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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的"黄牛":非正常公民代理大肆揽诉漫天要价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12-12         阅读:4,527次

“非正常公民代理”大肆揽诉伪造证据漫天要价干扰审判
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亟待法律完善

在上海的交通事故受理点、劳动争议仲裁厅以及大医院门口,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人拎着包转悠,一旦看到有打着石膏、拄着拐杖的人出现,他们就会主动迎上去搭讪,声称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所从事的就是非正常公民代理,他们利用当事人法律意识差,求快求省心的心理,采用买断、先行垫付等手段揽诉。

记者了解到,上述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而在法律服务比较薄弱的地区更加严重。在近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召开的一次专题会议上,不少律师呼吁,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让非正常公民代理乘虚而入,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建设有效限制非正常公民代理。

非正常公民代理多发

非正常公民代理者在上海也被称为“黄牛”。

对此,上海市静安区律工委叶杭生认为,法律从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需要经过一定的考核、审批。如果一个公民不经过任何考察,也不经过工商登记,就可以从事法律业务而且收费的话,就是非法经营,属于非正常公民代理。

据上海市律协维权委最近发布的一份《限制“非正常公民代理”调研报告》显示,非正常公民代理现象在上海不少区县,特别是郊区法律服务比较薄弱的地方普遍存在,大有职业化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这类人员不少于150名。在上海每年审理的40万件案件中,非正常公民代理约占2%。

另据介绍,在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案件中,非正常公民代理涉足的现象也不少,有的还很严重,一些个人接二连三地代理某一类型劳动争议案件,连法官都已经熟悉这些“老面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说,近年来,在法院经济庭中也开始有非正常公民代理的情况,甚至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也出现了这类人员。

据了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曾于2007年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意见对“公民代理”的身份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强调,“公民代理”不应以牟利为主。

上海市律协副会长、维权委主任邵曙范认为,“公民代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积极的一面。但非正常公民代理就不同了,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的侵害了委托人的权益,干扰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有的唆使当事人拒绝调解,漫天要价,伪造证据,甚至截留赔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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