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港澳台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对港台人在内地重婚现象的关注,起源于一次法律事实调查——黄女士,台湾人,怀疑长年在沪经商的丈夫有外遇,甚至怀疑丈夫已在上海再次结婚。
带着她的疑虑,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最终从上海市民政局了解到一些关键信息。黄女士的丈夫,确实是在未结束台湾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某位上海籍女士办理了涉外婚姻登记,涉嫌了重婚。黄女士接获消息,证实了自己猜测的同时,悲愤异常,反复地追问着,“能不能告他重婚……”面对她的这个问题,我们确实难以准确、清晰地回答。事实俱在,严格地从法律上讲,黄女士的丈夫确实涉嫌了重婚,但是事实上,真的可以追究吗?一是情感上,黄女士真的要追究吗?二是实际操作上,有多少类似案件,由于取证和法域冲突的问题,确实难以追究。
黄女士最终并没有真的追究丈夫的重婚罪行,面对一个艰难的法律课题,她最终选择了隐忍。
同样作为女性,我们可以理解,但作为法律人,我们有一些不安。带着这些不安,我们开始了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而呈现在面前越来越多的案例和现实状况,确实令人震惊。
一、现状
目前部分港澳台人在大陆地区的重婚问题,可以用“猖獗”来形容了。2005年11月16日,福建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台湾男子宋嘉裕同时与福建的三位女子办理结婚登记的重婚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嘉裕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宣判,香港人王正权在香港婚姻注册处以发假誓取得未婚证明,与舒某某在湖北省襄樊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决香港的房产归53岁的妻子姚爱萍居住,赔偿精神损失。
有一本名为《苦婚——60天隐性采访实录》的书,它就是“深圳二奶村”的调查实录。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一批来往于香港与内地的香港商人、白领及货柜车司机,开始在深圳等地包养“二奶”。随着这个“风流军团”的扩大,一些位于罗湖文锦渡口岸附近的花园住宅,因“二奶”相对集中而闻名。90年代中叶,随着深圳中心区的西移,福田区成为少部分港人“金屋藏娇”的首选地。沿深圳河北岸,邻近中国最大的内陆口岸皇岗口岸附近的众多村落,因便利出入境货柜车司机的歇脚和进出,日渐成为香港货柜车司机包二奶的首选之地。对那些二奶租住较多的村子,人们习惯上称为“二奶村”。海湾村中包二奶的男人,80%是货柜车司机,百分之百的港人。文中介绍,深港两地,由大老婆与二奶构成的纠纷或“重婚罪”官司,此起彼伏。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2002年全年审结因包二奶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多达42000件,有47人因涉及包二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处罚……
2007年广东省公安厅联合港澳警方,首次大规模开展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婚姻关系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或探亲、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打击行动,瓦解了一批跨境人蛇集团。犯罪分子利用香港和大陆婚姻登记制度的差异、漏洞,大肆制造假结婚。而港澳已婚人到内地假结婚牟利,俨然也成为了重婚泛滥的重要因素。港澳居民结婚早已实现电脑联网,婚姻管理部门对居民是否在香港注册结婚了如指掌,没结婚的也可以在香港任何一间婚姻注册处,随时随意申请取得一张或多张无结婚记录证明书,澳门也大体如此。但内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没全部实现联网,一些别有用心的未婚港澳居民,在犯罪团伙的操纵下,持合法证件回内地多个地方重婚。甚至,也有一些已婚的港澳居民,在内地重婚,在申请内地配偶赴港时被查获。
如果说,包养情人还可以勉强归为道德上的问题,那么那些借用港澳台身份,堂而皇之地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假结婚或者“一夫多妻”,可以明确地界定为明知故犯的重婚……他们缘何如此猖狂呢?这背后又有怎样的社会心理和法律差异的背景和因素呢?
