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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RCEP与国际贸易——走进上海海关学院”座谈会

    日期:2023-09-15     作者: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下称“国贸委”)来到上海海关学院,与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联合举办“RCEP与国际贸易——走进上海海关学院”座谈会。海关学院师生、国贸委成员参与了本次座谈会。

       参会人员围绕着以下主题展开了热烈交流、讨论。

       主题1.RCEP背景下原产地领域海关法律风险探析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吴展老师用一起亲办的案例引出主题,从企业角度和执法机关角度分别就原产地证明的补发问题展开探讨。就执法机关角度而言,重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具体适用哪部法律来依法行政,不同部门有不同意见。吴老师建议企业在充分利用好RCEP红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做好合规。

       主题2.RCEP原产地核查机制对伪报原产地走私案件刑事强制措施的影响

       国贸委副主任邵丹律师从关税优惠与伪报原产地走私、RCEP原产地核查机制、RCEP原产地核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论述。走私犯罪分子将非RCEP成员方的货物伪报为RCEP成员方的货物以享受RCEP优惠税率进而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根据RCEP的核查机制,即使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立即启动原产地核查程序,侦查机关也基本上不可能在30日内获得核查结果,这将导致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在伪报原产地走私案件中大量应用。邵律师建议侦查机关应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做好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取证工作,以防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前就启动原产地核查程序,待收到涉案货物原产地并非RCEP成员方的核查结果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主题3.RCEP原产地规则简析

       国贸委委员杨旭峰律师认为从RCEP原产地的确定和证明操作两方面,可以看到其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税则协定一致、累积原产地、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Regional Value Content)统一为40%,起运地和直接运输的规定、原产地自主声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作为成员国之一的中国,应该根据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相应修改自身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贸易政策符合协定的要求,并避免违反协定规则而产生纠纷。

       主题4.浅谈RCEP非税机制

       国贸委委员樊坤律师认为作为一个新建立的自由贸易协定区,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关税制度,但RCEP非关税措施同样值得关注。RCEP非关税机制追求全面降低非关税壁垒,而不是关税机制的点对点效果。非关税措施中主要部分是技术壁垒,按WTO规定分为两类:有关人和动植物健康的SPS协定,和一般性技术标准的TBT协定。樊律师认为如果将国际贸易分为海关程序、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三个方面,则RCEP在海关程序方面做得最好,推出了统一的原产地证明。非关税措施方面,RCEP为打破技术壁垒提供了判别标准,但RCEP争议解决机制对非关税措施不能适用,这也是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题5.RCEP 知识产权章节的进步和影响

       国贸委委员叶臻勇律师认为RCEP知识产权章节的亮点在于:国民待遇、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商标保护、地理标志。而RCEP知识产权规则的特点在于RCEP体现了: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和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接着叶律师就知识产权保护比较了RCEP与CPTPP的异同,CPTPP所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TRIPS及RCEP相比,具有“更久、更多、更强”的特点。更久是指延长权利保护期限;更多是指增加权利保护客体种类和权利保护内容;更强是指加强知识产权救济与保护力度。从文本结构布局和权利保护的力度来看,CPTPP均较TRIPS和RCEP有不同程度的创新和进步,是“后TRIPS”时代中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最为先进和标准最高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为了顺利对接CPTPP的高标准,自2022年起,中国已在国内部分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CPTPP部分规则。北京、海南、广州南沙等地区都陆续建立了示范区、试验区,探索与CPTPP兼容的监管规则,为全国制度型开放提前进行压力测试。

       主题6. RCEP 协定优惠原产地规则走私风险应对与防范

       国贸委委员张严峰律师就自己亲办的伪报原产地走私案件与会人员展开了探讨。原产地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三个要素之一,只有正确确定原产地才能正确适用与原产地相关的关税税率。RCEP规定原产地证的真伪由出具该证书的国家负责验证,但是在办理伪报原产地走私案件的过程中,目前侦查机关对RCEP出口国签证机构出具的就原产地证书真伪的回馈是否能够作为走私犯罪刑事证据还存在争议,张律师希望这个问题能够早日解决。

       与会人员围绕上述话题进行了热烈、专业的讨论。最后,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主任祝少春副教授、国贸委主任徐坚律师作了总结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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