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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有关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3-03-08     作者: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21130日上午,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第一会议室举办“体育仲裁有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阮露鲁律师主持研讨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陈乃蔚教授、上海市体育局法规处处长王才兴,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吴炜律师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济民律师等专家作主题演讲,近20名律师参与研讨。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上海听证中心设立和发展

   (一)上海听证中心设立

王才兴介绍,20121112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上海听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听证中心)设立仪式和体育仲裁研讨会同时召开。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会长、国际奥委会副主席托马斯和庞德、国际体育律师几乎都到场。上海听证中心设立的主要理由:一是上海国际城市地位需要。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首先要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国际组织落户上海是很重要标志;二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很重要标志之一。我国从体育发展大国向强国迈进,需要承担大国义务和责任;三是国际体育仲裁发展需要。现在国际体育仲裁案件每年365件,设立上海听证中心可更快捷、更有效审理案件。2011年世界游泳锦标赛发生一起案件,巴西某运动员涉嫌兴奋剂不服巴西水上运动联合会禁赛3个月处罚,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此时离赛事开赛时间很近,上海组织临时仲裁庭,临时仲裁庭调查裁决只耗费7日,判巴西运动员胜诉(该运动员在上海夺得金牌)。此案成为国际体育仲裁发展典型案例。上海听证中心的设立离设立仲裁庭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为了今后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得到律协的合作与支持。

吴炜介绍,上海听证中心是CAS亚洲第一家。将来也可能是亚洲唯一一家。目前CAS正考虑在吉隆坡设立。上海应当利用有限的一两年时间形成扩大优势。上海设立听证中心便利有三:一是降低成本。因为大多数体育运动员不是很富有。以前对单项联合会一些上诉案子免费,现在收费;二是效率高;三是保密性强。有的体育赛事世界和媒体关注度很高,保密性和时间性往往仅是数小时。

   (二)上海听证中心定位

    陈乃蔚认为,体育仲裁与其他仲裁机构之间的协作,可与贸仲、海仲和上仲合作,把体育仲裁纳入。民商事仲裁基于双方选择约定,但体育仲裁可能事先并没有合同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事先的约定,纠纷在行会内部解决了。民商事仲裁规则内容、审限不能直接适用于体育仲裁。体育仲裁主要特征是专业性强,如兴奋剂问题(需要技术鉴定和认定)、裁判问题、国籍问题和运动员转会问题等。

   (三)上海听证中心运作

王才兴认为,上海听证中心将推动体育法治发展。听证中心不仅仅是硬件建设问题。上海听证中心在提高律师体育法专业素质、体育立法和体育案件仲裁程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上海听证中心可与上海海仲、商事仲裁、知识产权仲裁等资源共享,力争510年成为相对独立、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今后体育产业发展加快,有关运动员转会、商业冠名等的体育纠纷越来越多。体育法治更加健全,体育仲裁解决纠纷具有优势。体育仲裁是灵活的,可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解决具体纠纷,充分利用上海资源,逐渐培养体育解纠机制高地。

陈乃蔚认为,建设体育仲裁制度(仲裁规则)势在必行。一是目前体育仲裁还没有大框架前提下,可利用现有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运作;曾经与上仲探讨,建议上海听证中心厘清与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国内仲裁机构关系,受理仲裁案件开展仲裁业务,在仲裁人员培训、仲裁规则、仲裁设施和仲裁品牌等方面都可与国内仲裁机构合作,设立体育仲裁院(如上仲设立金融仲裁院、航运仲裁院和知识产权仲裁院等)。国内体育仲裁是空白,要敢于设计、策划和论证,提出方案。二是上海听证中心发展可利用三方面资源,律师、高校(体育院校和高校体育法研究中心)和体育行业管理者(行政机关和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可通过在律协设立相关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研讨会等形式的活动进行整合。

   二、体育仲裁程序有关法律问题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简介

吴炜介绍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基本情况。1984年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设立,现已成为独立的国际体育最高法庭,对CAS裁决不服,可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裁决有效性已通过各赛事体育协会确认(几乎所有体育协会,足协、国际排联、网联、泳联和田联等)。2011年国际泳联考虑紧急情况下提请在上海进行案件听证,具体安排在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会议课教室(硬件符合听证要求,有电视电话、语音系统和座位麦克等)。每年CAS审理365件案件(具体地区没有统计)。但亚洲地区从潜在角度有上升的趋势(如足球赛事纠纷)。纠纷种类中,足球纠纷占45%,兴奋剂纠纷比例也很高,国籍纠纷占一定比例。国籍问题是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引进运动员发展竞技体育所致,如中国举重运动员流动到其他国家。另有商业纠纷(各种赛事转播权转让纠纷)和体育纪律纠纷(最有名的是哈曼案件)。纪律性纠纷虽不多,但影响甚大。仲裁庭分普通仲裁庭、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普通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在国际仲裁院都有负责人。临时仲裁庭是奥运会(冬季和夏季)通过选拔的方式组成12个人(考虑地域覆盖性,还考虑仲裁员的精力和履历),分成4个小组(因案件在24小时之内要给出裁决,有的数小时之内)。伦敦奥运会共有11件案件,其中中国运动员受罚的羽毛球赛事纠纷,有部分仲裁员认为国际羽联决定改变决赛规则确实存在不合理性。最终中国放弃对国际羽联决定复议的程序,该纠纷没有进入到国际仲裁院申请程序。如不考虑各种因素,单从技术考虑,该纠纷不提请体育仲裁非常可惜。