二、成因
(一)社会心理因素
婚外恋的社会阻力在变小,社会动力在变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越来越远离家庭的范围,越来越脱离家庭关系的影响,婚姻或家庭的解体对于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亲朋好友的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小,对于社会生产力的破坏作用也越来越小,人们对婚外恋越来越表现出宽容和谅解,从而降低了婚外恋的社会阻力。此外,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的民主与自由意识得到加强,个人隐私权越来越得到尊重,个人的交往自由和通讯自由越来越得到保障,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婚外恋的社会阻力。由于男女关系、婚姻关系受到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开放的社会关系必然会对男女关系、婚姻关系的开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大陆,几乎没有个人的独立存在,极其缺乏以独立个人为单位的人际交往和交换。个人的一切值得寻求与珍惜的东西,都必须放在一个确定的、肯定的和稳定的“关系实体”中,人们才会觉得安全、保险和放心。在性关系方面,中国人一直是以婚姻为本,以家庭为本,所以即使找别的女人,只要有条件,也尽量把那个女人弄得更像老婆,双方的关系才可靠,古代的纳妾制度,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个。这种“纳妾的潜意识”在目前中国的男性中尤其是港台地区依然比较普遍。
2009年6月28日,香港前保良局总理林依丽在港发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反“包二奶”大游行。林依丽这样呼吁,“作为世界金融中心,香港是一个可以合法包二奶的社会——应该让全世界都知道,这就是香港特色。”林依丽谈道,港人包二奶的普遍和公开程度,在华人地区可算首屈一指,从80年代开始,“全民”包二奶的风气一直伤害香港女性至深。在此问题上,香港的另一个例外是,包二奶并不是少数有钱人的特权,而是包括普通工薪族,甚至收入低微的泥水工、货柜车司机等都全民参与的一种生活方式。管中窥豹,可见香港民众对婚外两性关系的认同度较高。
而在台湾方面,这种认同度也是相当可观的,台湾地区多位影视艺人被爆有重婚嫌疑,61岁的雷洪道歉表示,老婆多并不是光荣的事,但遇到了,就要负责任,毕竟都结下这个缘了,娶四个老婆,可说是“奉子之命”,对方有了爱的结晶,他以负责的态度面对。王永庆继承纠纷引发的“王永庆重婚”,三“太太”委托律师声明:“过往社会认知及价值观多见一夫多妻,当时的法令更有相关规定承认,由此可知,法令是随着社会变迁,配合当时环境风俗所制定社会普遍接受的规范;既如此,就不能以现今社会认知标准来审视当时夫妻关系,而否决当时一夫多妻的情况以及妻子一生为丈夫和家庭奉献的地位。就事实论,王永庆三位配偶亦获当时家族及亲朋好友承认;社会各界人士均以‘夫人’相称,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再加以当时法令所承认,实不容以现今观点加以否认、扭曲事实。”台湾谈话性节目“名嘴”粘嫦钰在节目中自爆,前夫重婚生子,她到小三家理论、掌掴,上演“真实版犀利人妻”,舆论并未一片哗然。台湾地区的婚外恋及对重婚行为的接纳程度,可见一斑了。
相对而言,大陆的婚恋观念较为理性,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曾经做过科学调查,结果显示:有89%的人不支持婚外恋,其中有30%的人是绝对反对的,这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大陆社会舆论对婚外恋的整体态度。
从这些角度,我们似乎略微能够解释,来陆港台人重婚频发的社会原因了。除去观念的因素,港台人来陆从商,往往形单影只,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有需要,婚外恋容易发生;来陆从商往往与外界社交、应酬较多,而社交频率高的人群,也相对容易发生婚外恋;另来陆的港台人,往往占足经济优势,可以通过经济报偿的方式来满足内地一些伴侣的物质要求等等。
(二)法律差异因素
大陆与港台鉴于历史因素,早已形成了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大陆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香港则继续沿用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并以《香港基本法》为指导;台湾地区一直沿用国民党在旧中国统治时期以“六法全书”为根基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统。三者之间对“重婚”等婚姻法律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关于婚姻关系问题,中国内地采取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据此,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须确定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或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其邻居、亲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称。
