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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踏实地三十载 倾情大海献终身(下)

2014年第03期    作者:陈发银口述 靳丰倩、萧鲁羊记录、整理     阅读 8,127 次


        【前期回顾】作者清醒地认识到,诉讼程序是诉讼的基本点。打官司时,他会高度关注诉讼程序的要点——诉讼管辖、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这三个关键,努力为委托人争取主动。在调查船舶碰撞事实真相、辨别船舶出险真假时,作者凭借自己全面扎实的海事海商理论功底和丰富多样的海上航行经验,不为表象所迷惑,在最短时间里准确抓住争议要点,迅速切入问题核心,令人信服地还原事实真相。

 

  依理论碰撞责任大小

  两轮碰撞的责任大小,是当事人最重视、双方争议最激烈的问题。我在受托时,从不对碰撞责任随便表态,在确定委托前也不会为了接案子而向当事人承诺责任分成。接受委托后,我会尽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案件、法规,确定碰撞责任大小,并据理力争。下面以我代理的案例——“门罗总统”轮撞沉“苏连渔519”轮案来说明。

  1988561650,江苏省连云港海洋渔业公司所属的“苏连渔519”轮与“苏连渔520”轮在中国东海渔场的2161渔区2小区拖网作业时,被航经该海域的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所属“门罗总统”轮撞沉,船上20名船员中17人遇难,造成一起重大海损事故。

  事故发生后,双方约定1988622日至25日在上海协商解决。江苏省连云港渔业公司根据农林部、东海区渔业指挥部的建议,于1988525日指派该公司副经理等人专程到沪委托我担任诉讼代理人。受托后,我立即与渔监、港监等部门进行了联系,又去连云港进行了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汇总损失账单,并通过电话、电传同美国总统轮船公司联系。622日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指派了该公司高级顾问余法高律师,随带其他几位著名律师到代理人律师海事部(共青路486号)会晤,“连渔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我和助手参加了会谈。

  协商会谈开始,对方聘请的黎恩律师就先发制人,侃侃而谈:“门罗总统号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芬兰系统,在两船相距30海里时,已经发现前方两艘渔轮从本船左舷向右舷移动。但在靠近时,贵公司的两艘渔船又突然转航改向左航行。就这样,‘519’撞到了‘门罗总统’轮上。”他的结论是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5条规定,“苏连渔519”轮对其右舷的“门罗总统”轮没有让路,且错用了向左转向,应负主要责任。

  我当即反驳:“很遗憾,事实并非如黎恩律师所述的那样。大量的证据表明,‘519’和‘520’两轮当时正在捕鱼作业,是权利船,‘门罗总统’轮位于‘519’轮正横后22.5度高速前进,是追越船。根据避碰规则规定,其应属让路船。而该轮当时疏忽了望,加之当时有雾看不清,直到行近的时候,才发现有船。这时它欲转航向右,这才撞上‘519’轮。”

  我接着说:“根据我国这一带海域潮流的规律,以及对拖渔船作业时的情况,两艘渔船当时向左转向是不可能的。根据两轮作业性质以及船舶动态,本起碰撞完全是由‘门罗总统’轮一系列过失所造成。即:‘门罗总统’轮违反避碰规则第8条关于避免碰撞的行动的一系列规定,盲目右转,是造成本起碰撞的根本原因;‘门罗总统’轮违反避碰规则第18条和第13条规定,未对从事拖网作业的被追越船‘苏连渔519’轮采取避让行动,造成紧迫局面,是导致本起碰撞的关键原因;‘门罗总统’轮违反避碰规则第6条和第8e款以及第19e款关于安全航速的一系列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门罗总统’轮违反避碰规则第5条和第7a款和b款关于了望的一系列规定,是造成本起碰撞的另一重要原因;‘门罗总统’轮违反避碰规则第30c款和第35a款关于信号灯的使用规定,是造成本起碰撞的又一个重要原因;‘门罗总统’轮肇事后不采取救助行动,违反避碰规则第2a款关于‘海员通常做法’的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综上可见,无论从两船的作业性质,还是从互见时的格局以及动态,‘门罗总统’轮对本起事故的发生都负有完全责任。”

