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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修订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

    日期:2021-01-08     作者:李强(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证监会表示,在坚持质量第一和确保市场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提升审核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稳定市场预期。目前, IPO http://money.163.com/baike/initialpublicoffering/ 审核周期明显缩短,同一时间受理的企业在审核进度上的差异逐步消解,已基本实现所有在审企业的 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提高审核效率、优化审核流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证券法于20203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证券法修订,对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行政执法等基础性制度作出了系统性完善。

新证券法对资本市场长期发展意义重大

新证券法主要有几个亮点,一是全面推行注册制,改变原来核准制的发行方式。二是提高违法处罚力度,比如原来罚款是15倍,现在提高至110倍,定额罚款从原来的最高60万提高到2000万,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此外新证券法还针对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定等,对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是有效加大市场容量的制度性保障,为新的改革提供了战略性的方向,是制度性建设的完善和创新。无论从注册制的发展,还是在制度性的保障,包括像信息披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惩罚力度等方面,都将会有一定的制度性考核和监管,促进整个证券市场走在良性发展的运行轨道上。

全面推行注册制同时要完善退市制度

注册制下审核部门不会对公司本身投资价值进行判断,而是看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报的材料是不是完备,信息披露是不是健全,让市场来判断这个公司应该是多少发行价,而不是进行人为的窗口指导,这样新股发行更加市场化,更能反映市场买卖双方的意愿,有利于推动一些科创企业、一些新的经济实体在A股市场上市。

科创板的设立是注册制的试验田,未来会根据市场的情况,逐步将注册制推广到创业板、新三板、中小板乃至主板,从而全面推行注册制。

在推行注册制的同时,一定要完善退市制度,有进有退,才能够实现优胜劣汰,把差的公司及时淘汰出市场,一方面会让好的公司留在市场上,市场上的一些垃圾股直接退市。另外一方面让股市始终和经济保持一致,因为经济在不断变化、转型,新的符合转型要求的企业就可以通过IPO上市,被淘汰的一些行业,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企业就要退市,这样股市就可以始终反映经济发展变化。

推行注册制不会带来A股加速扩容

通过注册制,让市场来决定能有多少公司上市,哪些公司可以上市。在牛市的时候,大家投资意愿比较强,这时候上市公司数量自然就比较多,市场承受能力也比较大,当市场进入到熊市的时候,很多新股发行询价很低,公司本身就不愿意上市了,或者会遭遇发行失败,相当于由市场本身来调节发行节奏和融资规模,而不是人为的去做调节,这样更能反映市场本身的变化。

将来上市企业有上有下,上来得越来越优秀,不达标的肯定要下去,一些侥幸上市的企业,如果存在其他的一些财务问题,或者出现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可能领到非常大的罚单,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将来可能上市的数量比现在增多一些,但是将来会分层次上市,不光是在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都铺开了,增加投资者选择的余地,品种越多,挑选的空间就越大。

新证券法加大对违规行为震慑力

新证券法对欺诈上市处罚力度很大,从原来最高60万到现在2000万,从原来15倍,到现在是110倍,差距非常大。针对不同层次的欺诈行为,如造假、信息披露违规、操控股价等,都有高达千万的罚款,并且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相应加重了处罚。另外就是没收非法所得,再罚110倍,比方赚了一个亿,到最后要拿出来10个亿,只要踏入这个红线,就要开始整治,非法所得越大,所付出的代价就越大。

投资者要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

新证券法实施后,A股市场更加强调基本面决定行情,业绩为王,只有好的公司才能够让投资者分享它的成长,才能给投资者带来好的回报,而绩差股或者是一些出现违法的公司,可能会成为雷,所以在未来的投资生涯中,投资者一定要坚持投资理念,做好公司股东,做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新证券法实施对于市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驱动力,随着国际化改革进程的加快,A股估值会更加被市场发现,投资者也会得到良好的收益。

新证券法明确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并围绕其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调整与规定。
    
注册制与此前核准制的主要区别在于,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在旧核准制下,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而在注册制之下,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一改变还体现在公司债券发行方面,核准制下公司要发行债券,有净资产的相关要求,而注册制则取消了净资产的相关要求。此外,公司在国内发行证券需要经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上市。新证券法则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从31日起A股所有板块就将全部实施注册制。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新证券法还在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与修订,以为注册制的推行保驾护航。其中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规定备受资本市场关注。
      
首先是提高违法成本。新证券法中,加大了对于各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60万(未发行证券情况下)或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已发行证券情况下)的罚款,提高至最高可处2000万或募集资金的一倍罚款;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至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此外,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这部法律有助于持续增强公众投资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稳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核心竞争力,完善资本市场治理体系,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提高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优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扩大证券外延 拓宽调整范围  