香港地区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5条重婚:“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但本条不得引伸应用于在过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没有出现,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结婚的人,或再次结婚时已凭离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约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宣判无效的人。”(由1911年第30号第2及5条修订;由1991年第50号第4条修订)
台湾地区对于婚姻制度,也采取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時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台湾地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违反此规定者,其结婚无效;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台湾地区刑法中,至今还保留着通奸罪的罪名。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1)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惟本罪须告诉乃论,且非配偶不得告诉,但如配偶事前纵容或事后宥恕,则不得告诉。又告诉乃论之罪,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提出告诉。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得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但本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2)通奸者与相奸者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于配偶之他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3)配偶之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并得请求财产上及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及赡养费。”还需一提的是,在2001年,台湾地区“行政院”针对台湾离婚条件过于严苛,怨偶无法离婚所衍生的社会问题,通过修订放宽裁判离婚的要件的同时,增加了“例外重婚有效”的规定。这种说法虽然保障了“善意的第三者”,使例外的重婚变成合法,但似乎颠覆了一夫一妻制。
三地的婚姻法律规定中,无一例外的禁止了重婚,而大陆可以说是规定比较严格的,基于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概念,重婚罪的构成范围略大于港台。细读港台两地的重婚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虽然香港将重婚罪列入制定法的公诉重罪之中,但实际认定重婚其实是有困难的,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刑事审讯程序,对于重婚控方有举证的责任。而香港人在香港本地被控重婚的可能性又几乎为零,因为香港人的重婚行为几乎都是在港外地区发生。那么,控方要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在香港结婚时,仍然在外维持另一段有效婚姻,法庭才会信纳而定罪,就算被告人坦白承认仍然在内地维持一段有效婚姻,成功检控的机会亦不高。根据香港的刑事法律证据条例(也即普通法的原则),例如举证存有其在内地所登记的一纸结婚证明书,只属于“传闻”的证据,不能作准。除非内地负责保管有关结婚纪录册的官员亲身到港,在法庭上出示有关婚姻的记录和作证,法庭才会信纳。可以想象,目前的机制下,要安排内地官员到港作证,可比登天还难,这是难以克服的检控困难的现象。
而在台湾地区就更为复杂,由于台湾地区民法关于结婚的规定与大陆婚姻法不完全相同,特别是由于双方对对方的法律互不承认,导致了对涉台婚姻中重婚认定的困难。 如果大陆公民在1949年之前结婚,后一方到了台湾又重新结婚,这种情况在台湾被当然认为是重婚。但如果是大陆公民在1949年后依大陆婚姻法结婚,而后又到了台湾再结婚,是否沟成重婚?是否要承担重婚的责任?在台湾方面,首先要解决是否承认大陆公民在大陆依大陆婚姻法所规定的方式结婚的效力。这是决定后一个结婚行为是否为重婚的先决条件;在大陆方面,如果该重婚的大陆公民回到大陆,是否应受重婚罪的处罚,也要先视是否承认在台湾依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进行的结婚行为,即该大陆公民依台湾地区法律进行的结婚行为是否为大陆刑法上所称的“结婚”而定……这是法律上的承认问题,即便是暂时忽略不计,我们也面临着台湾规定的“例外重婚有效”,面临着“相奸罪六月之内告诉”、举证难等等的困惑。
即便在大陆,要追究港台人的重婚犯罪,也有很多实际的困难,如结婚要件不同、区际法律冲突、举证困难等等尚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是举行公开仪式,有两人以上之证人在场,婚姻才有效,婚姻登记并不是婚姻的有效要件。很多台商在结婚后并没有到户政机关登记,所以其所持有的户口上还显示是未婚,这就为他们到大陆重婚提供了有利条件,也给我们依据内地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据此,可以看到的港台在大陆重婚案件判例,实际状况中的凤毛麟角,有太多的个案无法追究、难以追究。
三、建议
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现象的背后,一定有巨大的社会心理因素,也必然有不健全的法律,而我们能做的是尝试着解读它们,以期解开其中的顽节。我们建议,从认知上,大家对婚姻及两性关系,应当有一个正确和理性的认识,关注婚姻的本质和意义,放下所谓的光环和虚荣,体会两性关系中一种平等的快感。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杜绝重婚现象,但惟有试着去理解和正视婚姻观念,才有可能趋向更美好的方向。
