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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0-04-21     作者:王长友(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

       依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包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 在内的 不可抗力事件, 发公共卫生事件 是其中之一的 不可抗力事件。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公民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供探讨。

一、公民首要职责是要有容忍性的思想认识

人们的思想认识是一种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有什么样的思想认识就会指导或产生什么样的行动。在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人们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一种主观认知和辨识就是一种法律意识。公民法律意识较强的,其自身意志力或说自觉性较强,故其容忍度就强;反之,公民法律意识较弱的,其自身容忍度就弱乃至没有一点容忍度。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期,是处于一种非常时期,正如习主席形容的是一场人民战争。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和政策措施,是这个非常时期的一种正确和正常状态。这时,从法律平衡价值来说,公权力外延得以扩大,公民自由权、自主权、自由意志支配权等私权利外延得以相应限束。这就势必要求公民扩大容忍度,以配合政府共度时艰。

通常来说,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如其来的,这一时期特别是初始阶段,应该说是很短促的、很紧急的。公民如果没有正确而充分的思想认识准备,缺乏一定限度的容忍性,难免就会有人或是惊慌失措,或是内心焦虑、烦,甚或是粗暴对待政府应急处置政策和措施,继而发生过激行为。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都有相应规定:公民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首要职责就是要有容忍性,这不仅仅是道德标准或说是对公民个人品行要求,而是一种法律要求,是公民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这也是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可能承担的首要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这里,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未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而造成被征用财产的隐性价值贬损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政府给予被征用人补偿或赔偿的,就属于民事责任中一种合同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民作为合同主体向对一方,如果对自己被征用财产虚报价值贬损或夸大经济损失而要挟政府的,也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这次抗击新冠病毒期间,坊间时有报道及传闻:有病毒携带者拒绝居家隔离而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致多人被感染病毒。对这种给他人人身健康及其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违法公民,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网络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虚假信息、谎报疫情等,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结果而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行政类责任

因为公民不是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故而将公民因受到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而承担的责任,归为行政类责任

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规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公民如不配合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的,可能因妨碍公务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公民如不配合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甚至采取极端方式激化矛盾纠纷、或者实施越级上访、闹访等行为的,也会因此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公民违反该条规定,故意拆除、毁坏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根据其不同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结果,将受到相应的《刑法》条款的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规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公民违反该条规定,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擅自闯入或强行突破警戒线、封锁线、检查道口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或者严重干扰政府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等行政行为,从而触犯刑律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在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期,公民拒绝其私家车、房屋、临时建筑物、搭建物等个人财产被征用,从而严重妨碍疫情防控,触犯刑律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期,公民将国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疫情防控资料或情报等,故意向敌特人员、特定的境外个人或机构泄露的;或者制造并散播虚假疫情信息或谣言、或者煽动对党和国家不满情绪,或者聚众闹事、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等等行为,分别将由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予以严厉处罚。

此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其作为公民个人来说,凡是怠于执行或严重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触犯刑律的,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属于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规定中,《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触犯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法条。

凡此种种,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以公民的名义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属于公民个人在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期,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上述为作者以律师职业的观察角度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浅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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