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哄抬熔喷布价格违法行为,严查!
针对哄抬熔喷布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联合公安部依法查处扰乱熔喷布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斩断哄抬熔喷布价格的违法链条。
2020年3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深圳市缤纷时尚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东莞市大成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在上游原材料价格未明显上涨的情况下,以每吨18万元的价格将熔喷布出售给自然人饶某;饶某转手以每吨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深圳市缤纷时尚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缤纷时尚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再以每吨45万元的价格售出。
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深圳市恒艺数码印花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2月15日,该公司从湖北省某公司以每吨9万元的价格购进一批印度产熔复合无纺布,分别以每吨16.5万元、17万元、2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赣州市安远县、佛山市、深圳市等地企业。3月2日,深圳市恒艺数码印花有限公司以利润平分为条件,按每吨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东莞市得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后者再以每吨20万元的价格售出。
这5起案件中,不法经营者层层加码,投机涨价、抬高熔喷布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熔喷布等防疫用品价格监管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发“疫情财”的违法者严惩不贷,全力维护市场秩序,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曝光一批“口罩”违法典型案例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利用疫情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1、宁波金华联动查处蔡某杰销售假冒N95型口罩案
1月2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用于捐献而购买的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指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对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宁海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监事蒋某为向武汉疫情奉献爱心,经朋友联系,向蔡某杰购买防尘口罩2.4万个(其自称该批口罩为金华市天天口罩厂生产的欧美标准的N95型防尘口罩),折合单价8元/个,合计支付金额19.2万元。第一批到货宁海的2000个口罩,发现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任何N95型号的标识信息、并用料单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蒋某紧急叫停后续发货至武汉、宁海的1.2万个口罩物流订单。蔡某杰声称上述口罩系金华天天口罩厂生产。经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核查,金华市天天口罩厂为民用口罩厂,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018年6月,蔡某杰作为宁波某工贸公司的业务员曾向该厂采购过两批口罩,共计69840只,此后从未联系。目前,鉴于该案案情重大,涉嫌刑事犯罪,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2、椒江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早产假冒口罩案
1月29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和24日以进货价为2200元-3000元/箱(每箱1万只)从安徽省阜阳市吴某处购入26箱标示“飘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其中有24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并对外以5000元/箱价格销售。经客户反映口罩存在问题后开展商品召回。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未生产过标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椒江市场监管局共对库存及召回的20.12万只假冒“飘安”口罩予以查扣。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
3、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查处某劳动防护工具厂涉嫌生产假冒“3M” 口罩案
1月23日,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查处了金华市某劳动防护工具厂涉嫌生产假冒“3M”商标口罩案,查扣侵权口罩2.5万余只。经查,当事人为普通劳保口罩生产者,无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现场查获的1.5万只3M”口罩,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授权凭据,涉嫌商标侵权,另外1万只涉嫌标签不合格。经初查,查明货值4.5万元左右。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
4、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公司销售假冒“3M” 口罩案
1月28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在镇海区某医药零售公司查获标有“3M”字样的口罩7597只,经3M公司初步鉴定,上述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局依法对上述口罩予以扣押。经查,上述口罩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贝某通过宁波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处购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目前,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贝某、吴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镇海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5、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三无”口罩案
1月25日晚上8点,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小区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有“清轻牌”字样的一次性口罩70箱,共计10.08万只,无标识的口罩11箱,共计5.5万只。经查,该批口罩购进价格为0.5元/个,总计购进约21万余个,以0.8-1.0元/个的价格销售,已销售约5万余个。目前,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被立案调查,现场查获的15.58万个涉案口罩查扣在案。
6、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佳超市销售“三无”口罩案
1月29日上午,嘉善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魏塘中队接群众信访来电,反应某小区“惠佳超市”贩卖口罩。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老板正在进行分装口罩,现场查获分装好的口罩10000只、未分装的口罩370只,包装袋26只。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在上游销售商嘉善商城某日用品店查获口罩8400只,其中2600只已分装好。经查,上述口罩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系伪造,属于“三无”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口罩全部予以扣押。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
7、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微信销售无中文标签口罩案
1月2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线索,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某住宅区的微商陈某某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7.5万个口罩,上述口罩均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扣。据初步调查,陈某某称从义乌市某医疗公司购进,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上述口罩,销售价格为60-80元/包(一包50个),货值约10万元。目前,上述案件已立案调查。
8、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药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口罩案
1月26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称长兴县夹浦镇某药店涉嫌违规销售口罩。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刻赶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执法人员发现所销售的口罩无任何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于近期购入无中文标签一次性口罩5000只用于店内销售,且无法提供进货渠道以及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和检测报告等数据资料。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前,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9、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经营户误导消费案
1月27日上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食品经营户销售一次性口罩,并非医用口罩,且店内没有明示,涉嫌误导消费者。经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两种口罩包装粗糙,外包装盒无中文标识,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凭证,也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等。执法人员现场对店内待售的4000只“三无”口罩进行依法扣押。目前,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10、宁波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虚假广告案