在法律上,我们建议,既陆港台通婚频繁,就应公开、共享有关婚姻资料,便于几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以便防止重婚、假结婚现象的出现。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有关婚姻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陆港台居民通婚条例,这样有利于制止陆港台通婚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也可以建议香港、台湾方面对婚姻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便于操作,比如对香港政府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结婚记录证明书问题,杜绝当事人随时、随意获取多张无结婚记录证明书。台湾方面,建议大陆的海协会与台湾的海基会进一步加大合作范围,加大两岸的公证力度,由海基会对台湾同胞的婚姻状况进行实质验证,以有效保护两岸婚姻当事人中大陆一方的权益。
随着大陆法制发展和日趋进步,对港台人在大陆重婚行为包容的可能性必然日趋降低。这里必须要提醒在大陆的港台同胞,切勿盲目小觑大陆对重婚行为的认定,失足试法。
带着她的疑虑,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最终从上海市民政局了解到一些关键信息。黄女士的丈夫,确实是在未结束台湾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某位上海籍女士办理了涉外婚姻登记,涉嫌了重婚。黄女士接获消息,证实了自己猜测的同时,悲愤异常,反复地追问着,“能不能告他重婚……”面对她的这个问题,我们确实难以准确、清晰地回答。事实俱在,严格地从法律上讲,黄女士的丈夫确实涉嫌了重婚,但是事实上,真的可以追究吗?一是情感上,黄女士真的要追究吗?二是实际操作上,有多少类似案件,由于取证和法域冲突的问题,确实难以追究。
黄女士最终并没有真的追究丈夫的重婚罪行,面对一个艰难的法律课题,她最终选择了隐忍。
同样作为女性,我们可以理解,但作为法律人,我们有一些不安。带着这些不安,我们开始了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而呈现在面前越来越多的案例和现实状况,确实令人震惊。
一、现状
目前部分港澳台人在大陆地区的重婚问题,可以用“猖獗”来形容了。2005年11月16日,福建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台湾男子宋嘉裕同时与福建的三位女子办理结婚登记的重婚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嘉裕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宣判,香港人王正权在香港婚姻注册处以发假誓取得未婚证明,与舒某某在湖北省襄樊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决香港的房产归53岁的妻子姚爱萍居住,赔偿精神损失。
有一本名为《苦婚——60天隐性采访实录》的书,它就是“深圳二奶村”的调查实录。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一批来往于香港与内地的香港商人、白领及货柜车司机,开始在深圳等地包养“二奶”。随着这个“风流军团”的扩大,一些位于罗湖文锦渡口岸附近的花园住宅,因“二奶”相对集中而闻名。90年代中叶,随着深圳中心区的西移,福田区成为少部分港人“金屋藏娇”的首选地。沿深圳河北岸,邻近中国最大的内陆口岸皇岗口岸附近的众多村落,因便利出入境货柜车司机的歇脚和进出,日渐成为香港货柜车司机包二奶的首选之地。对那些二奶租住较多的村子,人们习惯上称为“二奶村”。海湾村中包二奶的男人,80%是货柜车司机,百分之百的港人。文中介绍,深港两地,由大老婆与二奶构成的纠纷或“重婚罪”官司,此起彼伏。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2002年全年审结因包二奶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多达42000件,有47人因涉及包二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处罚……
2007年广东省公安厅联合港澳警方,首次大规模开展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婚姻关系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或探亲、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打击行动,瓦解了一批跨境人蛇集团。犯罪分子利用香港和大陆婚姻登记制度的差异、漏洞,大肆制造假结婚。而港澳已婚人到内地假结婚牟利,俨然也成为了重婚泛滥的重要因素。港澳居民结婚早已实现电脑联网,婚姻管理部门对居民是否在香港注册结婚了如指掌,没结婚的也可以在香港任何一间婚姻注册处,随时随意申请取得一张或多张无结婚记录证明书,澳门也大体如此。但内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没全部实现联网,一些别有用心的未婚港澳居民,在犯罪团伙的操纵下,持合法证件回内地多个地方重婚。甚至,也有一些已婚的港澳居民,在内地重婚,在申请内地配偶赴港时被查获。
如果说,包养情人还可以勉强归为道德上的问题,那么那些借用港澳台身份,堂而皇之地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假结婚或者“一夫多妻”,可以明确地界定为明知故犯的重婚……他们缘何如此猖狂呢?这背后又有怎样的社会心理和法律差异的背景和因素呢?
