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5 >> 2015年第02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www.batvfd.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batvfd.com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韩国法官选任制度及启示

2015年第02期    作者:施鹏鹏 陈真楠    阅读 7,147 次

在韩国,法官属社会精英。公民想成为法官候选人,必须经历五个阶段。取得学士学位,候选人必须经过3年或4年的大学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是成为法官的起点;进入法科大学院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后,法律职业候选人需要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研修;进入基层法院担任助理工作。

韩国的法官规定有特定的任职年限及退休年龄,其中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任期系6年,其他法官的任期系10年,除最高法院院长以外的法官可以连任。为了防止法官的老化,法官也有退休的年龄。最高法院院长系70岁,大法官系65岁,法官系63岁。

在韩国,法官属社会精英,拥有较高的地位及薪金,是令人颇为艳羡的职业。但要成为法官却非易事,候选人需符合极为苛刻的条件,并经历严格的司法训练及残酷的淘汰机制。目前韩国仅有不到3000名的法官。严格的准入制度旨在保障法官群体的专业化程度以及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这是确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系的根本前提和核心保障。2007年,韩国又引入了法科大学院制度改革,旨在促进法学教育及司法考试的规范化,同时进一步提高了法官行业的准入门槛。韩国精密、严苛的法官选任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成为法官候选人的五个阶段

在韩国,公民想成为法官候选人,必须经历五个阶段。

()取得学士学位

候选人必须经过3年或4年的大学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并无专业限制,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均可。获得学士学位是成为法官的起点。

(二)进入法科大学院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在韩国法学教育改革之前,任何获得学士学位的韩国人均可参加司法考试,这种考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一是浪费了大量的人才。法律职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韩国年轻人对其趋之若鹜,但门槛极低的资格设置导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极多,而考试通过率却很低。加之司法考试未设次数限制,很多韩国年轻人年复一年地准备并参加司法考试,“司考浪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既造成了人才的浪费,也不利于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律行业;二是使得法学教育导向出现偏差。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直接与各高校法学院的排名相挂钩,故大学法学教育逐渐沦为司法考试的附庸。而司法考试更多关注法律理论及法律条文,较少涉及实务知识、职业技能及职业伦理,大学法科教育日益呈现出“重理论轻实践”的不良倾向;三是导致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合理。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诸多学生将主要精力用于应试,而对法学院所开设的其他法学课程关注较少,这无疑对韩国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

为此,韩国自1995年便开始讨论法科教育改革。20031028日,韩国最高法院成立了司法改革委员会,开始对引进法科大学院进行实质性的讨论。20041215日,韩国设立了司法改革总统委员会以推行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改革建议。司法改革总统委员会于20055月公布了《关于法科大学院设置和运营的法律(草案)》(以下简称《法科大学院法》)。该法律草案经过约2年的激烈争论,终于在200773日韩国国会正式通过,并于928日开始实施。

韩国法科大学院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提供与国民多样的期待和要求相适应的优质法律服务而培养具有良好的教养、对人类以及社会有深刻理解,和以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观为基础并且具备健全的职业伦理观和快速有效地解决复杂法律纠纷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的法律人。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既包括理论知识的训练,也包括实务知识的训练。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法科大学院法》规定:各法科大学院的老师至少应有20%具备五年以上的实务经验;法科大学院的课程包括必修的实务课程及自选的必修专业课程。必修实务课程包括职业责任、法律研究、法律写作、模拟法庭及专业实习。必修的专业课程由各法科大学院自主设定,学生从必修的课程中选择几门并修满必须的学分即可。从各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看,必修的专业科目有12门至39门之多。其中各法科大学院均设置的科目包括《合同法》、《侵权法》、《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宪法》。有的法科大学院亦开设了《债权法》、《商业交易法》、《公司法》及《行政法》。另外,多数法科大学院也开设技能课程,包括《民法》、《刑法》、《宪法》和《税务诉讼法》等。有些法科大学院则开设法诊课程,科目包括合同的起草、谈判及税收计划等。为了培养国际化的法律人才,法科大学院亦开设有国际法课程,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拉丁美洲、欧盟、德国、法国、俄罗斯、中国、日本、朝鲜、中东、东北亚及东南亚。涉及的科目主要有《国际商务法》、《经济法》、社会学、《人权法》、公共政策、政治、《环境资源法》及《医药科学法》等。韩国法科大学院的创设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法学教育及司法考试方式。

目前韩国共有25所学校设有法科大学院,每所法科大学院每年最多招收150名新生,全国每年招收编制名额为2000人。考生必须通过入学考试,即法科教育能力测试。极小的招生规模使大部分考生在此一阶段便淘汰出局,保证了法官候选人极高的业务素质。在法科大学院考试合格的毕业生才能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三)通过司法考试

2007年起,只有从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分三次:第一次考试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试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一门自选科目及英语;第二次考试以论述题的形式进行,考试的科目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第三次考试是面试,主要考察五个部分,即“伦理观”、“专门知识及其运用能力”、“表达能力”、“行为举止”以及“创造力和个人毅力”。2007年之前,韩国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大约在3%4%之间;2007年之后,因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已经将大部分学生淘汰出局,故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大幅上升,近年来的通过率大约在80%左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韩国新的《律师考试法》已于2009829日开始实施,但是原有的司法考试制度依然适用。2018年,新的律师资格考试将全部取代时下的司法考试。