1月29日下午,宁波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海曙美某大药房店门口贴有宣传单,写有“新型冠状病毒 医护人员都已全副武装了 你还不赶紧守护起来 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当事人称上述宣传单系店员所写,并于1月28日张贴于店门口。该广告行为涉嫌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已立案调查。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3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二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及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迅速行动,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广告案件。3月份以来,省市场监管局对每日监测范围进行调整,传统媒体从原来的295家增加到426家,重点网站100家,初查研判后第一时间将监测发现的与疫情相关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派发属地调查处理,责令网络平台迅速断开商品或服务链接,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截至目前,已派发16批次290条线索。
1、杭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制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在疫情期间出现含有“抗病毒、减少疾病、抗病毒地胶1小时内对H1N1病毒灭活99.8%以上,对H7N9病毒灭活99.9999%以上”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明显违法广告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2020年2月17日,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
2、杭州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益君康®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助力新冠状病毒防治,和您一起守护家人健康”等内容广告。该商品为非处方药药品,未经药品广告审查。核算广告费用7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2020年2月17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6万元。
3、宁波海曙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且无依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店门口张贴海报,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 医护人员都已全副武装了 你还不赶紧守护起来 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2020年3月2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4、衢州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广告,广告含有“春节期间,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家中请备:复方牛黄消炎胶囊 板蓝根颗粒 防护口罩”“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复方牛黄消炎胶囊”、“预防流感病毒 牛黄消炎胶囊”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5、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口罩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含有“一次性平面口罩医用级品质 强力过滤 亲肤材质”等内容的销售普通口罩广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2020年3月2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万元。
6、宁波海曙区童某龙发布眼罩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可视化具有护目镜特点,全覆盖眼眶40-45度恒温热敷可以隔离并让冠状病毒凋亡。病理学研究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耐低温,在摄氏20度以上没多长时间就死亡了”等内容的眼罩产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2020年3月3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7、浙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消毒液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含有“84消毒液杀菌率>99.99%”、“有效杀灭新型冠状病毒、手足口病毒、H1N1流感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常见病毒”等内容的3款消毒液产品广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2020年3月3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8、杭州市某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发布消毒剂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推荐一款食品级的消毒神物:澳绿宝消毒剂。其主要成分就是二氧化氯,能杀灭99.9%的细菌、病毒。上海的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医院、国际会议中心、教育局这些官方单位,都在用它消毒”“抗击新型冠状病毒 多家疫区医院指定采购”等内容的软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9、嘉善县某商店涉嫌发布普通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销售“多肽辅食营养素”“勉益盾多维寡糖+针叶樱桃 营养素固体饮料”“梨娃梨膏”等普通食品,在其营业场所货架上张贴宣传牌,含有“抗流感必备套装”“主治:小儿早咳、晚咳、夜咳、咳喘、咳痰、上火、便秘”,产品上有宣传手册,其中有“梨娃梨膏的功效:清热化痰 止咳润肺 清火降火”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10、诸暨市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这些天,诸暨人都在家里吃这个!要火了》的软文广告,广告含有“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燕窝能够提高人体免疫力,儿童使用燕窝也能增强体质、增加抵抗力,预防疾病的侵袭”等内容及销售方式。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核算广告费用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2020年2月25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0.6万元。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聚焦疫情防控用品、野生动物交易等重点,坚持从快从严从重处置。此次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为戒,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
(来源: 省局广告处)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第一批)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部署开展与疫情相关药品、卫生用品等商品价格监管工作,密切关注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情况,努力维护相关产品市场价格秩序。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要求迅速行动,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
省市场监管局近期将持续集中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12315举报。
案例一
1月2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对雨花台区西柿路海王星辰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来自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型号为折叠式IV型24.0X13.0的医用隔离口罩(生态棉),进货单价为7.80元/只,销售价格达30元/只,提价幅度达284.62%。
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此,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1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内颐春堂大药房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价格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5元/只的N95型口罩,提价到38~45元/只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达52%~80%。
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此,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1月22日,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太仓市柳园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对此,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1月24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来自12315平台的群众举报,称南通天天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川港店销售的普通口罩,售价由5元/包(10片)涨为20元/包(10片),要求查处并回复,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对此,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1月23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路家得福超市内顺和堂大药房销售的口罩涉嫌哄抬物价,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连云港顺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家得福海棠店销售的“朝美新9000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对此,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已于当日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第二批)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并督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案件,及时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摄了相关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
