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失效 广东律师叫板番禺区政府
日期:2001-06-0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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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卫思一纸诉状将番禺区人民政府告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闹得沸沸扬扬的洛溪桥收费事件再起波澜。法院立不立案应该7日以后才有结果,然而到了6月7日,由于种种原因,法院依然没有立案。
用潘卫思的话来说,这次是“启动法律程序来让番禺区政府说清楚”。这是继王则楚等人大代表发起的人大监督、广东几大媒体的舆论监督不奏效之后,实施的“法律监督”。
潘卫思的诉讼目的很简单:请求法院判令番禺区政府返还他交的过桥费5元钱,停止在番禺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违法收费的行为。事实和理由是:2001年5月23日14时23分,他驾车通过洛溪大桥时,番禺区政府设置的收费站向他收取了5元过桥费,事后经调查了解,发现被告已无权在洛溪大桥设站收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这是一起公益诉讼,讨回5元钱并不是目的。”潘卫思说,“打这个官司,我们要耗去很多时间和精力,也可能会得罪许多人,损失很多案源,也会有各种意想不到的压力和阻力,但我会努力坚持,使本案有一个公正和圆满的结果。”
潘卫思认为,番禺区政府在洛溪大桥设站收费的依据是广东省物价局于1992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要求调整洛溪大桥收费标准的批复》,批准将洛溪大桥、沙溪大桥和迎宾路3项工程统一收费,用途是偿还集资贷款。而根据《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番禺市洛溪大桥收费站的审计情况报告》显示,上述3项工程的决算额合计15494万元人民币,而洛溪大桥1994年底的可偿债收入25062万元,应该完全可以还清投资本息。《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公路项目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个别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费期。”根据这一规定,1994年底自还清本息之日起,在没有获得新发的收费批文以前,番禺区政府不能再依据原有批文继续设站收费。而番禺区政府至今未取得广东省政府批准继续收费的正式批文,因此,番禺区政府在上述时间之后的收费行为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潘卫思在查阅收费有关资料时还发现,番禺区政府将8项配套工程纳入洛溪大桥统一收费也是未经批准的。番禺区政府在2001年作出的《对广州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对洛溪大桥收费问题询问的答复》中表示,洛溪大桥继续收费的原因是洛溪大桥及其8项配套工程的总投资78763万元人民币未收回,并称这已获得了省有关部门的批准,依据是广东省交通厅作出的粤交计函[1997]189号文和广东省计划委员会作出的粤计交[1999]1859号文。
潘卫思认为,省交通厅并非批准收费的政府部门(应为省物价局),而且该批文也并未正式批准收费,只是“原则同意”。省计委也没有批准番禺区政府收费,它只是向省政府“请示”并请求“审定”,而非自行作出批准收费的正式结论。由于省政府至今从无正式批准过“8项配套工程”纳入洛溪大桥统一收费,所以将“8项配套工程”纳入洛溪大桥统一收费显然没有合法依据。
全力支持潘卫思打这场官司的卓信律师事务所已组成了5人的律师团,应战这场官司。“我们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但并不是一味追求在本案中胜诉。我们也想见到这样一个结果:番禺区政府举出其合法设站收费的有效法律依据,从而法院依法判我败诉。这样,其实更有利于增强广大民众对省政府筹资建路、收费还贷政策继续实施的信心。”潘卫思很理性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