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下午,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上海市小企业服务中心共同主办,上海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联合承办的“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实务研讨会”在上海青少年活动中心成功举行。与会嘉宾就知识产权文化和社会创新发展的主题作了精彩的演讲。
关于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最新政策与动向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志夏在演讲中强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重要内容,受到国家、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卖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第八项里面提出,要鼓励支持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开展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陈志夏介绍说,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26号)。这个26号文件迄今为止,仍在有效指导我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其中一项工作是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陈志夏指出,上海是国内最早开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的地区,并在国内各省市中是最早开始质押融资的。上海资产评估协会率先全国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这两个文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浦东作为上海市的试点,基于目前质押贷款的操作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从2006年至今没有出现一笔坏账,出现这样的状况有利有弊。而闵行区、徐汇区采用了不同于浦东新区的质押融资模式,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重视商标资产运作、拓展商标投融资渠道
上海市知识产权学会副会长、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邢冬生在演讲中指出:从上海城市角度来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尤其商标来实现城市转型实际上非常重要,品牌问题在上海城市发展过程当中,从上海过去的小渔港向国际中心城市转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角度来看,企业商标的价值量越大,企业就更愿意重视。从有关的数据可以发现,商标的品牌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战略性资源、一个城市的产业支柱。但是上海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产业。
在谈到商标投融资的政策情况时,邢冬生认为,商标可以进行作价投资和质押。
对于商标作价投资,原《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里,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提高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2000年出台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06年,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36条)里提到,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在当时是全国最高的比例。2006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规定,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对于商标质押,《商标法》、《物权法》、《担保法》对于商标质押都作了相应规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从政策上予以鼓励,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法,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中,明确支持企业以商标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发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中,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关于商标投融资需要解决的问题,邢冬生认为要完善商标投融资,使其常态化。应建立权威品牌价值评估模型和评估机构,应当在银行业为商标专利权质押搭建方便之门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建立公共商标服务的平台。
关于文化产权交易所与知识产权交易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张天介绍说:文化产权市场是文化要素、知识要素与资本对接的重要平台和重要通道。因此,文化产权市场是一个重要的载体。2011年12月30日中宣部印发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简称49号文件),明确了国家将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列为国家试点。
技术使用权进行合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小苏律师介绍了技术使用权出资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知识产权出资,只要符合货币化、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2011年《上海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里特别提出开展专利使用权的出资试点工作。
关于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实践情况,朱小苏谈到了曾经发生过的一个案例,通过司法审判最终确认专利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形式。但在实践过程中,他认为真正实现了以知识产权为使用权的出资很鲜见,如去年徐汇工商部门曾有一例,同意以专利独占使用权出资,但除此之外上海实践过程当中很少。在与各个工商部门沟通过程中,发现工商部门不允许专利或者用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原因和说法也并不一致。
对于如何解决技术使用权的出资问题,朱小苏认为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内资企业,一般建议用合伙企业方式取代原来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出资,并在上海市工商局的范围里面予以接受。如果合伙企业资产不能对外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各位合伙人要清偿有关责任的,就是作为债的担保功能;二是对于外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对于外资企业也是毫无问题的,但是外方一般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建议如果不能用合伙企业方式,可以考虑用中外合作企业的方式解决出资的问题,当然在这个前提下,就不是我们所谓严格法律意义上出资,而是合作方提供的一个合作条件了。
朱小苏特别指出技术使用权出资实务中要注意的问题。以中外合作企业为例,在实务当中要注意除了签订一个合作协议之外,一般都会建议再签一个知识产权的许可协议,对合作方式、技术使用权合作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在订立合同时,还需要注意改进技术的归属、新技术的归属、知识产权侵权或者无效等问题的事先约定。
中国将来的发展取决于我们的大脑
知识产权投资人唐海松先生在演讲中指出:中国现在面临非常巨大的挑战,最大的原因是我们从出口双手到出口大脑,中国的确有很多双手,但是单是通过廉价劳动力肯定不行。中国将来的发展,不是取决于资源和廉价劳动力,而是我们的大脑。
唐海松提到知识产权在国外有很多创新的想法和尝试。有企业自己不生产任何产品,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为权利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这样的公司促进专利越来越活跃,其产生的价值能占据全球专利市场一定的比例。还有一些专利代理公司的最新专利运营模式。而国内的企业就有很大的问题,因为他们在技术上面没有发展。
唐海松介绍了他们目前正在尝试的一种模式,是借鉴房地产按揭的思路。从美国或者欧洲收购一家商业银行,开拓一项新业务就是IP知识产权按揭。这种模式能通过商业银行促进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