现公开曝光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12315举报。
案例一
1月2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扬州市邗江区万宁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月21日起销售的霍尼韦尔H910VPlus系列耳带式折叠口罩未标价;销售的医用隔离面罩(贝德氏,规格YT-529),进货价格为17.55元/只,售价为49元/只。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此,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1月28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1月28日上午起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精选大白菜的销售价格从2.5元/斤上调至4.3元/斤,提价幅度达72%。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此,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1月27日,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香山华庭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伊藤良品”防霾口罩(YT-358)标签价为49元/只,进价为26.95元/只。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此,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1月28日,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投诉线索,对泰州普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寿堂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月24日起销售的3M KN90口罩,进货价格为9.5元/只,售价为25元/只。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此,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1月28日,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城东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沭阳恒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行为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此,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1月27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万一泽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以当事人8元/个的价格购进“成人PM2.5阀门口罩”470个,以29.8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检查时口罩已断货,店方不能提供相关票据。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此,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拟立案处理。
三、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第三批)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要求,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部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案例一
1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多个微信圈内有微商销售全日文标注口罩。
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分三组对相关微商同步检查,确定销售商品为假冒日本YOSHIDA口罩,并锁定假冒口罩来源为常熟市虞山镇关龙劳保用品厂。通过对该企业突击检查,查获库存假冒YOSHIDA口罩外包装67200只以及大量涉案物品,经查,该企业已销售假冒日本YOSHIDA医用口罩1000箱、每箱2000只,计200万只口罩,销售至杭州、萧山、宁波、昆山、太仓、南京、常熟等地。
目前,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正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后续调查处置。
案例二
1月28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江苏海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张家港大众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生产日期标注为2020年3月6日,与实际日期不符,现场仓库内共发现上述口罩2560只。
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标注虚假日期口罩的违法行为,对此,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库存口罩全部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1月28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南通初梦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5月起以称重量方式购买家纺废料-PM2.5过期口罩约16万只,通过拆除外包装方法隐匿生产日期,对外批发销售过期口罩。
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对此,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1月28日,海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南通市江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叠石桥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口罩没有合格证,无生产日期,且以一般防尘口罩充当KN95口罩销售,共进货200只,已销售145只,销售价为19.5元/只。
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对此,海门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库存口罩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1月29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金湖县小周劳保用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购进假冒3M牌9001型口罩500只,并以每只15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有库存涉案口罩284只。
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对此,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库存口罩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1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康之福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产品批号:1908301B,11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产品批号:19091101,8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产品批号:D31810111,10盒),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货发票和清单,无法证明是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此,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1月27日,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镇江市润州区馥兴岛超市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店内以及通过美团平台、饿了么平台销售防尘抗菌口罩和医用口罩两种口罩,并在美团销售页面标注了“出口美国医用口罩单只”、“防尘抗菌口罩单个”等字样。防尘抗菌口罩共进货了1000只,库存840只,网络销售价为2.5元/只,医用口罩共进货了1000只,库存39只,网络销售价为6元/只。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无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签,也未能提供进货凭证、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无法证明起销售的为医用口罩。
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此,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口罩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1月26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心连心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库存有标示为KN95的口罩54袋,每袋单独包装1只,售价15元至25元不等。该批口罩无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标示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购进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
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对此,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批口罩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四批)