  我还强调指出:“对于本起事故来说,要确定碰撞责任和经济责任,首先要搞清碰撞的事实经过,稍有海洋渔业捕捞知识的人都清楚,对拖渔船在作业中要掉头和逆时针转向是不可能的。另外,519轮船长39.23米,总吨位262.55吨,门罗总统轮船长262.18米,总吨位40267吨,假如是519轮撞了门罗总统轮,绝不可能一下子沉没,一下子死17名船员……有一点必须强调,中国人绝不是向美国人讨饭,我们不需要恩赐,只要求公正合理的赔偿。”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首席法律顾问见状,深知面对事实和法律,难以开脱“门罗总统”轮的主要责任,便站起来说:“陈先生,刚才我方没有讲清楚,我在此表示道歉。我个人的意见是,今天讨论谁的责任比例,对贵公司,对死难者家属和我所在的公司,都是没有用处的。我们承认对这起事故应负较大责任,并愿意按你们的实际损失赔付,但希望不要追究责任比例。”

  嗣后,双方对索赔账单进行了反复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美国总统轮船公司就本起事故向“连渔公司”(包括17名死者)赔付2279722美元,轰动一时的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据实算海损金额多少

  海事诉讼的最终结果,也即当事人的最终目的,是得赔金额或者赔付金额。因此,认真收集海损账单,仔细计算海损金额是代理人必须十分重视的事项。我有幸在海洋渔业公司渔轮大队担任过一段时间的领导工作,学习了一些企业管理知识,对“量本利”工程比较有兴趣学习和研究。不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损失金额算不清,什么道理呢?就是因为他没有“量本利”的理念:“量”就是数量,“本”就是成本,最后才是“利”,即利润。有一个案子,我从最初的1亿2千万元最终给赔偿义务方当事人算到了12百万元,而贯穿海损计算始终的就是“量本利”与法律规则的有机结合。

  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陆续接受委托,代理了多起大轮碰码头和桥吊案件,其中“安泰”轮碰大连港务局的码头和桥吊、“奥登道夫”轮碰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码头和桥吊、“达飞快航”轮碰北仑集装箱公司的桥吊和码头等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都在人民币亿元以上。然而,通过我去粗存精的计算,其实际损失都达不到0.5亿元人民币。现举“奥登道夫”轮碰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码头和桥吊一案剖析。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19991228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上海船厂所属“奥登道夫”轮在1999109日试航途中,途经上海港黄浦江水域时,突然撞击其所属军工港码头及J103号集装箱起重机,致使起重机当即倾覆损毁,司机受伤,并造成码头结构损坏及事发地附近的其他船舶、集装箱和货物等损坏。同时向上海海事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提供合计人民币1.2亿元的有效担保。

  事故发生后,上海船厂委托我作为涉案的诉讼代理人。受托后,我查阅了案卷,对事实经过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对码头和桥吊损坏现场进行了勘察。由于该案是航行船触碰,因此重点是对原告报损的五大项损失进行审核和计算。

  首先,对原告报损桥吊损失人民币21,592,261元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我提出:J103桥吊损失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2条关于“设施部分损坏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的规定进行定损。因此,首先应确定桥吊的重新建造费(即重置费)。据原告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航海分中心所作的《评估报告》,确认J103桥吊的重置费为200万美元。按此价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桥吊在发生事故时的价值为人民币3328675元(原审法院计算为人民币3332895元),加上桥吊处理费人民币530000元,则桥吊的最终损失为人民币3858678元(原审法院认定为人民币3861895元)。由此,原告的不合理报损被剔除了人民币1173万余元。

  接着,对原告报损营运损失人民币62008024.38元,我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从原告处查取的《财产损失计算依据》和《昼夜船舶作业计划表》,按照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计算规则,核算出了每天营运损失为人民币24070.76元(原审法院委托会计师计算为24256.08元),同时核算停产天数为131天(原审法院审定为338天),因而营运损失为人民币3153269.56元(原审法院认定为人民币8198555.04元)。由此,原告的此项报损被剔除了人民币4780万元。

        紧接着,我对原告诉称的不可预见费人民币3926508.93元进行了评议:原告所谓不可预见费无法律依据,事实上码头损坏修复费已被认定为人民币430000元,不可能有不可预见费用,桥吊损失协谈中,原告也提不出不可预见费。至于营运损失,古今中外,没有不可预见费计损之说。所以此项费用事实上不存在,应予剔除。通过双方辩论,法庭采纳了我的意见,剔除了此项近人民币400万元的报损。

  此外,对原告报损的码头损失费以及其他损失费进行了核算后,最后确定总损失为人民币7695217.56元,法院经再三审核评议,最终以人民币12740350.24元判定损失,剔除了原告所称人民币1亿多元的不当诉求。判决结果为原告申请保全的1/10,为原告起诉请求金额的19.15%

