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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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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这一全新的概念,不仅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而且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对于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共同的历史使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共同的责任和使命要求我们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构建一种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国成立的第一个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自2014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以来,我们在职能管辖、机构设置、办案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具有跨行政区划特色的改革和探索。然而,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不仅需要自身的努力创新,而且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离不开律师界的支持和配合。在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形成一种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
当前,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核心和关键是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要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一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高检《规定》)。三分院将结合上海司法实际和跨行政区划检察的特点,将高检《规定》要求进一步细化,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让律师的执业权利看得见、摸得着、行得通。
二是逐步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等四个平台,保障包括律师在内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别是要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畅通律师接待渠道,及时听取律师意见,规范律师接待流程,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三是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坚决执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15条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认真办理律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对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要建立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常态化交流沟通机制。
一是发挥律师和律协的作用,开拓检务公开和司法为民的新渠道。检察院要充分借助律协的自办媒体———东方律师网、《上海律师》杂志、东方律师微博和微信等,开展检务公开和阳光司法活动,大力宣传三分院跨行政区划检察的职能管辖和典型案例,提高三分院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并注重发挥广大律师社会接触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通过律师代理申诉向三分院提供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的、有价值的监督线索。
二是共建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新机制。探索建立专业咨询制度,研究聘请资深的专业律师为我们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业务研讨、专题讲座等学术交流,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交叉培训制度,交流探讨共同关心的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索检察机关在律师群体中公开招录检察官,打通律师与检察官职业之间的交流通道。
三是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合力。检察机关要注重发挥律师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作用,对办案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加强与律师沟通,共同释法明理,答疑解惑,减少对抗情绪,增进理解,共同促进矛盾化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我们法治工作者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我们检察官和律师将进一步增强职业认同感和信任感,协手并肩,为实现依法治国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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