新证券法第二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继续确认股票与公司债券这两类传统的证券品种,并特别增设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存托凭证,以保持我国资本市场的包容度与开放度,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国际化与全球化进程。为鼓励与规范证券市场的创新活力,新证券法一如既往地授权国务院依法认定其他证券。这种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确认了现实生活中业已存在的主要证券类型,也为未来的证券产品创新预留了制度接口。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既具有证券的特殊性,也具有证券的一般性。但归根结底,共性大于个性。新证券法第二条第二款继续重申,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可针对这两类证券的特殊性作出特别规定;但特别规定存在制度真空时应补充适用证券法。  

金融机构开展的名目繁多的资产支持证券与资产管理业务都存在金融机构与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信托关系,都具有证券的本质属性。但在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存在着碎片化以及逐底竞争现象,催生了监管漏洞与真空地带,滋生了监管套利现象。为堵塞立法漏洞,新证券法第二条第三款按照功能监管、实质监管、穿透监管的理念,授权国务院依照该法原则,专门出台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与交易的管理办法。这为推动活而有序的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奠定了法治基础。  

证券衍生品种也是此轮证券法修改的重点。鉴于证券衍生品种中的证券型(如权证)品种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本法,同时,契约型品种(如股指期货)亦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未来出台的期货法调整。这意味着,证券的衍生品种将一分为二,分别纳入新证券法与未来期货法的调整轨道,因此,证券衍生品种不会陷入立法真空地带。  

全面推行注册制 打通绿色通道  

2013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落实这一改革部署,新证券法第二章规定对公开发行证券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原则,系统构建了以充分信息披露为基础、以审慎形式审查为核心、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为后盾的注册制规则体系。  

为鼓励优秀的上市公司脱颖而出,从源头上消除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导致公司财务造假现象,新证券法求真务实、大胆精简并优化了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这一法定门槛的降低能够包容不同的产业模式与盈利模式,有助于鼓励公司心无旁骛地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追求公司的长远利益与长期价值,也有利于帮助广大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的理念。  

实践证明,证券市场信息透明时,往往市场信心大振,而市场信息虚假误导或谣言充斥时,则市场信心低迷。因此,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力度,明确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要求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注册制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不能各行其是、一哄而上。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协同性、系统性与有序性,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办法、具体范围与实施步骤。  

打造有温度的资本市场  

公众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金融机构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主要原因有:一是经济实力不对等。二是信息占有不对称。三是纠纷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存在落差。四是投资者单方先行向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转移财富的被动效应。五是资本市场结构的不均衡,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金融机构存在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现象。六是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中介机构诚信意识的缺失。  

要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抵御能力,必须增强投资信心;而增强投资信心的关键是强化资本市场法治意识,促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促进资本市场善治。为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必须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  

新证券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一是为追求实质平等与理性契约自由,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履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券商违反该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为打造有温度的资本市场、降低普通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新证券法在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基础上,要求被告券商自证清白。此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倘若券商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误导或者欺诈等情形,就必须对受害普通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为尊重公众投资者的团结权、破解搭便车的集体行动难题,新证券法允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征集公众股东的提案权与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基于同一逻辑,新证券法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以预防与控制债券违约风险。  

四是为弘扬调解文化,公平及时高效化解证券争议,新证券法鼓励投资者与发行人、券商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五是为帮助受害投资者实现零成本维权的梦想,新证券法激活了代表人诉讼机制。在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倘若可能存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法院就应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限期向法院登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六是为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定地位与法定职责,新证券法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券商之托与受害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受害投资者提起诉讼;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针对上市公司的失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排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  

提高失信成本 降低失信收益。要消除资本市场乱象,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发挥三升三降的社会功能:一是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为实现三升三降,保护投资者权益,推进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证券法加大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身处境外的一些违法犯罪者肆无忌惮地通过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侵害境内投资者权益,却长期逍遥法外。虽然损害行为发生地在境外,但损害结果发生地位于我国境内,遭受损害的投资者亦位于我国境内。有鉴于此,新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确立了虽远必究的基调。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当务之急是要抓紧清理与证券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自律规则,并及时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为确保新证券法落地生根,监管部门、自律机构、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理性自治、严格自律、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消除分歧、凝聚共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环境的稳定性、公平性、透明性、可预期性与公信力必将进一步增强。

20203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2020年重点课题研究申报的通知,研究主题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按照惯例,公告所列研究领域将是中证协今年的重点工作。

具体来看,在上述研究主题下,中证协此次列出的研究范围立足九个方面,包括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制度完善研究、资本市场与证券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研究、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资本市场与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经营与风险管理研究、证券经营机构提升竞争力研究、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发展研究、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企业文化与社会责任建设研究以及其他相关选题。结合此前的工作安排来看,监管部门在这些研究领域均已有所部署。

从公告中可以看出,在中证协今年的重点课题研究中,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制度完善研究分量颇重,从现代金融监管顶层设计与改革路径、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混业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协调机制、资本市场融资与投资功能均衡发展、股票市场稳定性机制等方面一应俱全。