二、成因
(一)社会心理因素
婚外恋的社会阻力在变小,社会动力在变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越来越远离家庭的范围,越来越脱离家庭关系的影响,婚姻或家庭的解体对于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亲朋好友的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小,对于社会生产力的破坏作用也越来越小,人们对婚外恋越来越表现出宽容和谅解,从而降低了婚外恋的社会阻力。此外,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的民主与自由意识得到加强,个人隐私权越来越得到尊重,个人的交往自由和通讯自由越来越得到保障,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婚外恋的社会阻力。由于男女关系、婚姻关系受到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开放的社会关系必然会对男女关系、婚姻关系的开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大陆,几乎没有个人的独立存在,极其缺乏以独立个人为单位的人际交往和交换。个人的一切值得寻求与珍惜的东西,都必须放在一个确定的、肯定的和稳定的“关系实体”中,人们才会觉得安全、保险和放心。在性关系方面,中国人一直是以婚姻为本,以家庭为本,所以即使找别的女人,只要有条件,也尽量把那个女人弄得更像老婆,双方的关系才可靠,古代的纳妾制度,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个。这种“纳妾的潜意识”在目前中国的男性中尤其是港台地区依然比较普遍。
2009年6月28日,香港前保良局总理林依丽在港发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反“包二奶”大游行。林依丽这样呼吁,“作为世界金融中心,香港是一个可以合法包二奶的社会——应该让全世界都知道,这就是香港特色。”林依丽谈道,港人包二奶的普遍和公开程度,在华人地区可算首屈一指,从80年代开始,“全民”包二奶的风气一直伤害香港女性至深。在此问题上,香港的另一个例外是,包二奶并不是少数有钱人的特权,而是包括普通工薪族,甚至收入低微的泥水工、货柜车司机等都全民参与的一种生活方式。管中窥豹,可见香港民众对婚外两性关系的认同度较高。
而在台湾方面,这种认同度也是相当可观的,台湾地区多位影视艺人被爆有重婚嫌疑,61岁的雷洪道歉表示,老婆多并不是光荣的事,但遇到了,就要负责任,毕竟都结下这个缘了,娶四个老婆,可说是“奉子之命”,对方有了爱的结晶,他以负责的态度面对。王永庆继承纠纷引发的“王永庆重婚”,三“太太”委托律师声明:“过往社会认知及价值观多见一夫多妻,当时的法令更有相关规定承认,由此可知,法令是随着社会变迁,配合当时环境风俗所制定社会普遍接受的规范;既如此,就不能以现今社会认知标准来审视当时夫妻关系,而否决当时一夫多妻的情况以及妻子一生为丈夫和家庭奉献的地位。就事实论,王永庆三位配偶亦获当时家族及亲朋好友承认;社会各界人士均以‘夫人’相称,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再加以当时法令所承认,实不容以现今观点加以否认、扭曲事实。”台湾谈话性节目“名嘴”粘嫦钰在节目中自爆,前夫重婚生子,她到小三家理论、掌掴,上演“真实版犀利人妻”,舆论并未一片哗然。台湾地区的婚外恋及对重婚行为的接纳程度,可见一斑了。
相对而言,大陆的婚恋观念较为理性,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曾经做过科学调查,结果显示:有89%的人不支持婚外恋,其中有30%的人是绝对反对的,这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大陆社会舆论对婚外恋的整体态度。
从这些角度,我们似乎略微能够解释,来陆港台人重婚频发的社会原因了。除去观念的因素,港台人来陆从商,往往形单影只,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有需要,婚外恋容易发生;来陆从商往往与外界社交、应酬较多,而社交频率高的人群,也相对容易发生婚外恋;另来陆的港台人,往往占足经济优势,可以通过经济报偿的方式来满足内地一些伴侣的物质要求等等。
(二)法律差异因素
大陆与港台鉴于历史因素,早已形成了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大陆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香港则继续沿用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并以《香港基本法》为指导;台湾地区一直沿用国民党在旧中国统治时期以“六法全书”为根基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统。三者之间对“重婚”等婚姻法律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关于婚姻关系问题,中国内地采取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据此,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须确定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或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其邻居、亲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称。
香港地区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5条重婚:“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但本条不得引伸应用于在过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没有出现,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结婚的人,或再次结婚时已凭离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约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宣判无效的人。”(由1911年第30号第2及5条修订;由1991年第50号第4条修订)
