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暨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
“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促进社会创新发展”
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实务研讨会综述
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峰主持会议,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商建刚为会议致词,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傅强国作总结性发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志夏,上海市知识产权学会副会长、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邢冬生,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小苏律师,上海市文化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张天,知识产权投资人唐海松受邀出席本次研讨会,并担任演讲嘉宾。研讨会采用嘉宾发言形式,获得良好的反响。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志夏:关于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最新政策与动向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重要内容,受到国家、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卖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第八项里面提出,要鼓励支持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开展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26号)。迄今为止,26号文件仍在有效指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其中一项工作是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二)上海是国内最早开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的地区
上海在国内各省市中是最早开始质押融资的。上海资产评估协会率先全国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这两个文件于
浦东作为上海市的试点,基于目前质押贷款的操作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从2006年至今没有出现一笔坏账,出现这样的状况有利有弊。而闵行区、徐汇区采用了不同浦东新区的质押融资模式,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上海市知识产权学会副会长、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邢冬生:重视商标资产运作、拓展商标投融资渠道
(一)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价值量问题
从上海城市角度来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尤其商标来实现城市转型实际上非常重要。品牌问题在上海城市发展过程当中,从上海过去小渔港,向国际中心城市转变发生很大的作用。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角度来看,企业商标的价值量越大,企业就更愿意重视。从有关的数据可以发现,商标的品牌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战略性资源,一个城市的产业支柱。但是上海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产业。
(二)商标投融资的政策情况
1、商标作价投资
原《公司法》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里,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提高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2000年出台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06年,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36条)里提到,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在当时是全国最高的比例。2006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规定,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商标质押
《商标法》、《物权法》、《担保法》对于商标质押都作了相应规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从政策上予以鼓励,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法,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中,明确支持企业以商标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发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三)商标投融资需要解决的问题
邢冬生认为要完善商标投融资,使其常态化,应建立权威品牌价值评估模型和评估机构。银行业应当为商标专利权质押搭建方便之门。同时,有关部门应搭建公共商标服务平台。
三、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张天:文交所与知识产权交易
(一)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情况
文化产权市场是文化要素、知识要素、与资本对接的重要平台和重要通道。因此,文化产权市场是一个重要的载体。
(二)文交所的知识产权交易
在文交所的交易平台上,除了可以进行文化类企业股权等的文化产权交易外,也可以为版权、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平台,这一方面与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是相同的。
四、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小苏律师:以技术使用权进行合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技术使用权出资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知识产权出资,只要符合货币化、可以转让的条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而2011年《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里特别提出开展专利使用权的出资试点工作。
(二)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实践情况
曾经也发生过一个案例通过司法审判,最终确认专利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形式。但在实践过程中,真正实现了以知识产权为使用权的出资很少。 去年徐汇工商部门曾有1例,同意以专利独占使用权出资,但除此之外上海实践过程当中很少。在与各个工商部门沟通过程中,发现工商部门不允许专利或者用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原因和说法也并不一致。
(三)如何解决技术使用权的出资问题
1、对于内资企业
对于内资企业,一般建议用合伙企业方式取代原来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目前在上海市局范围里面予以接受的。如果合伙企业资产不能对外清偿债务情况下,各位合伙人要清偿有关责任的,就是作为债的担保功能。
2、对于外资企业
采用合伙企业对于外资企业也是毫无问题的,但是外方一般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建议如果不能用合伙企业方式,可以考虑用中外合作企业的方式解决出资的问题,当然这个前提下,就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出资,而是合作方提供的一个合作条件了。
(四)技术使用权出资实务中要注意的问题
以中外合作企业为例,在实务当中要注意除了签订一个合作协议之外,一般都会建议再签一个知识产权的许可协议,对合作方式、技术使用权合作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在订立合同时,还需要注意改进技术的归属、新技术的归属、知识产权侵权或者无效等问题的事先约定。
五、知识产权投资人唐海松先生:出口“大脑”
中国现在面临非常巨大挑战,最大原因是我们从出口“双手”到出口“大脑”。中国的确有很多“双手”,但是单是通过廉价劳动力肯定不行。中国将来的发展,不是取决于资源和廉价劳动力,而是我们的“大脑”。
知识产权在国外有很多创新的想法和尝试。有企业自己不生产任何产品,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为权利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这样的公司促进专利越来越活跃,其产生的价值能占据全球专利市场一定的比例。还有一些专利代理公司的最新专利运营模式。而国内的企业就有很大的问题,因为他们在技术上面没有发展,
我们目前正在尝试的一种模式是,借鉴房地产按揭的思路。从美国或者欧洲收购一家商业银行,开拓一项新业务就是IP知识产权按揭。这种模式能通过商业银行促进市场的发展。
六、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傅强国作结束语
今天邀请到的演讲人,来自执法部门、企业界、交易平台、律师等不同行业。从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向制式经济的发展模式转变,在中国经济、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知识产权资本化都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为企业带来竞争力,使企业增值和发展,为律师拓展业务空间和新领域,同时也是上海经济转型的助推器和新视角。
(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