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监管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服务民生为根本,突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教育培训、房地产、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等重点领域,突出广告违法率相对较高的互联网媒介,完善监测体系,强化执法办案,开展信用评价,守牢广告监管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彩页、微信朋友圈等多种方式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最具腔调的商业街区” 和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并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将商办性质的商品房宣传为公寓,且对项目所属学区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9年8月,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45万元。
案例二:溧阳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以及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首开福利价 首开后立涨500元/平米 错过再无”和“要买房,先认筹 认筹享受的优惠力度,开盘之后是绝对是没有的”等虚假优惠内容,且有关价格、允诺等信息在广告中的表示,未做到准确、清楚、明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2019年8月,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万元。
案例三:常州路劲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户外广告牌、宣传单页等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对尚在规划建设中的教育设施未予注明,含有能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对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学区及其他有关内容作虚假和引人误解宣传,且广告中有关引证内容不准确,未表明出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2019年4月,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3.3万元。
案例四:太仓鹏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宣传单页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上海人民广场40KM内最低房价”、“上海人民广场40KM内最具性价比的洋房”以及“坐拥高铁一线辐射,升值潜力巨大”等涉及升值和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且对规划和建设中的交通市政条件等内容未予注明,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有关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2019年7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五:淮安幸福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即通过户外墙体、高炮、道路电线杆、卫生间广告牌、纸巾盒、打火机等多种载体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存在虚假宣传情形,多处内容低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且使用专家、医生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9年6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六:无锡千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销售的豌豆蛋白质粉固体饮料、复合酵素等普通食品以及有关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9年6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七:徐州牛脾气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白酒包装物上发布广告,将英雄烈士雷锋的姓名、肖像等用作商业广告内容,违反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2019年10月,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案例八:南通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弹窗广告但无法一键关闭;发布“免费电话:400-886-1230”,但实际需要支付费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含有患者诊疗案例的效果图片,且通过网络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9年10月,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九:个体工商户刘谊谊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产品,自行编辑产品广告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并要求其代理客户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反复转发,从而达到宣传目的。广告中,虚构其销售的女士内衣“可以缓解乳腺增生,远离乳腺癌,改善下垂副乳”、背夹可以“保肝、护肾、解烟毒、修啤酒肚、预防三高、调节亚健康、扶正保护脊椎、改善便秘”、内衣束裤可以“暖宫护巢、排毒,暖胃、调理痛经、去宫寒”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2019年1月,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万元。
案例十:江苏德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广告,宣称“每笔资产有担保机构保障、层层把控、保障最安全”,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2019年9月,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五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开展“联合双打行动”,加大对农(集)贸市场、宠物市场、花鸟市场、野味餐厅等野生动物交易比较集中的重点场所和地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查彻办,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1、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案
2月11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工农路的某餐饮店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经查,当事人餐饮店个体老板刘某近日购进6条滑鼠蛇、4条乌梢蛇并制成制品销售,截至案发时共销售滑鼠蛇制品1条、乌梢蛇制品2条,执法人员对店中库存的5条滑鼠蛇和2条乌梢蛇予以当场扣押。
刘某涉嫌构成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且在疫情期间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野生动物进行暂扣,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2、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2月3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金港镇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金港镇农贸市场某水产门市部疑似出售野生动物,现场共查获野生青蛙76只,重3.65公斤,售卖价格为25元/斤。执法人员当场对贩卖的野生青蛙进行查扣,后经自然资源部门初步认定,所查获的野生青蛙疑似黑斑侧褶蛙,属于禁止捕捉猎杀的野生动物。
当事人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3、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案
1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第一集贸市场水产摊位经营户邱某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场发现邱某正在宰杀黑黄色相间蛇,经确认为3条王锦蛇,共计4.29kg。邱某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王锦蛇的来源、检疫、购进等相关证明。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经营场所采取了封控隔离措施,并及时将此案移交公安处理,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对当事人裁决行政拘留3日。
4、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1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东社镇某酒楼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现场查获已宰杀处理的黑水鸟冻品26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黑水鸟的来源、检疫、购进等相关证明。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黑水鸟冻品予以扣押,并对经营场所采取了查封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5、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2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通州区金沙街道进鲜港村44组(鲜花小镇内)的通州区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餐厅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现场查获疑似“大雁”、“野鸡”半成品,冷库内有疑似野生动物冻品21只。当事人辩称“是网上联系从内蒙古进的白条鹅”。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6、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2月11日,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高新区西城街道青萍港村夏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夏某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现场查获野生蛇10.86公斤15条,其中乌梢蛇14条、腹蛇1条。经市自然资源局检查人员初步鉴定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被江苏省列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野生动物进行暂扣,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第六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要求迅速行动,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在深入开展“联合双打行动”的同时,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侵害消费者权益、发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稳定。