台湾地区对于婚姻制度,也采取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時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台湾地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违反此规定者,其结婚无效;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台湾地区刑法中,至今还保留着通奸罪的罪名。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1)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惟本罪须告诉乃论,且非配偶不得告诉,但如配偶事前纵容或事后宥恕,则不得告诉。又告诉乃论之罪,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提出告诉。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得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但本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2)通奸者与相奸者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于配偶之他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3)配偶之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并得请求财产上及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及赡养费。”还需一提的是,在2001年,台湾地区“行政院”针对台湾离婚条件过于严苛,怨偶无法离婚所衍生的社会问题,通过修订放宽裁判离婚的要件的同时,增加了“例外重婚有效”的规定。这种说法虽然保障了“善意的第三者”,使例外的重婚变成合法,但似乎颠覆了一夫一妻制。
三地的婚姻法律规定中,无一例外的禁止了重婚,而大陆可以说是规定比较严格的,基于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概念,重婚罪的构成范围略大于港台。细读港台两地的重婚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虽然香港将重婚罪列入制定法的公诉重罪之中,但实际认定重婚其实是有困难的,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刑事审讯程序,对于重婚控方有举证的责任。而香港人在香港本地被控重婚的可能性又几乎为零,因为香港人的重婚行为几乎都是在港外地区发生。那么,控方要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在香港结婚时,仍然在外维持另一段有效婚姻,法庭才会信纳而定罪,就算被告人坦白承认仍然在内地维持一段有效婚姻,成功检控的机会亦不高。根据香港的刑事法律证据条例(也即普通法的原则),例如举证存有其在内地所登记的一纸结婚证明书,只属于“传闻”的证据,不能作准。除非内地负责保管有关结婚纪录册的官员亲身到港,在法庭上出示有关婚姻的记录和作证,法庭才会信纳。可以想象,目前的机制下,要安排内地官员到港作证,可比登天还难,这是难以克服的检控困难的现象。
而在台湾地区就更为复杂,由于台湾地区民法关于结婚的规定与大陆婚姻法不完全相同,特别是由于双方对对方的法律互不承认,导致了对涉台婚姻中重婚认定的困难。 如果大陆公民在1949年之前结婚,后一方到了台湾又重新结婚,这种情况在台湾被当然认为是重婚。但如果是大陆公民在1949年后依大陆婚姻法结婚,而后又到了台湾再结婚,是否沟成重婚?是否要承担重婚的责任?在台湾方面,首先要解决是否承认大陆公民在大陆依大陆婚姻法所规定的方式结婚的效力。这是决定后一个结婚行为是否为重婚的先决条件;在大陆方面,如果该重婚的大陆公民回到大陆,是否应受重婚罪的处罚,也要先视是否承认在台湾依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进行的结婚行为,即该大陆公民依台湾地区法律进行的结婚行为是否为大陆刑法上所称的“结婚”而定……这是法律上的承认问题,即便是暂时忽略不计,我们也面临着台湾规定的“例外重婚有效”,面临着“相奸罪六月之内告诉”、举证难等等的困惑。
即便在大陆,要追究港台人的重婚犯罪,也有很多实际的困难,如结婚要件不同、区际法律冲突、举证困难等等尚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是举行公开仪式,有两人以上之证人在场,婚姻才有效,婚姻登记并不是婚姻的有效要件。很多台商在结婚后并没有到户政机关登记,所以其所持有的户口上还显示是未婚,这就为他们到大陆重婚提供了有利条件,也给我们依据内地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据此,可以看到的港台在大陆重婚案件判例,实际状况中的凤毛麟角,有太多的个案无法追究、难以追究。
三、建议
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现象的背后,一定有巨大的社会心理因素,也必然有不健全的法律,而我们能做的是尝试着解读它们,以期解开其中的顽节。我们建议,从认知上,大家对婚姻及两性关系,应当有一个正确和理性的认识,关注婚姻的本质和意义,放下所谓的光环和虚荣,体会两性关系中一种平等的快感。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杜绝重婚现象,但惟有试着去理解和正视婚姻观念,才有可能趋向更美好的方向。
在法律上,我们建议,既陆港台通婚频繁,就应公开、共享有关婚姻资料,便于几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以便防止重婚、假结婚现象的出现。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有关婚姻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陆港台居民通婚条例,这样有利于制止陆港台通婚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也可以建议香港、台湾方面对婚姻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便于操作,比如对香港政府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结婚记录证明书问题,杜绝当事人随时、随意获取多张无结婚记录证明书。台湾方面,建议大陆的海协会与台湾的海基会进一步加大合作范围,加大两岸的公证力度,由海基会对台湾同胞的婚姻状况进行实质验证,以有效保护两岸婚姻当事人中大陆一方的权益。
随着大陆法制发展和日趋进步,对港台人在大陆重婚行为包容的可能性必然日趋降低。这里必须要提醒在大陆的港台同胞,切勿盲目小觑大陆对重婚行为的认定,失足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