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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新京报:为部门利益而行贿,也应追责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11-06-24         阅读:2,542次

权力如果不透明,那掌握了太多的资源调配,就容易异化,沦为藏污纳垢所在。茂名市下属的一些政府部门向“杨副市长”行贿,只是重演了这一经典规律。

据新华社报道,6月21日,原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据检察机关指控,杨光亮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000万多元,并有3000多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有意思的是,向杨某行贿的不仅有商人,还有茂名下辖的茂南区、茂港区、电白县等区县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市中医院等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总共有11个下属部门向杨某行贿175万元。

堂堂一级地方政府居然还要向上级领导行贿,这实在匪夷所思,也堪称腐败的“新动向”了。但下属部门送礼金,原因却很简单———只是想杨光亮在财政上多“倾斜”一下。

一个常务副市长就这样成了“财神爷”,这本身是一个不正常的财政分配、监督状态。杨副市长手里的钱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公帑,是纳税人的税款。按财政公开的现代政府运行原则,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分配应由代表当地人民意志的地方人大决定,并具体体现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上。财政怎么“倾斜”,不能由某个行政长官随意决定。

但现实是一些地方的阳光预算做得太不给力。细化、公开政府财务预算,是每年地方和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的热议话题。阳光财政,不仅代表着公众利益,也能为官员带来公平和安心。如果预算细致、公开,哪个部门该分配多少、何时分配,都由人大公开审议,做成预算,摆在明处,那些区县领导用得着低三下四、鬼鬼祟祟,向“杨副市长”塞红包吗?

权力如果不透明,那掌握了太多的资源调配,就容易异化,沦为藏污纳垢所在。茂名市下属的一些政府部门向“杨副市长”行贿,只是重演了这一经典规律。

不过,这也不意味着政府部门行贿就有“正当性”,我国刑法不仅有受贿罪,还有行贿罪,更有“单位行贿罪”。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单位行贿罪”。这个“单位”一般指企业事业单位,但也未把政府、政府部门排除在外。依最高检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金额满20万元,或者向党政领导行贿满10万元,检察机关就该立案侦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杨光亮收受了辖下政府部门175.8万元的贿款,按其供述,下属送的红包达几十万元,有的已经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倘若严格执法,难免会“瓜蔓抄”。但即使会“官场地震”,国家法度也不容含糊,对于是否追究、怎么追究这些政府部门的“单位行贿罪”,检察院有义务给公众一个交待———除恶务尽,透明才是最好的杀菌剂。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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