并纳入《指引》中;
2.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3.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
4.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
5.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6.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
7.明确不再适用负面清单;
8.最重要的一条:没有提高挂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