1、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刘某涉嫌制售假冒口罩、虚假宣传产品案
2月14日,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建湖县高新区翠湖新村B区X号楼X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包装好的标注为Goldshield N95 3D,制造商为LETAN Protective Products,Ltd,执行标准为:GB 2626-2006的口罩3413袋(每袋2只),计6826只,未包装Goldshield N95 3D口罩3073只。经查,当事人刘某、熊某从上海和淘宝等渠道购进口罩生产原料、包装袋等,在南通印制产品标签,进行口罩非法加工。由当事人熊某在某网络平台网店上,将加工好的口罩宣传为“N95防肺炎病毒、抗菌口罩、可重复用防病毒防霾专用口罩”对外销售。截止案发,除被依法查扣的口罩产品外,已销售12000只,销售价格15-17元/只不等,涉案金额5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款相关规定。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1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发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成为销量爆款。1月22日,为冲店铺级别,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销售“清X”牌系列口罩。为了引导流量扩大销量,当事人将上述标准为“KN90”口罩宣传为“KN95”医用防护口罩。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上述口罩由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防护标准为KN90。当事人,共计购进5款16000个,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83300元人民币。当事人销售的“清X”口罩实际防护标准为“KN90”,但在销售过程中宣传为“KN95”医用防护口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家药店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1月26日,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市A大药房将没有标示生产商的一次性普通口罩谎称为医用口罩对外销售。经对药店及其供货渠道调查,A大药房的口罩供货商B药房从上海购进78809只未标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普通口罩对外零售,并分别销售或赠送给本市另外五家药店对外销售。上述六家药店在销售标识不全的一次性普通口罩过程中均未明码标价,并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刻意隐瞒销售的是一次性普通口罩的事实,夸大宣称为医用一次性口罩。截至案发,六家药店共销售上述口罩27577只。上述六家药店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六家药店分别作出责令整改,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39.9万余元。
4、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月13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常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XX吃喝玩乐住”发布一款抑菌免洗喷雾的商品广告,广告中宣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效抗击细菌病毒”、“抑菌率99.99%”等内容。当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对销售的消毒产品的功能做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经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月5日,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XX生物科技”,从1月31日开始销售一款棉布口罩,该款口罩的销售网页上使用“灭菌级以及防雾霾-防沙尘-防病菌-抗过敏”的宣传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款口罩具备上述功能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6、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销售过期口罩案
1月29日,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泰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1月24日以4.8元/只的价格通过网络购进口罩6000只,随后在其淘宝店铺上以6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口罩外包装上英文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0月,有效期至2012年10月。为提升商业信誉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该公司在其淘宝店铺网页上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口罩为“KN95口罩防病菌一次性防尘透气防雾霾防毒防非典型”。截止案发之日,上述口罩已经全部对外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6000元,获利7200元。2月2日,执法人员将消费者退回的5000只口罩予以扣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和销售过期口罩的行为。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7、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月2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仓集片区普天玛特、家润发等多家超市的牛奶专售区摆设标有“全民饮奶抵抗病毒”、“多喝牛奶提免疫、预防疾病来侵袭”、“在这里推荐大家每日饮用优质牛奶可有效增强抵抗力”等宣传用语的展板。经查,该宣传展板系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商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为推广牛奶,吸引消费者关注度擅自在超市内发布的,宣传中所使用的涉及“抗病毒”、“提免疫”、“增强抵抗力”等用语来自网络摘抄,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医门诊部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月14日,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反映情况,依法对江阴某中医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门诊部中药颗粒调剂台处发现多张广告单页,其中一张标称“新型冠状病毒XXX中药颗粒预防方案”的单页上介绍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症状、预防措施以及新型冠状病毒预防配方”,并在该单页上注明“本方可用XX中药配方颗粒调配,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在另一张标称“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的单页上则宣称“XX中药配方颗粒 精选道地药材 全程质控 携带方便 即冲即服 安全 有效 稳定 可控”。当事人对所售药品的功效及安全性作断言或保证,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9、淮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月24日,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发现,淮安市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销售皮肤消毒液广告,宣称其产品“手术室级消毒”,且在广告中不当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及新闻报道等内容。调查发现,该当事人还发布过固体饮料食品广告,宣传“强身健体赶走病毒”,共涉及5个产品,在其二维码扫描链接页面中分别宣传“增强免疫力”“增强抵抗力”“抑制抵抗病毒菌”“纯天然、零添加”等内容,将普通食品饮料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第二、三项,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行为,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上海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微信号wenfengworld)中发布《文峰的家人及会员朋友们:关于新型肺炎浩哥特别提醒》的宣传内容,宣传其产品 “文峰风氏养护精华液”具有消炎杀菌的作用,可抵抗外在病毒进入呼吸道以及呼吸道近处病毒的侵入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2、上海康久消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nicoler旗舰店上发布销售名称为“ICOLER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臭氧机发生器家装修甲醛气溶胶消毒杀菌”的产品广告,宣传其臭氧机发生器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3、上海诺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企业公众号"爱车的诺诺"中发布含有“防新冠病毒净化器,合金外壳+可换内芯+抗病毒,只要89?”等内容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4、上海立信彩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nisin旗舰店出售口罩,在商品网页中将一般的防尘口罩宣称为“具有防病菌防甲醛性能”的口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5、上海赟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新增“消毒杀菌”栏目,其中在销售“39.9元抢万达茂【亿超眼镜】安全防护镜(护目镜)一副,通过APP购买仅需39元”这一商品时使用了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成员同时也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王广发的言论,涉嫌将普通安全防护镜混淆为医用护目镜;在其他消毒产品中宣称“抗冠除菌必备消毒神器”、“易克妥消毒杀菌喷雾”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于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6、上海九圣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及新冠疫情的广告,宣传该公司的中药处方可预防新冠肺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7、
