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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修改对反舞弊司法实践影响初评(三)

    日期:2021-01-08     作者:曾峥(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陈伊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侦查措施部分

    1、第二百三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改为第二百三十八条,修改为: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与原规定相比新增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相一致。可以看出除流动性资产之外,各类能够变现的投资理财业务资金也加入了查询、冻结范畴,是适应市场变化,避免犯罪嫌疑人转移、藏匿财产的合理扩张,有利于维护被害人、报案人的财产权益。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获取的有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全部经纪业务客户(含部分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资产管理计划)从事证券交易等的人民币交易结算资金,不包括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等的资金,也不包括证券公司自营、QFII以及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从事证券交易的资金。

    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结算会员按照结算规则存入制定账户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或缴存符合标准的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以作为期货交易的结算和履约的保证。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保证金可以分成不同种类。例如,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两种。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公布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保单权益是指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退还的金额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可获得的保险金、保单红利等权利。冻结期间,保单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对于受益人获得保险金、保单红利,投保人获取退保的保单现金价值等权利均受到限制,且无法变更受益人、变更红利支付方式。

    相关规定细则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第二百三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冻结财产通知书具体内容加以明确。对公司股权及保单权益的冻结涉及到公司法、保险法相关专业知识,且关乎公司经营存续和个人基本保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人寿险、养老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第二百三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百四十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新增对重大、复杂案件中的财产冻结时限,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相一致。

 

关于异地协作部分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三百三十五条改为第三百四十八条,修改为: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归口接收协作请求,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协作请求,应当及时交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

    由于跨区域犯罪、网络犯罪的日益增多,公安机关的异地执法办案协作也非常必要。需要各地公安机关同心协力,跨区域合作,为了主辅有序且不影响到办案地经济秩序,同时维护嫌疑人权利,对异地案件公安办案协作在程序上新增了一些细节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案情侦查、执行强制措施都属于异地办案,需要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相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同时明确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关于文书信息细节部分可以参见《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中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的相关规定。)企业舞弊往往牵涉到多方公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规章,此次修改的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初步来看,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受立案制度、侦查制度等刑事执法重要环节,也进一步细化了取证规则,强化信息化应用,完善办案协作等制度,无疑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执法,也有利于反舞弊司法实践的开展,值得仔细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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