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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疫情解除工程合同后的结算问题

    日期:2020-04-14     作者:解鹏(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一、新冠疫情符合一般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情形

武汉新冠肺炎疫情从爆发到国内蔓延,再到国际蔓延,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运行,也必然深刻影响到工程领域的合同履行情况。依据目前国家应对疫情的实际情况,业界普遍已经确认,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尽管在不同的工程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表述略有不同,但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暴动、戒严、战争等情形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尽管我们目前所应对的新冠疫情尚未结束,但是对工程领域带来的巨大影响已经确定无疑。

二、新冠疫情影响下导致工程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均需要大量的建筑工人的参与。从目前全国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形势来看,各级政府部门普遍采取了控制人员流动和聚集的各项措施,比如延长春节假期,延长各类学校开学时间,要求对流动人员进行十四天的医学隔离观察等措施,很多地方更是直接发文要求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地延迟复工。这必然会造成大量的建筑工人无法及时返还工地现场,并直接导致工程现场工作的停滞。另外,疫情防控中部分城市进行了交通管制,也会导致大量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运输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一些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能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导致合同解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部分行业经营困难,例如餐饮、旅游、影视娱乐等,这其中也不能排除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对于合同能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进行解决;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且合同双方无法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依法裁判确认解除合同。

三、工程合同解除后的合同价款结算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合同解除,基本上都要面临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问题。工程合同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而解除后,从工程合同结算的角度考虑,一般需要有确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和相应确定的工程量单价。因此,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工作,应当围绕工程量和工程量单价的确认来展开。具体涉及的费用通常包括: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已经为工程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的价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以及双方为合同解除事宜另行商定的其他款项等等。

(一)合同解除结算中的工程量确认

考虑到工程解除时尚处于未完工状态,合同双方应及时对工程现场状态进行勘验确认,以便对合同价款结算打好基础。对于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设备材料保修、已完工程的质保条件、工程备案变更配合、工程文件资料移交等配合和交接事务作出妥善安排以便最终完成工程交接。

合同解除中的工程量确认,一般应当包含三部分内容:

1.  承包人实际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现场临时工程;如果所涉及的工程现场状态比较明确或者已经有日常详尽的工程状态记录的,可以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否则,该项工作应当在疫情结束后,组织包括监理在内的各方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来确认和完成。

2.  承包人已经完成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注意已经完成施工和安装的材料和设备已经包含在第一部分之中的,应当相应扣除)。对这一部分材料和设备还应当协调好后续的送货、退货和采购合同解除问题,造成相应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有过错的,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3.  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这部分工作内容多数属于工程合同中的随附义务,不一定有明确的价格,多数以“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来表述,但是在合同解除情况下,不能忽视这一类工作的重要性。例如,配合工程项目在政府部门的备案变更,已完工程的工程资料移交,设备保修和培训问题等等。其对应的价格,如果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建议按照所需花费的实际成本进行测算后,按照工作进程相应摊销。

(二)合同解除结算中的单价确认

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一般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等。工程中常用的按照定额结算的合同,因为定额子目和价格相对合同双方而言基本稳定,实际上可以视为单价合同的一种。

1.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如果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同时又附带了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的,一般可以参考工程量清单中的“合同单价”,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对于部分只有固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一般可以考虑参照工程定额计算出整个工程的定额总价,同时再针对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定额造价,按照合同固定总价与定额结算总价的对应比例进行对应折算。

2.  对于单价合同的结算

对于固定单价工程合同和约定按照工程定额进行结算的工程,可以直接依据合同单价或定额进行合同的解除结算,相应的合同解除结算相对比较简单,本文不再展开描述。

3. 工程合同中价款优惠或折让部分的结算

  考虑到工程合同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因此,对应工程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或适用的优惠折让或者定额下浮率而言,应当注意结合优惠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分别处理。对于优惠项目已经实际完成的,相应的合同价款优惠部分无需调整;对于优惠项目仅部分完成的,建议应当考虑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量完成的比例,适当调整优惠部分。例如,已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百分之五十的,则可以考虑优惠部分所涉价款也按照百分之五十计取。而如果是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是属于施工难度比较大的部分,可以考虑酌情减少优惠的比例。例如,在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判决书中,就将适用了上述原则进行裁判。

(三)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解除结算中应当把控的几个原则

1.工程合理中止原则

如果条件允许,合同双方应当将工程完成至相对明确的节点。因为合同解除情况下,不仅仅要考虑结算的方便,同时要重视工程现场的安全和质量隐患。例如,如果工程刚刚施工至深基坑阶段,双方应当尽量协商将工程完成至正负零零,否则,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工程长时间停滞,容易引发基坑变形等一系列质量和安全问题。

2.及时止损原则

虽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双方解除了合同,但是考虑到疫情的发展是有一个逐渐的过程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双方应当基于事实求是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己方的实际情况通告对方,并尽可能控制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并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合理性。对于一方怠于履行减损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在结算中应当归于责任方承担。例如,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天数,承包人应提供政府要求延期开工和准许复工的各项文件和通知,并对工期延误造成的合理损失提供包含工人出勤记录等在内的证据材料。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可能持续时间较长,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企业资金和经营困难,发包人则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以提醒承包人防止损失扩大,并后续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无力继续完成工程建设,等等。

3.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则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给工程合同双方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于是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特别是因感染新冠肺炎而导致的工作人员死亡的,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合同双方各自员工(但是,因疫情停工期间,为保障工程现场安全等所安排的必要的值班工作人员除外)工资等,应当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该类损失一般不应包括在合同解除结算之中。

综上,工程合同双方一旦因本次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免除不可抗力下的违约责任,并尽快配合对方做好合同解除的协商和结算,避免因为应对不当导致争议,在不可抗力之外再次增加双方的负担,毕竟一场疫情之下,难以有人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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