上海中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2月13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微信公众号 “松江微生活”监测时发现,在“今日秒杀”《防疫蔬菜大礼包》页面中,当事人发布“生菜性质甘凉,有清热提神、镇痛催眠、减低胆固醇、辅助治疗神经衰弱等功效”等宣传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8、
上海睿昌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一款“努哈卡燕窝酸乳铁蛋白”产品中,宣传“远离新型冠状病毒,除了口罩,还有乳铁蛋白”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上海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上海江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医美APP宣传其医疗美容服务时使用4 名女性患者治疗前后的面部对比图片,经查实,图中4名女性并非当事人实际消费者,图片系当事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并编辑使用,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宣称“激光祛斑三大优势科学安全、安全可靠、三效合一”,构成违法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2、上海智美颜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xx卫视主持人xxx微整全程”、“著名主播xx现场体验音波提拉”等内容,利用“xx卫视主持人”等19名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展示患者诊疗前后的对比照片。另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囊括全球顶尖的医美专家”、“提供最先进的医美技术和最专业的医美治疗方案”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3、上海云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其旗下品牌“创立于2013 年,已经在全国二十多个城市设立分公司”。经查,当事人实际成立于2015 年12 月,至案发未设立分公司;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美容器材“是击败99%美容项目的拓客神器”、“为所入门店营业额月提升150%”;宣传其品牌“是国内唯一拥有完整美业生态链的品牌”、“中国皮肤管理第一品牌”等,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宣称提供真实性证据,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还在百度推广页面发布含有“20 天开店,30 天回本”等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4、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药品“信仁”牌保儿宁糖浆,但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使用了“纯中药 安全无毒可靠”的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五)项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5、上海林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博及其官方网站宣传其驾照考试培训项目“最快20 小时拿证”、“考试不过,免费重学”、“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等。经查实,“20 小时”系指20 个上车实操小时,而非总学时,当事人承认“最快20 小时拿证”是不可能存在的;“免费重学”,只是免除教学费用,其他费用并不免除;宣传“自营连锁”、“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实际上当事人只是部分自营;同时当事人在其官网利用学员手持驾照、送锦旗和学员微信聊天图片等进行推荐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6、上海中智国际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收更多学员,发布含有“HSK 試験官及び出題.採点資格”的广告用语,其中文意思是“HSK 考官以及出题,打分资格”,当事人在广告中明示其教师团队拥有HSK 考官以及出题和阅卷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12万元。
7、元向(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其是“国内全脑开发行业的先行者,亚洲脑力运动总会中国上海分会”,与事实不符;宣称“全脑训练是提高孩子记忆力、专注力、阅读力、想象力、写作力、创造力最本质最有效的训练方法”,没有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同时介绍当事人开展的金视力课程“不用手术摘掉眼镜”“摘掉眼镜,还原世界本来的样子 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在宣传单页上介绍其“金钥匙·金视力课程”“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器械2 天恢复清明视力100%承诺安全有效,无效退款”等,无事实依据,夸大其效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8万元。
8、玫丽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广告中配以“玫丽盼全球化分布”的地图,该地图中“香港”、“台湾”两地被单独列出,与中国、日本等主权国家并列绘入全球地图,同时该地图中将中国大陆以红线标出,未包括台湾岛和海南岛两处,并以不同颜色将上述两处与大陆地区进行显著区分。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错误的中国版图,严重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9、上海赢领眼镜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近视眼镜,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荤段子和男女不雅图片,含有“有了近视眼镜,高度近视的主人公可以继续看A片了”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2万元。
10、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非正式场合向个别使馆工作人员赠送其产品,赠送行为和产品均未经政府授权,与广告宣称严重不符。当事人上述广告混淆概念误导受众。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11、上海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及蔬菜汁饮料产品为“全天然”,实际该产品中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及明胶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来源;宣传由“加拿大FDA 认可的GMP 工厂生产”,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上述普通食品“有效预防和改善孕期贫血”“预防出生缺陷”“预防妊娠高血压、降低早产风险”等,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上述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12、上海松郡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国家级规划,直接受益张江科学城南扩”“5.5 米层高,灵活空间,一层价格,双倍收益”。经查实,广告中所述的规划并非国家级规划;所谓“一层价格,双倍收益”,需要对所购房产进行隔层才能实现,可能产生违章改建房屋的法律风险;当事人还宣称该房地产项目“上市公司统一运营,实力保证,投资无忧”,含有对投资回报的承诺。
上述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9万元。
来源:其他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1、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公司销售消毒液虚假广告案
2月7日下午,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称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Feekr旅行”,发表了一篇题为“终于找到5000瓶正规消毒液!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可消灭残留的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软文,文中宣称澳绿宝消毒液“可消灭残留的新型冠状病毒……它能杀灭高达99.9%的细菌和病毒……有效消灭新型冠状病毒 杀菌率高达99.9%,WHO官方认证产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公司注册所在地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联系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提供广告中数据的相关依据,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无法提供相关数字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当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2、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销售护目镜案
2月14日,根据有关线索,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的“婷媛眼镜”店铺内发现一款名为“【顺丰包邮】眼睛防护镜防飞沫病毒防风沙防飞溅平光镜护目镜近视”的商品,其商品名称中含有“防飞沫病毒”广告用语,在商品详情页含有“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照片及“没有戴防护眼镜,病毒引起结膜感染再到全身”广告用语,商品累计评论7,交易成功658。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2月1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3、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莫拉克眼镜旗舰店”虚假广告案
