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研讨会邀请到了上海市商务委会展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谢刚、浦东新区会展办主任助理姜刚昇、上海市会展业协会副秘书长马红定、华东师范大学会展学院教授施振中及上海环球展览有限公司负责人窦飞宇参加。研讨会由研究会主任钱晔文律师主持,60余名律师参加。研讨会采用嘉宾发言及自由讨论相结合的方式。
一、研讨会举办背景
近年来,我国会展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会展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日趋显现。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被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商务部发布了“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政府亦将会展业列入“十二五”发展规划之中。
然而,随着会展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名目繁多、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的“展”、“会”充斥市场,“假展骗展”事件时有发展。近几个月来,新闻媒体及微博上就连续报道了多起因“假展骗展”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如何规范展会举办运营,有效减少“假展骗展”现象,切实维护展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展经济的良性发展,是会展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假展骗展”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定义
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钱晔文律师:
1、案例特点归纳及“假展骗展”的主要变现形式:
通过对近期媒体上采集的相关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假展骗展”以下特点及表现形式:
1)展会组织方夸大宣传展会等级,将展会冠以“中国”、“国际”等名称;
2)展会组织方虚假宣传展会的主题,所谓专业性展会实际却是由各种行业和类型的展商拼凑而成;
3)展会组织方夸大宣传、刻意包装自己,实则并不具备举办大型、高级别展会的资质能力;
4)展会组织方偷换概念,以知名场馆骗取展商信任,实际租用廉价场馆或临时变更场馆;
5)展会组织方未按合同充分履行义务,存在提前撤展、收费标准不一或其它未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现象;
6)展会组织方虚构展会,骗取款项,临近展会开幕,组织方消失。
2、“假展骗展”的定义
“假展骗展“并非法律用语,至今未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定义,“假展骗展”是对目前展会存在此类现象的俗称、统称,根据其特点及表现形式的归纳,可初步定义如下:
所谓假展骗展,通常指展会的组织方通过虚构展会、虚假宣传、不规范履约等方式赚取参展方展位费及损害参展方其他权益的行为。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马红定:
总体来说,上海会展业的发展是令人欣喜的,展会的数量在持续增加。展会的举办中确实存在主办方对外以国际展的名称进行宣传,对内以国内展的名称与场馆签订合同的不规范现象。
目前,会展业中并无严格意义的“骗展”,因为只有主办方宣传、招展后不举办展览会时才算得上是“骗”的行为;“假展”则是举办的展会主题的宣传与实际不相符,这可以定位于展会组织方之间的恶性竞争,当然也可能是组织方招展经验不足所致。
三、“假展骗展”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
上海市商务委会展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谢刚:
1、需求与供给的不相适应
目前上海展览业的发展迅速,展览业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品牌化的趋势明显,展会市场的需求量很大,但场馆供给、展会组织方的服务供给则与展览业的快速扩张不相适应。
2、法律法规及制度的不完善
上海的会展业虽比较发达,但相较其它城市,与会展有关的法律法规却较为落后,目前仅有《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一部地方性法规。
“假展骗展”现象所暴露的监管问题主要是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商务委仅有国际展审批权,且国际展的审批还涉及科委、教委、旅游委等其他部门;而国内展则无需审批,组织方只需向工商局备案即可;与展会管理有关的机构有很多,比如公安、工商、海关等,多头管理造成的后果即是多头不管。
3、处理难度较大
定性难:现有规定及处理程序对“假展骗展”现象没有规范明确的定义及定性,商务委今年也仅处理了一起此类事件;处罚难:现有处罚标准最高为人民币3万元,不足以对违法者进行警示;预防难:此类现象主要存在于国内展中,而国内展无需审批,所以展前无法进行有效监控,只能是出现问题再进行事后处理。
四、“假展骗展”现象的防范及治理措施
上海市商务委会展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谢刚
如何预防及治理“假展骗展”现象,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考虑:
1、从行政管理角度:
1)从立法角度对其进行规制,加快对于展览业管理办法的修订;
