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由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主办、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承办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立法修订研讨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一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市商务委、市会展业促进中心、会展业行业协会、华东师范大学会展学院、会展企业及市律协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等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参与了此次研讨会。研讨会由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钱晔文律师主持。
一、《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立法修订背景
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主任罗志松、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谢刚就《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谈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罗志松认为:会展业相关立法经过社会各界多年呼吁,终于在去年列入今年立法修订调研计划。从总体上看,上海会展行业环境比较好,但在世界范围内,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因此,需要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部署来完成逐步发展的过程。第一步要规划,有机构,再有法律、政策,最后再形成一个好的机制,这样才能保证上海会展业未来的发展,至少在未来五到十年内还能在全国甚至全世界保持一个比较领先的地位。
谢刚认为:上海是中国会展业最为发达的城市,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相对滞后。由于目前展览业立法滞后以及管理体制的欠缺,导致很多国内展在招展过程中出现举办方发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致使参展商蒙受损失,却没有办法有效解决。目前会展业促进中心承担了市商委大部分展览业职能,已着手开展《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立法修订工作。
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现存问题分析及立法修订建议
就现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谢刚、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龚维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殷淑雯、浦东新区会展办姜刚昇、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总经理章学强、上海环球展览有限公司总经理窦飞宇、华东师范大学上海会展学院教授施振中、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袁洋、朱晶晶、金文玮律师以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法制处郑亚娟等11名与会代表先后发言,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谢刚认为,现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原办法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界定不明确,主要有三点:
1、展会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职权不清。不能按管理办法分工的情形时有发生,而目前管理办法对这类问题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2、主体范围界定不全。对举办单位的界定只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随着社会参与度的提高,以及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称谓相继出现,它们相应的职责都没有得到明确。
3、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应有所调整,以适应管理需求。
第二、展览市场管理不规范,国内展冲击国际展。根据05年管理办法,对国际展实行的是审批制,有章可循,审批程序也比较规范。但国内展只需要到主办地工商备案,导致目前展览业发生的纠纷大多为国内展。
第三、现行管理办法无法适应新形势,主要表现在:2005年制订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对有关展览项目审批、档期、知识产权保护、处罚等条款与近两年本市国际会展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例如原规定展览必须间隔3个月档期,极易导致小展阻碍了大展进程,对上海建设国际会展中心城市不利。
第四、原规定对展览公司不设门槛,缺乏行业准入标准,直接导致展览行业鱼龙混杂。
第五、原规定对于骗展行为最高处罚力度为3万,违法成本非常低。
根据上海市促进国际贸易中心的条例中关于促进本市会展业发展的内容及上海市会展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安排,目前亟需对2005年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建议结合本市会展业发展现状,对会展企业市场准入、展馆的管理、展会质量评估、国内展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和处罚等各个方面进行修订。
龚维刚认为:国内展已在行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许多大型国内展也已经可以和国际展相媲美,但其中暴露的问题也比较多,主要表现在:
第一、准入形式:现行国内展不强制进行工商局备案。工商局也表示由于国内展数量太多、超出可管理范围,所以备案徒有形式。鉴于商务委已经成立会展业促进中心,建议建立相应审查制度,审查完毕后给予相应批文,方可办展,即为“备案制”。在备案同时,配以相应审查。该审查任务可由会展业促进中心承担。这样,国内展冲击国际展的情况将大大改善。