2月3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台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莫拉克眼镜旗舰店”销售的一款非医用护目镜宣称是医用护目镜,涉嫌虚假广告。经查,该款产品标题为“专业护目镜多功能防飞沫飞溅防尘透气防唾沫透明防雾眼镜全方位无死角保护眼睛安全防护”,实际为普通护目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2月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4、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口罩案
2月6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网络销售口罩时,使用“99%超强防护力,花粉、病毒、灰尘专业级防护”等宣传用语。经明,当事人自2019年4月23日起,分5次共购进“【日本】PITTA防花粉灰尘过敏抗菌口罩 黑色 3片装 可水洗复用 6807”口罩400只,通过自营的网站对外销售,在宣传推介时,使用“PITTA 抗菌口罩防花粉灰尘过敏”宣传用语,同时配用谕示具有“过滤二氧化碳、病毒、甲醛等物质的功能”图片,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用语、图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推销商品网站上发布了含有无法验证内容的商品介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月7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5、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作室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口罩案
2月4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有人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口罩,并发布有“……已经咨询医生,可以抵御病毒”的广告。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安吉某网络科技工作室于1月20日与某文化创意设计公司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协议,约定由文化创意公司的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并销售口罩,在广告中使用“本批次中我们会有一批劳保卫生口罩,已经咨询医生,具有防护作用,可以抵御病毒”的内容,上述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同时查明,当事人另有销售2000只标称为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进行备案。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告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月4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6、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盘锦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1月25日,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盘锦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有海报标注“新型肺炎就用金莲花口服液,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广告语。经查,海报上宣传的内容与金莲花口服液的功能主治不相符,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7、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广播电台发布海参广告违法案
1月28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转来的线索,对某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发布的“天刺海参”广告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广告中含“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8、北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水灵子仪广告违法案
1月28日,北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北票市新华路12号楼2单元102室外墙有人张贴悬挂非法广告。经查为当事人从海军所为,广告内容为“喝水灵子水,能强壮身体,能预防流感和细菌、病毒;水灵子仪,秒杀一切净水器,长期使用30年,中间不用维护;水灵子仪过滤的水对高血压、高血脂、血黏、糖尿病都有很好的治疗效果”,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北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9、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丹东某中医院发布微信广告违法案
2020年1月31日,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丹东某中医院在微信朋友圈做企业广告宣传时,页面中含有“近日丹东发现多例新型冠状病毒者,防控病毒形势日趋严峻。丹东康达中医院遵循‘不治已病治未病’的中医理念,针对北方寒冷干燥天气,为您准备预防新冠等肺炎的小药方,代茶饮,便于随身携带的避瘟囊和芳香辟秽的优质艾叶,助您预防感染,共抗病毒。”等虚假广告用语,经查,当事人广告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丹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10、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沈阳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迎春北街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月2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迎春北街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发布的广告含“万家康大药房对抗冠状病毒首选”、“提高免疫力预防感冒口罩+维生素C+消毒液”、“抗病毒预防流感 流感丸+蓝芩口服液 板蓝根颗粒+四季抗病毒胶囊”内容,涉嫌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11、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微信广告违法案
2月3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发现,大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号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潔字号”多功能浓缩洗涤粉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比84消毒液更安全 更适合全家用的产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加油!洗衣服 洗衣液 洗碗液 消毒液 一款潔字号统统可以办得到!”,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12、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桂林全州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店虚假宣传案
1月24日至27日期间,桂林全州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店分别以158元/50只/包、178元/50只/包的标示价格销售宣称为“海氏海诺外科口罩医用无菌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灭菌家用防尘花粉”的产品4001单,共计约20万只,但实际发货产品为“青岛海氏海诺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隔离面罩。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立案查实,该公司通过淘宝天猫平台的“复美医疗器械专营店”店铺销售虚假宣传医用隔离面罩20万只,目前该网店已将相关产品下架。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迅速会同全州县市场监管局组成联合专案组。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来源:广西日报)
13、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店发布药品虚假广告案
近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舆情查处一起涉嫌发布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经查,山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店发布“供货中!!治疗冠状病毒六神丸持续供货中!!”,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海报、标牌、店外门头电子显示屏上发布的药品广告关于药品功能的内容与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内容不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目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位置发布更正信息消除影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14、哄抬价格,重罚300万
1月2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当天,有消费者反映位于津南区的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销售口罩价格过高,市市场监管委高度重视,价监处负责人第一时间带队赶赴现场指导检查人员办案。在检查人员前一天已责令停止高价销售“KN95口罩”的情况下,该店仍以128元/袋的价格继续销售。经查明,该商品进价仅为12元/袋,明显超出正常利润范围销售商品。同时,该店还有其他两款口罩存在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停止营业、配合调查。鉴于本案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充分,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启动立案程序和案件审理程序,落实《公告》明确的从严从快从重要求,高效开展工作。截至发稿,根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该单位30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天津市场监管)
15、哄抬价格,拟罚300万元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16、一棵白菜63.9元?罚50万!