吴炜进一步介绍国际体育仲裁院基本仲裁程序。现在国际体育仲裁院案件审理进展不太快,一般6个月到12个月。虽然它追求效率,特别在受案、收费和送达方面。但相对国际足联案件审理还是相当有效率的。国际足联现在很多案件期限达到3年。但现在欧洲经济不景气,很多大牌俱乐部发生纠纷以后首选国际足联解决纠纷。因为付款可拖延3年到5年。俱乐部都不愿申请CAS仲裁,因为CAS裁决俱乐部付费太快。CAS分支机构除了瑞士洛桑,还有纽约和悉尼(Deceitralized  Offices)。纽约分支早与纽约仲裁院协作发展独立仲裁院,在美洲的大部分案件在美洲的仲裁院来处理。纽约、悉尼分支独立运作很长时间,培养了大批体育仲裁人才。亚洲体育纠纷数量在增加,如2000年中国游泳界发生的兴奋剂纠纷。国际体育仲裁院推荐上海设立第一个听证中心,仲裁员在上海听证中心审理案件,部分案件听证以后也不一定当场作出裁决,裁决书在瑞士洛桑发布。

(二)体育仲裁性质

陈乃蔚认为,体育仲裁涉及法律体系问题:一是体育仲裁要有程序法。如没有程序规则,法院可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仲裁裁决:1、时效性与商事仲裁完全不一样,大型比赛当中体育纠纷必须及时解决,因涉及名次排定问题(CAS在重大国际体育赛事设立临时仲裁庭);2、行业相对独立性和民间性,如中国足球赛事管理中心既是行业协会又是行政管理机构,仲裁机构放进去会损害独立性,仲裁要民间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实体法,包括《体育法》、法规和规章等;三是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上海设立听证中心办理亚太地区体育仲裁事务,也能为全运会、国内大型赛事等提供仲裁服务。上海听证中心聚集了一批体育法专家,完全可推进国内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仲裁);仲裁效力问题(最高法院就北京奥运会期间CAS仲裁的管辖专门颁布通知),最高法院对今后上海听证中心的有关仲裁裁决并没有放弃管辖权;大力倡导ADR调解机制,国际上解决纠纷适用ADR非常普遍,调解放在相对独立的体育调解机构,功能有二:一是可作仲裁,二是可发挥它的调解功能和作用。调解要有调解规则,可制定体育纠纷调解规则(可参考上海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吴炜认为,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其他仲裁)关键区别是体育特性和地域性。体育特性主要指对俱乐部或对运动员处罚的特性。体育仲裁院裁决有禁赛处罚,商事仲裁不可能有禁赛。从专业角度,体育仲裁案件基本上分两大类:一类是商务性质,如不带有体育性质的商务性裁决,中国商事仲裁可通过法院来执行。一类体育性质案件裁决存在裁决效率和执行问题,如中超大牌俱乐部、前中国排名前三名国际运动员(教练)与俱乐部发生纠纷,运动员(教练)回南美洲、智利或者巴西,纠纷裁决以后存在执行问题,运动员职业生涯时间有限,体育仲裁的禁赛处罚对运动员(教练)而言比罚款更有影响。体育仲裁有很广泛的地域性,仲裁本身没有狭隘的地域限制,比如说上仲不只管辖上海地区案件,具体问题需进一步研究。此外,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内关于调解有具体规则,而且还单设名单。调解员不同于仲裁员。独立的调解员根据独立的程序规则进行调解。

唐济民律师认为,体育决定程序合法很重要。体育法大致可分两部分:一是涉及民商事法律的赛事市场开发法律问题(赛事承办、电视转播、门票销售和广告等);二是具有体育性质法律问题(兴奋剂和禁赛等)。禁赛以运动管理中心名义作出,就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救济途径是行政诉讼。以排协作出则不一定是行政行为,可通过内部救济解决,如职业俱乐部与赛事组织者(管理者)纠纷案、CAS哈曼案、伦敦奥运会国际羽联对于洋和王晓蕾处罚案等都存有启发意义。

   (三)仲裁员回避

    王才兴提出国际体育仲裁仲裁员和律师之间的利害冲突关系问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请律师,但部分律师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仲裁案件请他们当代理律师,存在仲裁员和代理律师身份利害关系冲突。

    陈乃蔚认为,根据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国际商会仲裁员经验,如当事人委托到任职仲裁机构去代理,通常是回避(仲裁员同事或者助手可代理)。其他回避情形基本上与民事诉讼法一致的,以保证仲裁公正。

    吴炜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已考虑仲裁员在名册上不注明代理人身份。在CAS名册上,仲裁员一般不能代理国际体育仲裁院案件。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国际各项单项体育联合会最终上诉机构。仲裁员从事仲裁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法律服务或者咨询的,在任何仲裁程序中都应当回避。国际体育仲裁院有200多名仲裁员,有的从事实务,有的从事理论,还有很多从事法官工作。

    (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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