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市人大法工委征询对《上海市统计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立即对《上海市统计条例(草案)》的修订展开了讨论。会议由委员会李晓茂副主任发起,在微信上征集委员会各位委员的意见。这种方式既不占用各位委员太多的时间,也可以随时让委员会每一位委员积极参与进来,集思广益,对《上海市统计条例》的修订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修改意见,由市律协于8月12日提交市人大法工委。
针对《上海市统计条例(草案)》,委员们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意见:
概念方面,应当对“统计信用”进行明确的定义,可能会与经济领域的“信用”以及社会管理领域的“社会信用”混淆。
基层统计人员方面,一是
本市统计机关可以在“产业园区”(待定义)设置派出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负责该区域相关统计工作;二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计工作人员的一些有关条例在《统计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故《上海市统计条例(草案)》中赘述的部分可以删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