不少郑州市民26日反映称,郑州市北二七路大商超市及世纪联华橄榄城店,白菜价格暴涨。一斤白菜定价近7元,一颗白菜买下来竟需要63.9元人民币。
据郑州发布消息,目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二七路大商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世纪联华橄榄城店正在进行调查取证;下一步,二七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敢于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经济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来源:郑州发布)
17、销售过期医用口罩,罚!
1月22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理管局检查中发现,大庆人卫民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已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违法行为。该局当即对过期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予以扣押,并已立案调查,拟对其作出3.5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22日、23日大庆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在检查中先后发现,大庆市和春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店)、大庆市康之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均已立案,拟对上述两家药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1、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口罩)案
【案情】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个体经商者,浙江省仙居县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省苏州市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2月5日,经检验机构检验,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2月6日,仙居县公安局对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意见。2月10日,仙居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仙居县检察院同日作出批捕决定。2月12日,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仙居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仙居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法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三无”口罩定性问题。“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伪劣医用器材为宜。
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体现了严密法网、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如此。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不构成相应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在依法惩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还要注重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统筹推进生产经营。对于涉企业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如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且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2、江苏省扬州市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口罩)案
【案情】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纪某某(健身馆经营者)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预判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遂通过网络联系到某旅游用品厂(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以0.5元一只的价格购买了9600只在保质期内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于当日晚销售完毕。此后,纪某某看到销售口罩利润可观,明知该厂另有6万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过期产品,仍以0.1元一只的价格购予以购买并现场结清货款。为掩盖口罩已过期的事实,1月30日凌晨,纪某某将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经营的健身游泳馆内,将每包口罩的外包装袋撕开,销毁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证。1月30日至31日,纪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以一只0.5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口罩出售给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纪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并于2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口罩的性质、功能用途、销售口罩时的主观故意等方面强化证据收集,确定了涉案口罩系医用器械,且销售时纪某某主观故意明确,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变更涉案罪名。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24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纪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罪中的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
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事关医护人员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器材危害极其严重,必须依法严惩。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还应准确把握:一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问题。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具体认定时,可以依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认定。实践中常见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均被列入目录,属于医疗器械。国家药监局和各省级药监局也都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注册管理。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可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列入医疗器械目录的其他各类口罩、酒精等物品,则不宜认定为医疗器械。二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问题。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为出发点,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其限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刑法和2001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精神,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可以视为行业标准。三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问题。“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重要入罪条件。根据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在办案中审查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从是否具有防护、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是否可能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方面,结合医疗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等,综合判断。
3、江苏省南京市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口罩)案
【案情】
被告人程某某系南京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议购进口罩向药店加价销售以牟利。1月21日,二被告人联系南京某商品批发市场的个体经营户被告人丁某某购买口罩。后丁某某从同市场的经营户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入5.16万只“3M”牌口罩转售给程某某和朱某,并告知该口罩系仿制口罩。经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家庭小作坊生产的劣质仿冒“3M”口罩。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所加入的药店经营者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有一批3M公司为疫情防控连夜赶制的口罩,可向各个药店供货。1月22日晚22时至2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就职的药业公司所在地的一楼大厅内,以人民币30.9万余元的价格将上述劣质口罩销售给二十余家药店,并提供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经鉴定,上述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2020年1月2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将线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该分局于1月29日和1月30日抓获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等4人,并予以刑事拘留。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于当日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立即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提前介入案件,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头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建议。
2020年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同日雨花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出了进一步侦查意见。2月20日,雨花台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雨花台区检察院受案后,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月21日提起公诉。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于3月2日远程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律要旨】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在办理涉疫情物资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需要正确区分和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生产销售的是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医疗器械,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于生产、销售没有列入医疗器械目录的其他涉医用物品,如果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