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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归类争议获WCO支持 ——开创海关法领域先河

    日期:2018-03-21     作者:徐珊珊

      【案情简介】

X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活塞销实体销售厂商,多年来对外进出口活塞销类产品。X公司于2013820日向S海关申报进口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活塞销(申报商品编号8409919990,税率5%)。1128日,S海关归类中心向X公司出具《海关归类违法涉嫌移送告知书》,指出X公司进口的上述货物商品编号错误,应为73182400(税率10%)。因涉嫌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该批货物已被移送缉私局接受调查。另外,X公司在同期也向Z海关以同样税号申请进口同类产品。为了避免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以及配合海关处理该商品的归类争议,X公司委托了笔者提供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个商品归类的法律技术问题。

【律师代理思路】

笔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述,以证明“活塞销”不是“销”,具体如下:

一、“活塞销”不是《税则》、国标所指的“销”。

笔者通过查找《税则》《品目注释》等商品归类依据,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发现《税则》品目7318所说的销主要用途在于固定,而“活塞销”没有紧固功能,其本身还需要用活塞销套环加以固定。通俗地说,活塞销的功能相当于“轴”,它将活塞的直线运动变为连杆的圆周运动。这与定位作用的“销”在分类上有着本质的不同。此外,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活塞、活塞销分会出具的定义描述也证明了笔者的上述观点,“活塞销”与“销”的本质作用不同。

二、依权威词典“活塞销”是“轴”非“销”。

笔者追根溯源,从产品的英文名称来论证其本质。《税则》中销的英文是cotter,而活塞销的英文是piston pin。英文词典可显示出两个事物的明显区别。争议商品活塞销确实不具有防止相对移动的紧固功能,而是起到轴和轴承的作用,具体地“安装好的活塞销是不与连杆及活塞接触的,而是全浮、游离其间,自己在做规律的自传运动”。

三、活塞销与传统销的连接功能也不同。

笔者参考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中关于“联结”的分类,其可分为静连接和动连接。传统意义的销联接属于静联接,而安装好的“活塞销”是全浮、游离其间,自己在做规律的自传运动,属于上述定义中的“动连接”

四、权威机构在不同文书上将活塞销归入编码8409

海关总署的官方网站、预归类公司出具的意见、英美海关的同类产品裁定、S海关归类分中心出版的指导手册、商品归类专家的意见……笔者通过多种途径均找到了支持X公司观点的依据。

【案件结果概述】

笔者通过全面严谨的论证,辅以翔实的专业性依据,最终帮助X公司获得了国际海关组织(WCO)的支持,罕见地推翻了海关的认定结论,完美地解决了该起商品归类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下册)》,2012年版,第十六类类注二,第996页。凡在第84章、第85章的品目列明的货物,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等;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的机器,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下册)》,2012年版,第十六类类注一(七),第996页。“本类不包括,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及塑料制的类似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上册)》,2012年版,归类总规则三,第3-5页。“列明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明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依据税则第十六类类注二机器零件的归类条文,及第十六类类注一(七)的排除条款,再结合HS归类总规则三的描述,可看出,如果活塞销属于销类,则按更为具体的列名归入7318;若不属于销类,则按内燃机的专用零件归入8409

【案例评析】

在准备上述书面说明的过程中,笔者首先碰到的挑战便是对于产品本身的认知,通过检索大量的专业资料,并与X公司的专业工程师进行交流,笔者最终也成为了“半个”专家。这一方面反映出商品归类案件本身极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律师工作处处充满挑战。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笔者除了借助以往常用的一些渠道(国内归类依据、国外相似裁定)进行辅助论证,还采取了多种方式(咨询归类专家,参考行业协会文件、百科全书的工业定义、英文语言的文义解释、对比国家标准)进行补充说明,进一步加强了结论的权威性,也为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新思路。

笔者先后向S海关归类中心及缉私局递交了两次书面说明,辅以大量的专业依据作为辅助,可依然未能让X公司获得海关的支持。但可喜的是,S海关最终也认定该产品存在归类争议,并且将相关的案件材料提交至世界海关组织(WCO)进行认定,允许X公司的货物在支付税款保证金后放行。

经过长达半年多的等待,最终WCO认定涉案产品应归入税号8409X公司申报的商品编号正确无误,不存在申报不实的行为,亦无需承担任何的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另外,海关依据WCO的意见制发了商品归类决定,今后同类产品的进口都可以适用相同税号。鉴于本案涉案产品活塞销是内燃发动机的必备专用零件之一,因此本案造福了整个汽车行业。

【结语和建议】

通过WCO解决商品归类争议,无疑是开创了国内海关法律领域的“先河”,也为同类案件找到了一条非诉讼争议解决新途经。因此,本案在国内海关法律领域具有深远的宏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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