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汽车消费法规与中国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规模和突破1亿辆的汽车保有量极不相称
文/南辰
龙年春节长假刚过,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前,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领导对笔者透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今年有望出台。
就在半个多月前,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各界期盼多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再次面对民意大考。“虽然何时出台还没明确,但我觉得这次征求意见结束后也就快了。”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春节前接受笔者专访时的表态,意味着汽车三包规定真的离消费者很近了。
汽车召回法规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条例,酝酿多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笔者认为,分析汽车消费法规的这两大利好消息,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保护汽车消费稳步健康发展的决心,以及用法治手段构建良性竞争秩序、提升汽车产品质量、加速由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的战略意图,体现了政府职能围绕民生需求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心。
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七年多的时间里,汽车召回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巨变。国产合资轿车的第一次召回,自主品牌轿车的第一次召回,各大洋品牌进口汽车在中国市场的第一次召回,汽车轮胎的第一次召回……相关数据显示,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至今,我国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
然而,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年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规模和突破1亿辆的汽车保有量极不相称。
例如,根据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领导提供的数据,2009年美国新车销量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而当年中国新车销量虽然高达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却仅136万辆、56次。
此外,自主品牌汽车在国内召回更是少得可怜,2011年居然出现了仅1例自主品牌汽车召回的尴尬(因配用锦湖轮胎)。一些洋品牌汽车屡屡在中国召回滞后或是被主管部门的缺陷调查被逼无奈才“主动召回”也不鲜见。我国汽车企业的责任意识仍有待加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急需完善。
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就曾经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而国务院法制办刚刚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总结现行部门规章实施经验和前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从制度层面扎紧“召回篱笆”。
汽车召回规章一旦升级为条例,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对汽车生产厂家而言,品牌诚信与召回的关联将更加紧密,“一‘召’(着)不慎,满盘皆输”绝不是危言耸听。
笔者注意到,在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虽然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但是七年多来没有厂家被指令召回。《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制力的一大亮点是“责令召回”,规定“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与现行四部门规章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更换和退货也属召回范围:“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专家对笔者介绍,虽然在现行召回规章实施七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出现因召回退车、换车的先例,但是从汽车发达国家经验看,确实会出现少量车辆因缺陷需要退车或者换车。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和2010年质检总局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将退车、换车纳入召回手段的定义。当然,汽车召回与三包法规处理的问题截然不同,二者并不能等同。
汽车召回条例一旦实施,那些已经习惯漠视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群发性故障的厂家,会不会被责令召回,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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