  我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受理案件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保持理性;在诉讼代理中应该勤勉尽职地为委托人服务。

        

       立场正确方能有作为

  回顾30年的律师生涯,我感触最深的就是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也即“三拥护”: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道路,拥护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与境外单位或个人交往时,言语中更要坚持“三拥护”。

  我在受理案件时,坚持“三不”:一不吹嘘自己,二不打包票,三不弄虚作假。如果与来访者达不成共识,只好恕不接待。

  我在诉讼代理中,坚持“三勤”:一是手勤。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和记录,写好起诉状,答辩状,举证说明,质证意见,发问提纲和代理词等等,并尽可能在庭审前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我认为在起草代理词或者辩护词时,需要对诉讼材料和案卷文书反复阅览揣摩,然后结合法律才能写成。写好后还要修改至少两三次,看证据是否合法,法律是否适用,用语是否存在不礼貌的情况等。经历了这样的准备过程,在后续的庭审中就不会作无层次的乱讲。为此,我和我的海事部同事们无论办理什么案件,庭前一定会亲自准备第一轮发言的书面材料。

  此外,庭前的代理词等文书最好是自己构思成文。在我生病期间,有一个撞船案例,肇事方(英国的××保护协会所属单位)指明要我为其代理,因为我当时刚做完手术,就把亲自写好的代理词让家人给老外传真过去。老外看完后,就派人去医院看我,一是表示慰问,二是问以我当时的状况,能否出席法庭帮他们应付突发情况。我当时是带着教我发音的老师一起出庭的,还带了一个助手。在庭上,第一轮发言的代理词是我写的,发言后庭上平安无事。第二轮发言后,双方争执了起来,对方情绪非常激动。见此情况,我只得接过话筒,进行我声带手术后的第一次较长时间的发音。由于我对发言有所准备,所述之言得到了对方的理解和法庭的采信。这个案子说明发言一定要准备,第一要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充分准备,要有理有据。第二对于对方发言、观点不当的地方,不要指责,要有礼貌。最后该案以525万美元和解。

       二是脚勤。办案子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千方百计地取得证据材料。

       三是嘴勤。在法庭上,只要有机会就要尽量向法官、向对方反复、认真地阐述事实和讲解理由,以取得法庭的听信和对方的默认。对于对方的发言,要认真倾听,把重要的记一记,思考接下来该就其哪一点进行反驳。有的人在法庭上会认为对方律师水平不高,讲的都是废话。但我不这样认为,对方讲的可能有错误,但绝不是废话。

 

       全心全意服务委托人

       我从1983年开始搞法律,至今有30年了。如前文所述,由于我一直在水产局任职,所以本质上我始终是在以一个兼职律师的身份做着专职律师的工作,但这丝毫不影响我对律师工作始终如一的热情和谨慎细微的态度。正是这样的精神状态支撑着我30年来克服生活上和工作上的困难,全心全意对待手上的每一个或大或小的案子。

  概括起来,我大概做了六件事:一、接受航运、水产等单位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并应公司及顾问单位的要求,讲解宪法、合同法等法律;二、接受委托担任三个学校的法制教员,在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和上海市虹口区夜大任海商法教员,并受上海水产学校、上海海运学院的邀请多次为学生讲解《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三、免费接受社会各方人士,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等来访咨询达数千起,履行社会责任;四、受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航运和船舶修造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历年来达100多家;五、受托担任合同,主要是船舶买卖合同见证,历年来达200多件;六、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代理的案件有1000多件,其中海事、海商案件800多件,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200多件。在刑事上,这30年虽然代理的案子不多,但有几件还是比较有可参考性的。

  在维护代理人的利益时,对于对方的错误行为,要质疑,但也要做到有理有节。例如在我代理的一起涉外海事大案中,对方当事人攻击我的当事人有勾结军国主义的行为,我当即表示抗议,但是我并未将对对方的人格攻击作为抗议、反攻的手段。其实我当时手里是有一份证明对方被捕过的材料的,但我没有拿出来。事后,我在与对方交换意见时讲明这一情况,对方深表歉意,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表类似的言论。

  在所有法律职业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等,做律师是最辛苦的。我当律师的原则就是搞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并充分运用航海技术和企业管理知识,努力做到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合法合理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执业三十几年,对于受托代理之案,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我做到了全心全意办案,一丝不苟负责,做到了事事有准备,件件有卷存。作为一名律师,我为能够运用法律解决当事人的困难、能够为祖国的法治事业尽一份力量感到无比的自豪和无尚的光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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