2)在改变目前多头管理体制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应继续加强综合治理,对于国际展国内展进行组织方及展馆方的展前报备、并由工商进行核查;发生纠纷后应由公安、工商等各部门及时到场进行处理;
3)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政府信息平台对展会、组织方、展馆方的相关信息、信用进行及时披露;
2、发挥以行业协会为主的各种社会力量、中介机构的作用,特别要加强与法律界的合作交流;
3、加强参展企业自身的防范,提高警惕,应对展会进行必要的了解调查。
浦东新区会展办公室主任助理姜刚昇:推进立法,综合治理
就政府部门而言,可以从立法角度将《上海会展管理办法》予以完善,对会展进行综合管理,可以就以下几方面予以规制:
展会举办前,场馆方应当向有关部门上报,如此,工商可以对该展会的信息予以核查;
对于正在举办的展会,我认为应当有公安部门、政法委以及工商部门到场,依各自的行政职能进行核查;
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对审核通过的展会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假展骗展”的事件发生。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马红定:审批到位,加强管理
建立机制进行有效的管理至关重要,应当在商务委的领导下,对国内展进行审批,加强管理,建立真正有效的会展监管机制;此外,对于场馆方的管理也非常重要。
华东师范大学会展学院施振中教授:夯实基础,提高质量
从根本上杜绝“假展骗展”事件的发生,应该从源头即提高展会本身质量寻求解决方法。举办一场有质量的展会,必须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展会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调研管理、策划筹谋、宣传营销以及运行管理。
上海环球展览有限公司负责人窦飞宇:多管齐下,共同推动
1、改进政府审批环节:举办国际展需要政府的批文,但是政府批文的下发时间通常较晚,导致了国际展会无法及时进行宣传,因为广告的发布必须要有政府批文,这样一来便给了国内展可趁之机,因为举办国内展无需批文,因此可以抢先进行宣传。这是政府管理导致的问题,应当予以改进。
2、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企业举办展览会的资质予以认定,这样也可间接促使展会的质量有所提高。
3、期待律师的参与:帮助主办方、参展商规避法律风险,保证展览会举办的合法性。
金茂律师事务所金文玮律师:规范展会合同文本
展会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场馆方、主办方、参展商。目前主要使用的合同是以租赁合同为模版的合同。场馆方把场地租给主办方,主办方再拆分租给参展商。这就导致了只要场地能落实,就算作会展已“成功举办”。参照对位理论,展会各方并不仅仅是停留在场地使用,而是在一个共同主题下参展者的集中展示交流,租赁合同明显不合适。所以,应该做一个示范性的会展合同文本,把各方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约定,类似于《旅游合同》。
大邦律师事务所俞智渊律师:应从不同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1、法律分析:
1)从民事法律层面,主办方在组织策划工作中存在瑕疵,实际的安排与承诺不符。以上情形往往容易致使参展方有受骗的感觉,继而引发民事纠纷。
2)从刑事法律层面,一些个人或公司并不具有主办方的身份,或展会并不实际存在,而通过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骗取参展方的信任及款项,该等行为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而构成诈骗犯罪。
2、建议及措施:
1)建议主办方在招展、备案的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对该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展会、主办方的各项基本事实进行真实性核查。
2)参展方应保持警惕,对于展会项目应提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对合作相对方及展会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如核实公司实体是否存在、向展会场馆核实展会是否举行、拟合作的主办方是否与场馆有合作关系等。
大邦律师事务所乔文豹律师:打击“假展骗展”和保护“知名展会”
预防、打击“假展骗展”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实现。在讨论打击的同时,更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对一些知名展会的保护上。上海曾评选过一批知名展会,但用处不大,建议上海市商务委可以通过与工商部门的沟通解决对于评选结果的认定和保护问题;而大的展览公司,也应考虑自身展会品牌和商誉的保护。对于展览会名称无法注册为商标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展览公司的经验,对每个展会专门设计商标予以注册。
五、结语
通过此次会议,从多角度对“假展骗展”的定义、成因、防范及治理措施进行深入研讨,以期对解决此类问题有所助益。“假展骗展”现象的成因复杂,需要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避免,今天的研讨会起到了提出问题、引发思考的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律师在推动政府立法、参与行业管理、提供展会服务、介入纠纷处理等各方面均有很大的施展空间,也期待更多的律师参与到会展法律服务中,共同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