从公告中可以看出,在中证协今年的重点课题研究中,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制度完善研究分量颇重,从现代金融监管顶层设计与改革路径、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混业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协调机制、资本市场融资与投资功能均衡发展、股票市场稳定性机制等方面一应俱全。

同时,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也是课题之一,这一业务与资本市场发展路径密切相关。其中研究内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顶层设计与建设规划,基础市场组织功能构建与提升;场内与场外跨市场监管、自律管理与协调发展,场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监测监控效率、境外产品体系发展经验、场外证券业务备案与报告制度等;场外股权交易平台建设境外经验、运行模式设计、互联互通与制度机制等,境内外场外私募股权现状、估值与制度等;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系统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研究。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合作对接机制、投资者结构拓展、以提高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服务能力为中心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互联网融资产品的创新与风控、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协作机制、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模式与监管激励措施等。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的杠杆,由于受到中央银行的管理行为、货币政策、投资者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利率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导致金融机构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的经济价值变幻不定,从而使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行市场化利率的国家,金融机构面临的利率风险通常较大。

同时,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也是课题之一,这一业务与资本市场发展路径密切相关。其中研究内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顶层设计与建设规划,基础市场组织功能构建与提升;场内与场外跨市场监管、自律管理与协调发展,场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监测监控效率、境外产品体系发展经验、场外证券业务备案与报告制度等;场外股权交易平台建设境外经验、运行模式设计、互联互通与制度机制等,境内外场外私募股权现状、估值与制度等;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系统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研究。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合作对接机制、投资者结构拓展、以提高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服务能力为中心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互联网融资产品的创新与风控、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协作机制、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模式与监管激励措施等。

证券业的利润水平具有较强的周期性、波动性,而我国证券业盈利模式仍以经纪、自营和承销等传统业务为主,使行业的收入和利润对于证券市场变化趋势依赖程度较高。十几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数次景气周期,我国证券业利润水平也随着股票指数走势变化产生了较大幅度的波动,表现出了明显的强周期特征。2001年至2020年,中国股市经历了近五年的熊市,上证指数从20016月的最高点2,245 点下跌至20206月的最低点998点。受此影响,2002年至2020年,证券业整体亏损。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交易所直接决定企业上市命运,但并非随便上!
    新《证券法》最重要的改革,也是市场和有关方面最关注的,就是正式确定全面实施注册制,并对发行上市的监管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由证交所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由证监会最终履行注册程序。在注册制下,证交所直接决定企业上市命运,而发审委审核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但是否在注册制下企业就可以随便上呢?其实并不是。注册制不设门槛或者不用审。理由有2
    1
、在注册制实行已久的美国,针对本地企业的注册制是实行美国州实质性审核+美国联邦的形式审核,并非单纯的形式审核。和实行注册制的香港一样,也会在证交所层面有聆讯和问询阶段,并且每年都会有拒绝上市申请的例子。
    2
、科创板已平稳试行注册制1年多,我们可以看到,也存在不少被上市委否决或者被证监会不予注册的案例,甚至还有在各方压力下主动撤材料的案例。
   所以,即使实施注册制也会存在门槛,但注册制带来的更市场化、更高效、上市更简便、上市难度放低、更注重信息披露确实对市场是一个利好消息。

二、非公开发行政策或要松绑,未来市场可能迎来新一波定增业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自出现以来就收到了上市公司的欢迎,成为了被使用次数最多的再融资方式,但在2017年至今,非公开发行的数量、规模、价格和结清等情况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但在2019118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取消了对非公开发行的大部分限制,而此次的新《证券法》对于必须履行注册程序的范围只涵盖了公开发行,对于非公开发行并未提及,并且兜底条款只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那么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是否需要注册?将来怎么办?
从目前的政策动向看出,未来非公开发行政策应当是朝着松绑的方向进行的。未来或许会实行更加灵活、自由的非公开发行制度,至少目前的新《证券法》是留足了空间的。
但笔者猜测,对于非公开发行的监管,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还会按照注册程序来监管。这个可以参照香港,目前联交所上市的企业非公开发行只需要公司内部履行决议程序即可,并不需要申请注册或核准。

三、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对实控人/直接责任人、证券公司和专业人士的惩罚加重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实行双罚制。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除了公司内部人员,对于保荐机构的罚款上限也从收入的5倍提到了10倍,对保荐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直接从330万提到了50万至500万。
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四、公募债券松绑,未来将迎一波公募债发行潮
    新《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募债券发行条件中,取消了公开募集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对于公募公司债和可转债而言,都将迎来新的爆发。
鉴于之前对公募债券的限制较多,部分企业也可以发行私募债,但从过往的数据来看,私募债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规模都比公募债逊色很多,而相对私募债的发行人,符合公募条件的发行人条件一般更为优质。但是,在过去,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始终是公募债券无法超越的高度,部分优质发行人,只能借助成本更高、发行难度更大的私募债券融资。因此,此次取消40%的限制将使得市场迎来一大波公募债发行潮。
   
