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社会影响重大,在防控期间的各项工作更需依法、有序展开。然而,在这全国抗疫关键时刻,仍有相关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事生产、销售假口罩、假防护服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并对控制疫情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并明确指出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等犯罪。
为此,在这场战“疫”中,针对特定物资(如口罩、防护服、药物等)的生产、销售商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通过本文的梳理,以期相关企业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在刑法可罚性范围的前置领域,避免此类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谓刑事合规,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应当在刑法的可罚性范围的前置领域,前瞻性地避免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
一、特定物资生产、销售商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案例】
2月3日,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胡某某从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德城区张某某处,购买价值16万元的假冒伪劣口罩60万只,并在自己所开的某药房对外零售转批。2月3日,张某某、胡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依据】
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条
法定刑: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罪
【犯罪手段】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
【刑法依据】
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劣药罪
【犯罪手段】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
【法律依据】
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定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典型案例】
1月30日凌晨,佛山警方查获了一个正在生产假冒名牌口罩的地下工厂,现场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产设备3台、生产材料80余箱、N95等型号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万余只。作坊工人欧某等7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依据】
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定刑: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典型案例】
2月2日,荣县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多级倒卖假冒伪劣口罩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查扣假冒伪劣口罩1000余个。经查,1月24日,陈某某联系到安徽人王某,以低于1元/个的价格购进5.5万个假冒某品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月25日,内江某医药销售代表周某某以高0.2元/个的价格从陈某某处全部购进。周某某再通过罗某某以2元左右/个的价格贩卖到荣县、自贡、安岳、资中等地实体店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3人非法牟利4.6万余元。目前,3人均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
【刑法依据】
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四条
法定刑: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虚假广告罪
【犯罪手段】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刑法依据】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定刑: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
2月1日,广州增城警方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统一行动,在增城区新塘镇西洲大道一仓库依法查处一涉嫌非法经营口罩案窝点,现场查获某品牌口罩2350个。经审查,刘某供述,其趁近期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之机,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口罩并非法获利31余万元。目前,刘某因涉非法经营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刑法依据】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侵犯财产类犯罪
诈骗罪
【典型案例】
1月28日以来,宅在家无所事事的倪某发现朋友圈求口罩的好友甚多,因手头拮据,倪某便懂了坏心思“可以在朋友圈假的卖口罩,然后搞点钱用用”。于是,倪某便在网络上截图了口罩的图片,在朋友圈卖,等到好友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后,倪某便立即将对方微信拉黑或直接不予回应,短短三天内骗得人民币13137元。2月8日下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倪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法依据】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
法定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当前疫情下“假口罩”类案件的刑事分析
(一)罪名的界定
1、医用口罩与普通口罩
1月31日,国家卫建委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荐使用的口罩类型共4种,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同时强调,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根据2003年非典时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商违法生产、销售不同类型的口罩,将面临不同的刑事责任。其中,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该类“假口罩”,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其他普通类“假口罩”(如棉纱口罩、海绵口罩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企业标准
医用口罩有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行业标准【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企业标准【YZB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仅不符合企业标准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不影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二)“假口罩”的认定
1、“三无产品”是否等同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答案是否定的。“三无产品”一般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产品标识要求的范畴,生产、销售该类“三无产品”,一般追究其行政责任。而《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生产、销售该类“不合格产品”,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然,如果“三无产品”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仍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伪劣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结语:在这场众志成城的战“疫”斗争中,不仅是口罩、药品等特殊行业的生产、销售商,其他各行各业的公司团体,其实都应当主动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投机牟利。病毒本身并不可怕,因为我们有强大的国家机制和无数英勇的战士——而这场“疫情”中发酵的人为不法才是真正的恶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