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庚子鼠年春节,新冠状病毒还在肆虐,疫情发展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紧绷的神经。马上进入2月10日的复工期了,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将有大量人员返回工作岗位,抗疫工作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
作为法律人,虽然不能像医务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一样战斗在最前线,但我们仍然要为这场战役贡献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最高检在1月30日即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出台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但仍有少数人枉顾一线工作者付出的巨大努力,置百姓安危于不顾,做出肆意造谣、传谣,生产假口罩、假防护服等行为,害人害已。
情况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或者隐瞒疫情的,如何处置?
解答: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 115 条第 2 款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已向社会公布的确诊病例),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情况二、在防疫期间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如何处置?
解答:根据刑法第291条第1款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1月21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传发 “齐鲁网闪电新闻发布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发现1名来自武汉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谣言。对此,即墨警方迅速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并于当晚查获造谣者杨某杰(男,26岁)及散播谣言者王某世(男,54岁)、王某锦(男,21岁)、安某芹(女,43岁,四人均为即墨区人)。经审查,该四人对编造谣言、 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即墨警方依法对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罪嫌疑人杨某杰刑事拘留,对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人王某世等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五日的行政处罚。
情况三、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用品,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质药的,如何处置?
解答:根据刑法第 140 条、141 条、142 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量刑。
法条链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1月29日以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通过比对筛查、分析研判,发现多条线索指向长沙市高桥大市场某处涉嫌销售假冒某品牌一次性口罩通过深挖彻查,公安机关在浏阳、高桥大市场、下河街等地,陆续控制涉嫌销售假冒产品的五级经销商,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刑拘4人、取保候审1人,扣押了一批涉案口罩及非法所得10余万元,涉案物品价值30余万元,捣毁了犯罪团伙在湖南境内的销售网络。据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从河南某地购进上述口罩62000个,购进价格为0.32元/个,通过张某某、梁某、谢某、叶某等人从中加价销售。李某、张某某、梁某、谢某均已被刑拘,叶某被取保候审,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情况四、缓报、瞒报、漏报疫情,如何处置?
根据刑法第 409 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24日发布公告表示,对涉及缓报、 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 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情况五、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的,如何处置?
解答:根据刑法第 222 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
法条链接:
【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案例:
1月22日,香河县内微信朋友圈中出现"新型冠状病毒已进入香河,并有2例确诊,各位要给孩子准番好提升免疫力的益生菌和乳铁蛋白,不要让一次错过演变成遗憾”的信息。经与卫健部门核实.我县未出现相关病例,该信息息并不属实。经查,县城内某孕婴店员田某(女,25岁,天潭市武区人)为推销其店内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虚假信息,其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嫌疑人田某因涉嫌虚构事成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情况六、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口罩等防护品的行为,如何处置?
解答:根据刑法第 225 条第 4 项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2020年1月31日,市民反映其微信朋友圈有人高价出售口罩,涉嫌哄抬物价。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操、陈某应二人从广州市花都区以1.2元/个的价格进口普通防护口罩5万个,然后将口罩高价卖给老乡黄某明、吴某等人,上述人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进行层层销售,最终普通防护口罩卖给消费者的价格高达4元/个。截止2月2日査获6名违法销售人员,査获涉案口罩3000个,查证已经销售的口罩47000余个,涉案价值20万元。黄某操、陈某应等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数额较大,目前已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