第二、责罚制度:目前,针对各种不规范展览的处罚力度过低。据了解,实践中有这样的例子:一家公司骗展获利189万元,只承担3万元罚款,净赚186万元并无任何法律后果。对此类情形,建议不仅要罚款,还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包括公司和个人,以避免违法分子用皮包公司骗展。
殷淑雯认为,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数量限制:目前展览业不仅数量多,而且各种题材的项目都已呈现饱和状态。从管理角度来说,依据《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同一年度同样题材的展览会项目不能超过两个,其间隔也有明确规定。但这对目前展览业发展有一定束缚。很多质量高的展览项目希望落户上海,但就因这条规定而面临巨大阻碍。现在采取的办法是通过相互协调,当双方能够互相接受、没有异议,双方同时也认可展览质量,并认为该展览对上海整体产业发展有着比较积极的意义时,相关部门才会允许办展。但这种方法不仅效率不高,同时缺乏有效法律保障,所以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如果这一条能根据现状做适当调整,对今后展览业的发展会起到一个比较好的引导作用。
第二、处罚制度:现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于2005年发布。它的上位法是国务院以及原外经贸委制定的一些关于在中国境内举办国际展的具体条例。由于它的处罚上限只有3万元,造成违法成本过低,企业违法所得远远超过3万元。此外,商务委对于处罚只有审批权没有执法权,处罚要和公安局、工商局共同协作。因为工商局罚款要有法可依,对注册登记在外省市的公司作出行政罚款时需要和公司注册地工商局联络、执行,导致在实践中,工作效率很低、处理难度很大。目前上海的展览活动每年都在增加,对违法情形的处罚力度也应有所跟进,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市场有序平稳发展。
第三、退出机制:目前展览业只有进入机制,却没有退出机制。这早已不适应现代展览业的发展。有些项目做了三、四年,规模仍不大,另外一些规模大、形式好的项目想进入上海,这时就因为《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中“前三后三”规定而被限制住了。新进的好项目要遵循以前运作一般的展览项目的意见。这在实际操作上不太可行,企业拿到批文再放弃也不太可能。对商委而言,如果没有违规,只是质量原因是没有依据要求强制退出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引进一些优秀的展览会落户上海,就又成了问题。所以,退出机制对于管理而言是很重要的约束。
第四、示范文本:很多政府机构为了整体需要联合出台了一些规定,这是从大局出发,不可能涉及每家公司的适用性。若新的《管理办法》能确保每一家展览企业的适用则会对其管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姜刚昇认为,现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在条文设计上是比较宏观的,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特别是有关展办纠纷处理意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大类:
第一类:现场参展商和主办方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也有新的形式,如展商故意逃避展位费或补贴。
第二类:参展商和搭建公司的纠纷。一是展位设计抄袭问题;二是参展商在展台搭建后,以展台搭建不符合要求为由不付款,最后造成砸场。
第三类:展商和展商即企业和企业间的纠纷。较多涉及知识产权。
发生在展览活动现场的纠纷非常难处理:第一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无法认定。建议在立法修订时,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行确切的表述,使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明确的依据与指引。
章学强认为,立法修改势在必行,而且修改要体现在促进行业发展上,并建议:
第一、增加批报灵活性。新修订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能够允许展会名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变更。
第二、明确批文时间。建议在修改时有必要给审查时间加一个限定。
第三、分类准入与审批。建议对一些大型展览、传统的较持续的展会,或者对一些得到一级资质证书的展览公司改用备案制度。三年一批,避免资源浪费。对进入展览业的企业设定准入门槛,提高企业的质量。
第四、限制展馆垄断,以保障一些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展的档期。
窦飞宇认为,可从下列方面对立法修订内容进行充实:
第一、有关办展质量:建议将对主办单位的资质评定作为行业准入条件之一。协会对此已经有了三级评定,而且也已规定了许多硬性要求,可以根据这些评定设置门槛。
第二、有关非上海市的主办单位来沪办展:建议会展协会或者促进中心成立一个跨省市地区的专业委员会,就外省市主办方到上海办展制定相应规则,以维护上海市会展行业的健康环境。
第三、有关争议解决通道:建议设立一套体系来解决主办、展商、场馆等主体间的交互纠纷,以避免现场过激事件的发生,维系社会稳定。
第四、有关推行示范文本,加强法规可操作性:建议协会继续推行示范文本,通过延伸的示范文本来随时强化47号令的法规作用。
第五、有关建立具体可操作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建立风险基金或保险,在纠纷出现时提供便捷的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及上海展览业的有序发展。
第六、有关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建议建立一套动态监控体系,用来采集各个系统的收费情况,防患于未然。
第七、有关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会展业的工作:可以考虑将主办机构是否有专职法务或者法律顾问单位作为审批时的一项资质要求。
第八、有关组建会展龙头企业:建议组建一些会展龙头企业或协会先锋企业,提高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第九、有关建立政府会展宣传平台:建议建立政府会展宣传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官方网站、主流媒体、机场、码头、火车站等,发布相关动态信息,使假展、骗展没有可乘之机。
施振中认为:《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在具体修订方面,有下列内容应重点考虑:
