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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月实施

来源:财新网     日期:2012-02-14         阅读:2,916次
    作为一种相对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规范指引。

2012年1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称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这一办法将自3月1日起实施。

所谓社区矫正,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意在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主要针对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中国此前并没有全国性的有关社区矫治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此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出台,是对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的细化,也与近几年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脉相承。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9年中国的社区矫正全面铺开。截至2011年12月,中国28个省(区、市)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7万人,志愿者44.3万人,共建立469个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中途之家),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2万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为0.2%,始终控制在较低水平。

矫治期间行为受约束

《办法》对社区矫治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明显规定。如,社区矫正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八小时;有劳动能力者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或变更所居住的市、县(旗);保外就医的,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等。

而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将面临可能被撤销缓刑和假释的后果:严重违反法院禁止令;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拒不改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等行为。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一旦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将会被重新收监。此外,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或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以及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等,也将被重新收监。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治,《办法》做了很详细的规定。为便于其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其身份和矫正档案保密,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等。

《办法》特别强调,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在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即适用于该条款。

此外,《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等方面也做了规定。

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除了上述规定,《办法》还有一部分内容涉及社区矫正中相关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其中,法院确定社区矫正对象,检察院负责监督各执法环节,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公安机关处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等相关人员组成。若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工作档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司法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办法》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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