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青浦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因为家庭矛盾,来沪务工人员孙某(女)在盛怒之下,操起菜刀砍断了八岁幼子的三根手指,警方随即对其刑事拘留。事件发生后,舆论愤慨,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绮从法律监护角度建议,是时候为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立法了。
黄绮首先明确,孙某将对丈夫的怨恨迁怒到孩子身上是毫无道理的,其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尽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但法律规定,一旦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或者出现伤害被监护人的行为,就要依法剥夺其监护权利。刀砍亲子是非常明显和恶劣的举动,孙某的监护权应该被依法剥夺。
而根据最新补充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即使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力,还必须承担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剥夺监护权利意味着不能在重大问题上代替孩子做决定,并不等同于不管孩子,依然要承担孩子的生活、学习、养育等费用。
虽说孩子的父亲仍然具有监护权,需要承担起养育孩子的义务和责任,没有资格去回避。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孙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并不理想,甚至出现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辜的孩子,可否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孩子是孤儿的话,将由地方民政局代为抚养,国家进行托底监护。不过,现实情况是,很多未成年人并不是双亲尽失的孤儿,还有很多是父母无力或者不合适再监护孩子,如吸毒后被强制戒毒,或者故意伤害。黄绮认为,“从某种角度,这种‘困境孤儿’也应该视作孤儿“。
黄绮指出,有关监护资格等层面的法律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当前,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比较粗泛,时间比较久远。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民政局要对非孤儿的抚养承担责任。如果民政局都不能管,其他机构就更不适合插手其中,而作为个体存在的好心人去管更可能遭遇法律责任不明不晰的问题。
身为上海市政协委员,黄绮已提出一份建议上海率先建立《儿童福利条例》的提案,以期对儿童提供一个最基本的福利保障。黄绮说,“我国目前缺乏一部儿童福利法,所以我建议从区域性立法着手,上海首做表率”。
黄绮还表示,儿童在家庭中生活是最好的,最有利于儿童成长。孩子不是家庭的私有财产,还是一个社会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国家有着不可回避的监护责任。“现在是到了思考的时候了,我们不能再简单地选择修订法律,而应该正视起儿童福利制度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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