第一、合同版本问题:建议解决有关合同版本的推行、合同规范等问题。
第二、细化管理办法、提升行业资质:建议对组织者层次参差不齐的会展行业进行规划,明确企业成立的配套机制、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
袁洋认为,在办法的修订中,应当理顺五个关系:
第一、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办展涉及的主管部门很多,新修订的办法要对主办单位与其他涉及机构的关系做一个梳理。会展特殊性在于往往是一对多,处置不当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建议协调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来适应行业特点。
第二、主办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现行立法对主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如展览会名称等。
第三、预防大型场馆在行业中形成垄断:上海现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馆只有一个,大型场馆有可能会挤压本市展览单位的展览空间,需要加以预防、规范。因为已经涉及到垄断问题,建议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出面参与管理。
第四、展览业服务标准和格式文本:建议进一步界定展览“成功举办”的标准,同时推动示范文本在整个行业适用。
第五、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目前展览行业里相对比较规范的一块内容。《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主办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需要履行哪些义务都有相关规定,建议在立法修订中将相对抽象的保护责任进一步细化。
朱晶晶就立法的修订提出下建议:
第一、有关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发布,以避免发生大面积的假展、骗展行为,同时,加强信息平台的宣传工作。
第二、有关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建议对行业的准入制度设立行政许可。就办展企业而言,涉及很多公共服务和技术问题,对于公共服务提供方是可以进行行政许可的。现行备案登记不具备强制力,容易导致缺口出现。
第三、有关骗展的管制:骗展是综合性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
第四、有关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展览活动主办方在处置纠纷时,对当事人在证据固定方面给予一定协助,以便将来的司法认定。
第五、有关资金监管:建议设立资金监管制度,将参展方缴纳的部分展费纳入监管范围,使将来纠纷处理时在执行上有保障。
金文玮就标准化合同问题发表意见:
展览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有三个特质:时间、空间上的集中展示性、主题性、体验性。现在的展览通过租赁关系安排。主办方是否骗展,需要根据租赁合同进行认定。但租赁关系并非会展行业的重点,它只解决场地问题,主题性、体验性都没解决。因此,可以借助标准化合同来解决部分问题。标准化合同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应是多方合同。必须将场地方作为合同一方签订主体。如场地方不同意使用已制定的标准化合同,可以考虑由场地方制定标准合同,由场地方向外推行。
第二,必须包含场地条款。会展场地的适宜性不仅是场地方的责任,主办方也有相应责任。场地的大小、布置,都应保证适宜举办展会。
第三,主题条款。主办方必须对展览的主题作出承诺,参展商也必须配合实行。
第四,参展商的“不侵权承诺”与“诉裁权承认”。因为没有上位法规定,所以可以运用参展商的承诺来初步规制,保障其不侵权。与此同时,参展商应在签订合同时即承认主办方及一些管理机构有诉裁权。裁决机构作出的现场裁决参展商必须现场接受,包括证据保全等。
第五,权利保留条款。会展的集中展示性,造成许多权利须在会展结束后仍予以保留。各主体事后都有权行使该权利,追索应得利益。
第六,对上述各条的违约责任。
郑亚娟建议从下列方面进行修订:
第一,管理办法的宗旨中可以加上 “展览促进”章节,以拉近会展促进与贸易促进间的关系,包括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联合行业协会、倾听会展企业意见。
第二,建立诚信基础上的管理体制,推动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立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制度,以及相关的救济措施。
第四,定期对会展场馆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授予商务委相关监管执行权。
三、研讨会总结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钱晔文对研讨会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总结:
第一,律师参与主办方资质认定可以参照从事IPO业务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环节。这一条如能写入《展览业管理办法》,将大大推动两大行业的发展,使两个行业的融合更加紧密。
第二,建议增加“促进与发展”章节,充实一些原则性或初步建设机制的内容。将来通过细则或相关条例的增订,对其进行延伸和补充。完全依靠管理办法的修订来一次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
第三,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和会展业促进中心在管理办法立法修订方面的研讨交流还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将对管理办法立法修订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
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主任罗志松在总结中发言:
展览业立法修订今年终于正式列入调研计划,但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它牵涉到许多利益群体,而且立法修订不可能对原规定有推翻性的变更,所以只能先对原规定中过时或者缺失的内容,如处罚、准入等各类机制进行补充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最快可能在明年通过,后年实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