五、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是证监会下属的一家专门从事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机构。新《证券法》赋予其代为征集股东投票权、主持证券纠纷调解的权力、支持投资者诉讼以及自己以股东身份向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等权利,并且还不受证券法对于持股比例和期限的限制。所以一旦发生散户股东维权事件,投服中心可能就直接出面了。
    六、投资者适当性责任更严格,证券公司业务风险提高
    新《证券法》在第八十九条中对于投资者正式进行了区分,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而对普通投资者,给予了更多的保护: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就要求证券公司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此证券公司在销售产品的时候,需要履行更为完备、更为严格的手续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因此证券公司业务风险有大幅提高。
    七、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人数合法化,员工人数不计入200人限制
    在新《证券法》出台以前,执行的口径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中明确的原则基本一致,即员工个人直接持股或者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是要穿透计算至每个员工计算人数的。所以实操中受制于人数限制,股东或者员工之间不得已而采用代持、抽屉协议等做法。
   
新《证券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但是这个依法的内容是什么?目前尚不明确,但是可以参考下科创板的做法,即只要满足闭环原则或合法备案,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只算一个股东主体。未来的做法或许或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八、引入行政和解制度
    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这条确认了证券监管领域的行政和解制度。这条主要是考虑到调查违法行为,不仅耗时长久、取证难、并且调查成本也很高,并且还存在处罚错误的风险,因此可以和解是相对更为经济和更有效率的做法,并且也能达到威慑的目的。

这我国资本市场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要以贯彻落实证券法为抓手,全面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全面改善资本市场生态,构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第一,新证券法凝聚了新的改革共识。
    我国资本市场历经近30年的风风雨雨,规模不断扩大,层次不断扩展,参与者显著增加,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也十分突出,需要抓住时间窗口攻坚克难。
   
新证券法凝聚了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得失,从立法层面顺应了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基础性制度的市场诉求。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立法难题在新证券法中得以解决,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规则预留了空间。从31日起,证券发行注册制将分阶段全面推行。
   
这些重大立法成果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的立法体现、制度支撑。新证券法是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的有力法制保障。落实好新证券法,就是大力推进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二,新证券法补上了制度短板。
    新证券法补上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短板,升级更新了市场制度体系。首先是明确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将市场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优化工作程序,推动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全市场实行注册制。这一重大制度变革对引导市场化、法治化的中长期预期,具有压舱石性质的作用。
   
新证券法在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做出了制度性调整,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刚性。除了进一步压实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信息披露责任,还针对性地补上了特定股东单独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方式与他人共同持有股份的信息披露规则。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理诉讼制度即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原则、集体诉讼制度、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等。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除了对欺诈发行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加大罚金力度,还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新证券法还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囊括了应禁止的新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完善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了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还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了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
   
可见,新证券法是一部求真务实的法,即通过补短板增强法律约束力,保护合法行为,惩罚不法行为,引导健康市场理念,促进健康市场生态。
   
第三,新证券法将强化执行力。
    2020年是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要深入落实证券法,强化执行力。证监会系统和其他各有关方面,要对标新证券法,按照立改废清单,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及时清理、废止不适应的规则办法。同时,优化各个层级的制度规范,该合并的合并,该瘦身瘦身,该补齐的补齐,努力构建简明易行、透明高效的市场友好型规则体系。
要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为新起点,用好用足相关法律规定,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推动刑法修改、期货法立法,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和新三板条例,推动建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
   
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增强执法震慑力。

《若干意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主线,全面推动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打造升级版的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围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出了系统性、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进金融双向开放提供了坚强保障,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诚信自律的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随着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特别是法律制度建设已成为新时代的新要求。新证券法创新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体制机制。

新机制强化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理念。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了制度再造性设计,对资本市场公平有序运行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新机制加强了投资者保护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联接。新证券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建立先行赔付、代表人诉讼等制度,并设计相应的运行机制,降低维权成本,保证维权渠道畅通。探索实施行政和解制度,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多重路径。

新机制提升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惩戒力度。新证券法通过大幅加大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证券违法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强化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建立诚信档案规定等,显著提高了违法违规综合成本。

如何有效发挥新证券法的综合效能,使得新证券法由纸面上的法转变为市场运行中的法

首先,需要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建立起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层级形成有效合力,增强新证券法实施效果。

其次,还需要不断提升监管的综合执法力。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完善违法资金查处、证券冻结、查封制度等执法手段的具体实施流程,加大处罚的精准性。

再次,还要持续提高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要强化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责任以及法人治理规范,完善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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