(四)进入司法研修所研修

通过司法考试后,法律职业候选人需要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研修。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包括四个学期,第一和第二个学期是理论培训,第三和第四个学期是实务培训。理论培训共12门课程,21个学分。课程包括不动产诉讼、诉讼保全、侦查程序、民事执行、损害赔偿、法律英语、普通法简介及五门选修课。选修的课程包括《韩国统一法》,美国的《宪法》、《民法》、《刑法》,英国法、德国法、法国法、欧盟法、日本法、中国法、伊斯兰法及文化、比较法和法律制度、ADR、女性法、美国法进阶及协商法。第三和第四个学期的实务培训系实习阶段,共26个学分。司法研修人员须在法院、检察院、律所抑或其他单位实习。司法研修所的授课老师包括具有15年以上实务经验的高级法官及检察官、大学教授及律师。为训练具备信息化及国际化知识的法律人才,司法研修所配备有电子设备,司法研修人员须熟练使用。另外,司法研修人员亦可赴其他国家进行访问。现阶段,法官、检察官、律师仍均在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进行研修。但是依新的《律师考试法》的规定,到2020年,司法研修所将被取消,代之以法科职业三家各自的研修院,即最高法院主管的研修院、法务部主管的研修院和律师协会主管的研修院。

(五)进入基层法院担任助理工作

完成司法研修的候选人,如果成绩十分优秀(一般排名在前两百名),则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最高法院从申请者中择优任命为预备法官,之后全部分配到全国的各个地方法院。预备法官任期2年,期间不能独任审理案件,主要从事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2年期满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会议将根据预备法官的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此时的法官即为普通法官。普通法官如果想要单独审理案件或者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则还须具备5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法官的任命

20141月韩国新修订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韩国的法官分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及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专利法院、家庭法院的法官。除普通法官外,其他的法官均有不同的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

根据韩国《宪法》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法院院长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大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除首席法官及大法官之外的法官,经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会议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2002年修改的韩国《国会法》规定,国会同意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之前,须先经过国会举行的人事听证程序。韩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在从事下列任职20年以上、年龄40岁以上者中选任:第一,法官、检察官、律师;第二,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国家经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及其他法人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第三,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所承认的大学任法学专业助理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

最高法院院长任命高等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的任职条件与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任职条件基本相同,但任职年限不同,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系15年以上,高等法院院长系10年以上。

司法研修所的所长、高等法院或专利法院的首席法官、区法院、家事法院及行政法院的首席法官、高等法院及专利法院的审判长均须从担任《法院组织法》所列职务15年以上的人员中选任。

当然,韩国的法官规定有特定的任职年限及退休年龄。其中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任期系6年,其他法官的任期系10年,除最高法院院长以外的法官可以连任。为了防止法官的老化,法官也有退休的年龄。最高法院院长系70岁,大法官系65岁,法官系63岁。

 

特色及启示

总体而论,韩国的法官选任制度奉行严格的精英路线,高度职业化。依前述程序,一位韩国公民想成为法官,须经34年本科学习、3年法科大学院教育、2年的司法研修以及2年的实务训练,这中间要经过长达1011年的艰苦训练。在此基础上,候选法官还须经大法官会议的同行评议,才能成为正式法官。中国法官制度改革目前正面临攻坚的关键时刻,如何建立科学、专业的法官选任制度,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重大课题。韩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启示:

(一)较高的法官入职门槛设置

2007年之前,韩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到5%。改革后,法科大学院所设置的门槛甚至更高,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的法律硕士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较高的入职门槛设置无疑是保障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根本前提。目前,中国的司法考试已成为“全国第一大考”(2014年司法考试报考人数已达45.4万余人),无论法科专业或非法科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均可报考。据统计,近几年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再加之中国的司法考试注重法条记忆,较少关注实务知识、职业能力及职业伦理,这大大降低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含金量”。如此低的门槛设置,使法官遴选面临参差不齐的局面,许多法院不得不采用非专业化的淘汰方式(比如公务员考试)。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法官候选人根本不具备法律人成熟的思维能力,而仅是法条的熟练记忆者,或者是富有考试经验的应试者。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关键措施在于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法官职业群体。因此,提高法官的入职门槛,这几乎是各国普遍的共识和经验,值得我们在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时参考。

(二)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

韩国法科大学院每年招收的学生不超过2000人,这大概相当于中国一所政法大学每年所招的法科专业学生,还不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在职硕士(因为韩国法科大学院是硕士教育)。目前我国大概有600余所法学院,各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参差不齐,所培养出来的法科学生质量亦不可同日而语。时下,法学已成为中国最难就业的专业之一,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规模如此庞大的法科教育势必面临非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师资较强的法学院依然可以提供全方位、各领域的法科教育,但师资较弱的法学院可能仅是数名老师包办所有法学门类学科的讲授。因此,中国要在根本上提高法官乃至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就必须效仿韩国和日本建构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压缩法学教育规模、推行精英教育,是提升我国法学教育质量的根本前提。

(三)科学的法官选任制度

在韩国,法官选任既注重法律基础理论,也注重实务知识、职业技能及职业伦理等。法官候选人要真正成为法官,须经多年的实务工作检验。如预备法官应任期2年,表现合格后,方可成为普通法官。而普通法官如果想要单独审理案件或者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还须具备5年以上的实务经验。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选任,则要求更高。反观我国,法官尤其是高级别法官的选任并非完全遵循逐级遴选制度,在很多情况下,实务工作经验并非是选任高级别法官的重要参考指标。这种违背司法规律的选任方式,显然既不利于遏制司法行政化,也极大挫伤了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法官是非常特殊的职业群体,专业化和职业化是造就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必由之路。

当然,韩国的法官选任制度也未必十全十美,许多问题仍有待商榷。例如推崇美式的法科教育是否符合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极少的法官人数是否可有效应对各国目前普遍存在的诉讼爆炸现象?司法考试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理?这在韩国法学学术界也有较大的争议,相关改革也在不断地推进过程中。为此,既放眼世界,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法官选任的有益经验,同时又立足国情,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选任制度,应当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