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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日期:2006-01-1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758次

    2006年1月7日,市律协规则与规则委员会在奉贤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市律协副会长、规划与规则委员会主任王小耘、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副主任郑幸福分别主持了会议。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史建三、委员俞卫峰、韩乔文、徐瑶棋,以及律协秘书长万恩标、办公室主任王旭峰、监事赵忠敏等列席了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
    一、通报规划与规则委员会2005年工作情况。会议认为,新一届规划与规则委员会自第一次会议“成立班子,确定重点”以来,在已初步建立起的以组织规则体系、行为规则体系、业务指引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上海市律师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与完善组织规则体系及行为规则体系。2005年委员会的工作着重就已试行多年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1年12月试行)、《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2001年12月试行)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3年3月试行)等三项规则进行修改,并制订、完善《会员违纪行为处分程序规则》等规则草案。同时,组织委员对全国律协制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提修改意见;制订《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积极探索律师代表团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与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联手制订《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引》;制订 “上海市律师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活动考核标准和办法”,等等。
    二、讨论了2005年委员会工作总结、2006年的工作打算及经费预算。与会委员对去年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针对2006年的工作打算,会议认为,规划与规则委员会不应仅局限于规则的制定、完善,还应对上海律师业的发展作出规划,这应该成为委员会工作的一个重点。
   三、讨论了关于相关规则的制定、修改意见。经过讨论,会议一致认为,考虑到“上海市律师协会”名称作为公共资源,不宜用作有偿活动,不宜由特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专用,建议理事会暂不出台《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冠名权规则》;建议暂缓出台《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奖励规则》;将主要精力用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三项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及《会员违纪行为处分程序规则》的制定工作。  
    考虑到规则制定、修改的重要性、复杂性,会议建议会后由郑幸福副主任委员牵头,组织委员结合与会委员的修改意见就上述四项规则及草案进一步完善。建议本委员会应加强同会员与代表工作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及纪律委员会的沟通与协作,必要时应将相关规则修改稿向各律师代表团、执业纠纷调解委及纪律委征求意见。并在适当时候,由规划与规则委召开有其他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落实规则修改的具体细节问题。
    会议还强调了会议纪律问题,缺席会议者事先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缺席人员将记录在会议纪要上或定期向其所在律师代表团通报。会上,王小耘副会长赞扬了郑幸福副主任委员等在过去一年里所做的工作,并希望各位委员在新的一年里能担负起责任,做好委员会的本职工作。                               

(调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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